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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課業問題:民法第244條撤銷下的法律關係
發表人 POM  

發表日期

4/4/2017 12:54:42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您在債編課程第31堂中所提到有關民法第244條撤銷權之相關問題,學生有疑惑想請教,可以麻煩您再說詳細一點嗎,謝謝!
問題一:何以債務人為無償行為時,即無區分善意轉得人有償無償取得之必要?
問題二:又為什麼可以主張類推民法第183條理由中,第一個理由(下列R1部分),基原權利人有加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處無權利人(是否指丙??)不用負侵權行為責任。所以善意有償轉得人中的無權利人就要負什麼侵權責任嗎?或者是指有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責任?


另附上學生理解民法第244條所撤銷的法律關係,試分述如下:
(一)債務人無償行為的撤銷:民法244條第1項
此時撤銷乃乙丙間法律關係(債權行為X、物權行為X),亦將影響到丙丁間法律關係(物權行為:民118效力未定),則甲可代位乙對丁主張民法767,另丁若為善意則可以主張善意取得阻止甲的民法767。

(二)   債務人有償行為的撤銷:民法第244條第2項
此時撤銷乃乙丙間法律關係(債權行為X、物權行為X),亦將影響到丙丁間法律關係(物權行為:民118效力未定),則甲可代位乙對丁主張民法767,另縱丁為善意可以主張善意取得阻止甲的民法767,惟基於下述理由(R1、R2),有區分丁為善意有償取得/善意無償取得之必要,以決定甲可否再主張類推民法183。
R1:原權利人有加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處無權利人(丙??)不用負侵權行為責任。
R2方符合民法上價值判斷(體系解釋),參考法條民法410條、民法416條、民法183條,無償受益人與其他權利重大利益發生衝突時,應適當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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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德 在4/4/2017 9:11:32 PM的回覆:

問題一:何以債務人為無償行為時,即無區分善意轉得人有償無償取得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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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必要區分,只不我是逐一說明

回覆
李俊德 在4/4/2017 9:16:04 PM的回覆:

問題二:又為什麼可以主張類推民法第183條理由中,第一個理由(下列R1部分),基原權利人有加以保護之必要,因為此處無權利人(是否指丙??)不用負侵權行為責任。所以善意有償轉得人中的無權利人就要負什麼侵權責任嗎?或者是指有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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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負侵權責任,要視具體要件符合與否

通常設計上除非題目擺明表示善意有過失,否則對於善意受讓人我們都會認為不構成侵權責任

回覆 POM 在4/6/2017 3:34:09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撥冗回覆!學生會再認真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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