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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第27條
發表人 偉富  

發表日期

1/24/2017 11:39:27 AM
發表內容 老師,今天有看老師公司法第27條的DRM,因為最高法院也有新的見解,提供給老師製作教材使用:

裁判字號:104   年度台上   字第   35   號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原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
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民國一○一年
一月四日增訂但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原審
所引立法理由「法人及政府股東當選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職務行使者,因
未規定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導致諸多公
司經營陷入董監狼狽為奸之謬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若有上述情狀者,對
於市場經濟之秩序侵害頗甚,遂據此修訂公司法第二十七條,亦將據此修
訂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係原提案之立法委員之說明,而其提案
內容係於該條文增訂第三項「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   除經
主管機關核准者外,   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即與當時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相同,僅就公開發行
公司為規定,但最後係按現行條文通過,未以公開發行公司為限。可見無
論是否屬公開發行公司,亦不問該公司之規模,均禁止法人股東之代表人
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以期發揮監察人之監督功能,落實公司治
理。而於法人股東之代表人及由該法人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法人股東之代表
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該二法人形式上雖獨立存在,但
後者完全由前者掌控,其代表人實質上係由投資之法人指派,該二法人股
東之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與同一法人之數代表人同時
當選或擔任之情形無異,應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文義所涵攝。

感謝老師,祝老師新年快樂。
回覆
李俊德 在1/24/2017 3:28:57 PM的回覆:

這是104年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我已經打算補充了

謝謝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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