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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以代回復原狀與慰撫金
發表人 康康  

發表日期

2/17/2017 10:22:41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設某甲因為其汽車遭撞,痛苦不已,

學說和實務認為非財產上損害之損害賠償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賠償,

這個部分學生了解,

但王澤鑑老師於侵權行為法(2010年3月版)又謂,「被侵害的,無論為財產權或非財產權皆可發生財產上損害或非財產上損害,被害人均得請求回復原狀(第213條以下)」,請問某甲雖然不能夠請求慰撫金,但其是否能夠依民法第213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呢?   第213條第三項難道不能作為此之「法律有特別規定」嗎?   

想了很久,翻了許多資料未果。

麻煩老師提點。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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