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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疑義
發表人 宇法學員  

發表日期

4/23/2017 1:02:36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要請教如果法院「漏未斟酌某證據」,評價上究竟應屬事實認定有誤,還是適用法律有錯呢?會有這個疑問是因為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似有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第10款即為「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而得以上訴三審。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以下列兩則實務見解為例:

94   年再易   字第   13   號
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法律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解釋或判例顯有違反者而言,至於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固得於判決確定前據以為提起上訴之理由,究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別。

96   年再國易   字第   1   號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判例、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失當、漏未斟酌證據、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

同樣都是漏未斟酌證據的情況,怎麼會在兩個訴訟法上有這樣不同的理解?還是說有什麼觀念是錯誤的,以至於誤解?

這是要向老師請教的地方   謝謝
回覆 有不同嗎....? 在4/23/2017 2:54:41 AM的回覆:
我怎看不出有衝突點?
不都是說法規顯有錯誤不包含事實認定

差別只是前面是順便跟你說   事實認定錯誤可走上訴
跟用本款提再審有別而已

或許我理解不夠,還是版主有看到什麼特別怪的?
回覆
李俊德 在4/23/2017 11:02:32 AM的回覆:

證據為攻防方法

原告為調查證據之聲請

1.為認定A事實,請求傳訊甲乙丙三名證人

2.為認定B事實,請求送請鑑定

3.為認定C事實,請求勘驗事故現場
------------------------------------------------------------------------------
法院認為

1.為認定A事實,依其請求傳訊證人甲乙(丙法院則未為任何表示)

2.為認定B事實,依其請求送請鑑定

3.鑑定後即可為認定B及C事實,無須勘驗事故現場

------------------------------------------------------------------------------

證人甲乙及鑑定屬於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

勘驗則屬法院無庸調查之證據,當然不屬於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

丙法院則未為任何表示,如於判決理由中未為交代,則屬漏未斟酌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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