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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告訴不可分問題請教
發表人 弱者  

發表日期

4/25/2017 1:16:48 PM
發表內容 請問
相對告論罪要件,是要同時符合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訴追意思,及指明犯人。

朋友問我在網路上看到一篇文章寫到:


(1)、具有特定關係之人共犯相對告訴乃論

舉例而言,甲、乙兩兄弟一起偷竊父親的財物,因為兩兄弟與父親皆有特定關係,且二人所犯為親屬間竊盜,依刑法§324條二項應為相對告訴乃論之罪。此時,甲、乙二人皆為特定關係之人,訴追條件都相同,因此仍有告訴的主觀不可分效力之適用,對其中一人提起告訴,效力會及於另一人。


僅對一人提起告訴,代表只有指明親屬其中一人,為何告訴效力會及於未指明的另一人阿!是文章寫錯還是我理解錯誤?

請先進指導一下,謝謝。






回覆 天天向上 在5/2/2017 6:32:47 AM的回覆:
就是主觀不可分啊....告訴獨有的
先有一個觀念是:
傳統見解認為:   "告訴,是對犯罪事實提告,而不是對特定犯人為之"
所以告訴乃論之罪,會直接及於共犯
甲乙一起竊盜父親的錢財,因為都是告訴乃論
所以父親告甲,及於乙
同樣,父親撤甲,也及於乙   
(唯一例外是刑法239通姦罪的撤回,可以只撤配偶不撤小三或老王)

這沒啥法理,就是一個奇怪的操作而已
回覆 66666 在5/2/2017 8:46:30 AM的回覆:
樓上所說的是絕對告論罪,只要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訴追的意思即可告訴,但是竊盜本是非告論罪,親屬間竊盜例外變成相對告論罪性質,實務及通說都是要加上指名犯人這個要件,若照這樣操作,父親本意只告訴兒子乙,理應只及於乙,翻了學說也只有林大法官有認為及於所有親屬,但是完全沒檢驗相對告論罪的三個要件就認為及於,實在不知道如何推論出來的(不要再說是告訴主觀不可分)。

希望有大大能找除實務相關見解




回覆 告訴自訴傻傻分不清楚 在5/2/2017 8:40:40 PM的回覆:
指名犯人這個要件應該是說不能夠在不清楚犯人是誰的狀況下而行告訴乃論吧?!

其實你說的情況更有可能是,乙丙一起去偷甲父的錢,(乙丙是兒子),但是甲不知道丙有偷吧,或者甲故意cover掉丙,所以只去告訴乙並且表示要訴追

然後警方應該要偵查吧,偵查下來如果發現丙也有偷而且兩人是共犯
此時應該要探究甲父是否也要告訴丙
如果甲父不願告訴丙,但是要告訴乙,基於這是附限制地告訴,告訴本身有效但是限制無效,所以還是要及於丙

結論就是,如果甲乙丙有本事讓偵查機關沒辦法發現有丙一起作為共犯,那當然就是只能及於乙了
只要偵察機關發覺有丙犯罪的事實了,那就由不得甲囉,要馬表示全部訴追,不然就撤告訴




回覆 QQ 在5/3/2017 12:05:20 PM的回覆:
雄雄老師書裡講得很仔細
請參照
或是參考103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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