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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新年快樂! 請教刑訴選擇題
發表人 Yesmine  

發表日期

1/30/2017 10:06:14 AM
發表內容 【#105年律師高考暨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單選測驗題-第9題】
09、檢察官認定甲以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   條第2   項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第一審於辯論終結後,合議庭評議時,始一致認定甲實係轉讓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雖未曾向甲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仍改論處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檢察官以甲既經認無公訴意旨所指脅迫使人施用安非他命之行為,第一審未為無罪諭知,自屬
違法,提起上訴,第二審向甲告知其除起訴書所載罪嫌,併涉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審理後,亦認甲確有轉讓禁藥之犯行,則第二審應如何處理?
(A)以第一審係適用法定刑較輕之法條論罪,於甲並無不利為由,駁回上訴
(B)第一審認事、用法及量刑俱無不當或違法,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
(C)第一審未諭知變更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為不當,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更為判決
(D)原判決撤銷,仍論處轉讓禁藥罪刑;併就公訴意旨所指脅迫行為,另為無罪之諭知
【解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6規定:「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Ⅰ)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Ⅱ)」藥事法§83Ⅰ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可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轉讓禁藥(安非他命)」係屬不同之犯罪罪名。
(二)刑事訴訟法§299Ⅰ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300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可知一審認為就此「同一犯罪事實」並非檢察官起訴所指之犯罪罪名(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應該當「轉讓禁藥罪(轉讓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故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於「同一案件下」一審判決並無違誤。
(三)刑事訴訟二審採續審制,故第二審法院對甲踐行所犯所有罪名之告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故其程序進行無礙甲之對上述二不同罪名之防禦,而二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及相關罪名均與一審完全相同,亦即,為「轉讓禁藥罪(轉讓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而無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行為,簡言之,一二審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屬相同,二審如認一審量刑亦無不當,自應認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可知(B)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而(A)之論述「適用法定刑較輕之法條論罪」、「未諭知變更起訴法條為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為不當」及(D)之論述「原判決撤銷」均屬錯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老師:   為何我看題意覺得第二審是認為除了起訴書所載之罪外,   也該當藥事法83條1項之罪.   而不是與一審之認定(僅該當藥事法83條1項之罪)相同?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17 10:20:39 AM的回覆:

第二審向甲告知其除起訴書所載罪嫌,併涉藥事法第83         條第1         項轉讓禁藥罪,審理後,亦認甲確有轉讓禁藥之犯行,則第二審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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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題目有關二審部分的全部文字

只有交代二點

1.全部罪名告知義務

2.亦認甲確有轉讓禁藥之犯行

看你怎麼解讀「亦」字吧

回覆 Yesmine 在1/30/2017 12:46:1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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