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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劉喬安一案
發表人 太陽花  

發表日期

2/17/2017 11:02:5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以下是蘋果的新聞中出現的黑心律師的文章,   我覺得挺有趣的,   但因為刑訴太弱,   所以想請教老師的看法.      如其文章所述,   應走簡易程序對劉喬安較有利.   但若走通常審判程序呢?      其實也有可能只判六個月以下吧,   但有可能一搏無罪.   不知劉女律師是否是這樣想的?   請老師或其他先進學員指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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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新聞中得到的資訊大略為:「劉喬安因為仲介賣淫被判刑6個月,緩刑2年」せ「劉喬安2年多前被壹週刊設局偷錄下賣淫的對話影片,然後劉喬安就很生氣提起『妨害秘密罪』及『加重誹謗罪』的刑事告訴,然後劉喬安就以證人的身份具結證稱『我是去賣酒,不是賣淫』,但後來她又承認是去賣淫,所以檢察官就用『偽證罪』起訴她,但檢察官是用免開庭的簡易程序起訴,沒想到劉喬安又聲請要開庭,昨天開庭劉喬安認罪,但她的律師卻主張無罪」,既然新聞都沒提到『誣告罪』,我猜應該就沒這回事,以下僅就「偽證罪」的辯護策略來討論。
一せ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我不會向法院聲請開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若劉喬安的案件跑簡易程序只可能有三種刑:「緩刑せ得易科罰金的刑せ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但因為劉喬安不符合「緩刑せ易科罰金」的要件,所以只剩「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這表示不用坐牢,不用罰錢,不用付律師費,只要花時間做公益,這絕對是值得接受的刑。
接下來會遇到一個問題「若偽證罪被判易服社會勞動的刑,會不會導致仲介賣淫案的緩刑被撤銷呢?」若判超過6個月的刑當然會被撤銷緩刑,但若判6個月內的刑就不會,好狗運,依《刑法》41條第3項,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刑剛好就是6個月以下的刑。
所以若把上述二段拼在一起,就會發現檢察官早就法外開恩算好好要幫助劉喬安了,所以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我不會向法院聲請開庭,就讓這個不用開庭的簡易程序悄悄跑完,結論就會是「前面的仲介賣淫案仍維持6個月但緩刑2年,後面的偽證罪則判6月以內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二せ改成通常審判程序後,劉喬安未來能打成無罪嗎?
既然劉喬安和律師聲請開庭了,結果一個認罪,一個不認罪,搞到法官只好從簡易程序改成通常審判程序,劉喬安能打成無罪嗎?分別討論她的律師的答辯理由就知啦
劉喬安的律師的第一個無罪理由是:「《刑法》168條偽證罪的要件必須針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才算,就算她把賣淫改稱賣酒,也和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無關啊,無故偷拍就成立犯罪了」
這時候檢察官及法官一定會回:「那至少對加重誹謗罪而言,她把賣淫改稱賣酒算是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吧?」光是這樣就足以ko了,何況和妨害秘密罪的「無故」的要件是否有關也還有得玩也,所以這個辯護策略想弄無罪的成功率極低。
劉喬安的律師的第二個無罪理由是:「《刑法》168條偽證罪的要件必須針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才算,就算她第一次偵查庭時把賣淫改稱賣酒,她第二次偵查庭就向檢察官坦承說謊了,檢察官不可能搞錯,也不可能有人被冤枉起訴了」
這又卡到另一個問題,當她第一次偵查庭說謊時,就已經完全成立偽證罪的要件了,至於第二次坦誠說謊,最多只是犯後態度良好的展現,所以這個辯護策略想弄無罪的成功率極低。
最後再補上一擊,既然劉喬安被起訴「偽證罪」,那表示她很可能也成立「誣告罪」,我是不知道檢察官的起訴書怎麼寫啦,若有提到,檢察官隨時可以追加起訴法條,法官也可能變更追加罪名,若沒提到,檢察官也可以另外追加起訴,現在問題來了,誣告罪的要件可不用「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謊」喔,劉喬安小姐,妳確定要繼續拼無罪嗎?
因此,基於以上理由,改成通常審判程序後,劉喬安想打成無罪的機率非常低,而失敗的後果……算了,我懶得想了。
三せ假如我是劉喬安的律師,明天過後要如何補救?
很簡單,再寫份書狀,完全認錯,完全認罪,並請檢察官及法官再改回簡易程序,因為簡易程序最後才能得到對劉喬安最有利的判決,報告完畢。
回覆 KK 在2/17/2017 12:22:41 PM的回覆:
不用關就不錯了,還甲鬼甲怪的
到時候法官不爽判進去蹲就悲劇了
回覆 原po 在2/18/2017 5:14:52 PM的回覆:
恭請李老師解惑,   此案若走通常審判程序真的比較不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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