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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生
發表人 抵押權時效問題  

發表日期

3/12/2017 11:39:35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在老師的物權講義上有提到   20年後(時效完成後   5年)不得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如聲請則裁定駁回。
請問老師上述的期間,是否就是抵押權消滅,等同於沒有抵押權,被抵押人的土地已不再有抵押權設定了嗎?抵押人是否仍需再有後敘的動作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回覆
李俊德 在3/14/2017 5:59:44 AM的回覆:

第880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抵押權消滅

消滅,自然表示抵押權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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