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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174的一些問題
發表人 法律新人  

發表日期

6/6/2017 7:58:41 PM
發表內容 甲為乙的作物噴灑農藥(花了2萬),但乙今年起要用有機,所以此為不適法無因管,此行為不利於本人,但卻符合當事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因為乙過往都是噴灑農藥,符合可推知之意思)那乙該用民法174來要呢?
,還是用侵權行為?
回覆 非我族類 在6/7/2017 7:56:59 AM的回覆:
民法第174條所謂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即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在認識上,學者有將之分為三種情形:
(一)合意而不利之管理。
(二)不合意而有利之管理。
(三)不合意且不利之管理。
按民法第220條為民法過失責任主義之依據,但依本條之規定在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其責任標準提高為「無過失責任」,為民法第220條之例外,對無因管理人係責任之加重;換言之,無因管理人雖然已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若於管理之過程,造成本人之損害,仍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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