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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拒收台幣200元紙鈔的新聞事件法律爭議
發表人 法制小編審  

發表日期

1/26/2017 12:05:26 AM
發表內容 今日新聞事件,有店家拒收2百元鈔票,請問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店家事後拒收,固然有問題,但是否能經由契約事先約定排除呢?
例如:
1、店家在客人進門前就先告知,本店不收2百元鈔票或2千元鈔票。
2、店家為美籍人士在台灣所經營,客人進門前就告知,本店只收美金,不收台幣。
請教李老師或各位先進對於上述這2種狀況的想法為何?

敝人以為,是可以經由契約約定排除的,所以
問題1、如果客人結帳時還是拿2百元或2千元鈔票付帳,應該是屬於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店家可以拒絕受領,客人此時為給付遲延。
問題2、依照民法第202條規定:「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既已訂明以外國通用貨幣(美金)為給付,客人就應以美金給付方符合債之本旨。
上開拙見,還請李老師或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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