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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抵押權時效完成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3/17/2017 11:59:37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最近在聽老師的物權課程時,想到幾年前發生在親戚的一件案子,因尚未購買民事訴訟法課程,所以先請教老師訴訟法上的問題,即:
若抵押權人為本國法人,惟於抵押權設定後,該法人已陳報清算完結,公司之人格因而消滅,但抵押權登記存續期間,卻是於法人人格消滅後二十年抵押權才時效完成,且時效完成後   5   年間亦無實行抵押權(民法第880條),此時該法人是否已無當事人能力?若要訴請法院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上是否仍應列該法人及其清算人為被告?
或者因尚有抵押權(債權債務未了結)存在,因此即使經過了二十年時效才完成,其消算仍尚未完成,該公司仍具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抵押人)應列該法人及其清算人為被告?
回覆
李俊德 在3/18/2017 3:13:56 AM的回覆:

法人已因清算完畢而終結,無權利能力,如不構成非法人團體,即無當事人能力,無法成為被告。

如果地政機關不肯塗銷抵押權登記,應以地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回覆 學生 在3/18/2017 3:59:5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回覆 學生 在3/19/2017 3:51:13 PM的回覆:
請教老師: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6號判決:「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清算程序中之法人,其人格始終存續,一直到『清算完結』時止,其法人人格才消滅(民法第40條第2項參照)。而『清算完結』之概念,是指『清算事務實際終結』必須實質認定,與是否踐行公司法第93條第1項及第331條第4項所定之『法院聲報』程序無關,該等聲報程序僅有『備案』之效力,究竟有無『清算完結』,要依清算事務本質,核實認定。」
若依上述判決,則上述抵押權於清算時存續期間尚未屆滿,是否仍屬尚有債權未收取清算尚未完結,而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於抵押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仍可以原法人及清算人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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