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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感謝老師昨日講座,有關確認訴訟想請問老師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2/24/2017 9:34:07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昨日講座,著實獲益良多,您澄清了許多複雜的觀念,非常感謝您的熱心阿,造福考生~

但仍有一事學生不解,即有關一時性與繼續性的區別:

租賃契約簽定後,租賃關係存在,買賣契約簽定後,買賣關係存在。前者權利義務在不斷發生,後者經過一次性的履行即為完竣。但買賣契約也有可能遞延至現在仍未履行,但此種情形逕為給付之訴的提起,更具解決紛爭之實益。所以說,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不可以提起的原因,是因為可以提起給付之訴。

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訴中,因租賃關係中權利義務反覆發生,故對於基礎法律關係的確認,仍具有確認利益,學生可以理解。但仔細思考,學生仍有一點不解,如果直接提起給付之訴(縱租金債權尚未屆期,亦可提將來給付之訴),不也就順帶確認了租賃關係存在(債權與債權請求權為相同訴訟標的),那何以不說提起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亦無實益?

感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2/24/2017 10:44:26 AM的回覆:

實務檢視的順序是

1.客體

2.確認利益

------------------------------------------------------------------------------------
所以買賣關係存在常常在第一步就被刷掉

而租賃關係存在過了第一步,也可能在第二步確認利益欠缺而刷掉,例如應以給付之訴而非確[認訴訟

回覆 考生 在2/24/2017 8:42:43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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