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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禁背的人的抗辯
發表人 阿寶  

發表日期

3/6/2017 6:40:55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老師票據法書上第141頁(5)發票人於票上書明禁止背書轉讓的特約
其中有引述王志誠老師的文章,其中他有說到
【質言之,發票人對直接後手以外之執票人,仍應負金錢債務之義務,仍負擔保付款或付款責任(29.126.121準用52)。另應注意者,由於發票人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即意在剝奪票據的指示性,故解釋上應認人的抗辯不中斷,發票人仍得以其對直接後手(受款人)之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其他執票人】
上面這段文字,學生有下面的疑惑
1.王的看法是否也像李欽賢老師有混淆所移轉是票據權利或民法上原因關係債權,所以才會說仍負擔保付款或付款責任
2.此處王既然認為是可以對抗其他執票人,為何會將此事由歸類在人的抗辯,既然可以對抗其他執票人而非僅直接後手,是否應該是物的抗辯?
3.通說將禁止背書轉讓的特約歸類於人的抗辯,也就是指能對抗特定執票人,究竟是指,發票人就直接後手(特定執票人)的請求付款得予以拒絕(以原因關係的抗辯事由為抗辯);或是指發票人對非直接後手的執票人(特定執票人)請求付款得予以拒絕(以非直接後手票據權利未移轉為抗辯)?
回覆
李俊德 在3/6/2017 8:40:49 PM的回覆:

你講的很有道理

所以,我也只能照本宣科的把文字援引出來,而無法再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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