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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制律師代理制===>律師業賺翻了!!!!
發表人 蝦米  

發表日期

4/14/2017 6:44:19 AM
發表內容 強制律師代理制===>律師業賺翻了!!!!

應該把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要強制律師代理制的這些養尊處優的委員公告周知才對!!!
回覆 蝦米 在4/14/2017 6:48:54 AM的回覆:
不檢討恐龍法官,幫氾濫律師找出路,把民眾權益視如垃圾!
回覆 疏減訟源 在4/14/2017 10:00:30 AM的回覆:
不一定會賺翻

這些委員用心良苦

大律師市場很固定
小律師市場會更競爭
而且會削價競爭
到最後某些小律師說不定只能靠排法扶度日子了
回覆 QQ 在4/14/2017 10:18:33 AM的回覆:
刑庭法官最不喜歡被告有辯護人吧?
以後可能連酒駕施毒這些小案
被告都否認到底
審查不能結,全部移一般股
聲請一堆調查證據

光用想的就很恐怖....
回覆 TT 在4/14/2017 11:23:03 AM的回覆:
強制律師代理以後反而會提高律師的收入
因為並不是每個人都符合法律扶助的資格
當事人會想反正都要請律師,不如加點錢請個厲害點

至於不能法扶又沒有錢請律師的人.........
這就是你們的不對了,為什麼不把自己弄得更窮或是更有錢一點呢?
回覆 112 在4/17/2017 9:31:01 AM的回覆:
樓上QQ真的巷子裡。

以後都沒得勸了,
想到以後「否認」案件一個月可能要寫個20件
是該考慮轉進律師了....
回覆 6666 在4/17/2017 9:53:03 AM的回覆:
民事案件若是都要律師代理,爽的是法院,因為很多案件因為紛爭金額太低,當事人衡量之後寧可不打居多。真的可以達到紓減訟源的目的,律師也根本賺不到。改的真好,棒棒棒。
回覆 QQ 在4/17/2017 10:11:59 AM的回覆:
民事法官一定很喜歡強制代理
沒請律師,法官開庭感覺像在教民事法
每個基礎概念都要跟民眾解釋好幾遍

刑事的問題
我覺得可以擴大義務辯護律師
一件只給律師2萬
律師也不會多認真打,幾乎都力勸被告認罪
法官負擔也會減少
回覆 ..... 在4/17/2017 3:55:08 PM的回覆:
訴訟不要強制經過律師
財務報表不要強制經過會計師簽證
建案設計不要強制經過建築師
醫療診斷不要強制經過醫師
土木結構不要強制經過土木技師跟結構技師

開版的意思是這樣嗎?
回覆 ....... 在4/17/2017 4:07:38 PM的回覆:
本來就應該強制律師代理,

會計簽證難道可以不經過會計師亂來?建築設計可以不經過建築師亂來?

律師執照被架空形同垃圾執照已經很久了

但是隨著執業人數的增加,律師費用會逐漸降低,甚至公會說不定會統一調降收費標準來搭配強制律師代理,降低收費,甚至可以擴大調解制度,這對於民眾未嘗不是好事,強制後也可以減少無照司法黃牛
回覆 醒醒吧 在4/17/2017 5:33:20 PM的回覆:
沒用的,高雄就有法務才是老闆,雇用律師當負責人的事務所。
有人脈才是一切
回覆 XXX 在4/18/2017 11:12:08 AM的回覆:
財務報表不要強制經過會計師簽證
建案設計不要強制經過建築師
醫療診斷不要強制經過醫師
土木結構不要強制經過土木技師跟結構技師

開版的意思是這樣嗎?   

==================
敬供參酌

財務報表不要強制經過會計師簽證
這是因為公司向不特定多數人即大眾募集資金...等的因素。

建案設計不要強制經過建築師、土木結構不要強制經過土木技師跟結構技師

建設公司蓋了房子要賣給不特定之消費者....
以上行為都是會影響到不特定多數人,相對應於訴訟中,若是提起自訴,也有通知檢察官等等的配套。至於全數的案件都要委請律師,在沒有妨礙到不特定多數人的情況下,實在是看不出二者有何相似之處。

醫療診斷不要強制經過醫師
至於醫療診斷,我想,我們生病看醫生,醫生的地位應該是類同上法院請法官裁判案件一般,社會大眾生病看醫生也沒有規定要委任醫師為代理人才能上醫院的道理。
==========================
依民事案件而言,在法院的案件,尤其是一審,絕大多數都是事實上的爭議、證據如何蒐集,而非法律上適用的疑義,證據該怎麼蒐集、調查,在協同主義之下,請了律師不一定會對案件有幫助,比方說:某某的登記資料要向那個單位查詢,對於某些新進律師也不一定了解。打了官司告了對方,拿回來的錢還不一定超過伍萬,要求所有的人都去委請律師,恐怕有難度。

話說回來,如果是二審,在經過堅強的事實審(一審)之後,上訴二審前面委請律師,就顯得有實益了。


回覆 ㄎㄎ 在4/18/2017 11:39:03 AM的回覆:
錯很大吧
有律師的審查庭
不敢說九成
至少七八成都會勸當事人認罪
隨便找一間法院的審查庭去坐一個早上就知道了
沒律師的   
有時候才會跟你硬要魯小小
律師這種小案
分析認罪的優勢
自己也輕鬆   爽爽賺

司改最大受惠者   真的就是律師了
其他真正有爭議的   像是死刑那些
早就有好幾個學者   實務   看不過去   
在撰文說司改在擇題了
媽的   法律人真的是國家亂源
律師又是其中的翹楚
回覆 XXX 在4/18/2017 1:47:35 PM的回覆:
您說的很有道理,但是您舉的例子看起來是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一造當事人為檢察官,另一造當事人為被告,刑事被告只有特殊的案件才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庭,其餘的大多數案件被告委任的都是「辯護人」,不知您是否贊成?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都是被動造,並非主動提起訴訟的一方,人民在刑事案件中採取主動者有「自訴」,但當事人要提起自訴,早就採用律師強制代理了,現今已沒有討論的實益。若是說刑事案件中被告全部要委請律師,那比較可能的也只是前面改採強制辯護,費用也不太可能叫被告負責。

至於叫被告認罪,對誰有利,其實很難講的,有些事情牽涉個人經驗的觀察及主觀的意見,不便再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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