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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文字講義有看不懂得地方
發表人 物權法學員  

發表日期

1/8/2017 2:53:39 PM
發表內容 老師以及各位前輩好

想請問老師,物權法文字講義上冊第105頁解析(三)、1提及:通謀虛偽所為

意思表示依本法第87條第1項本文屬無效,然此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惟此僅適用於處分行為,於負擔行為之租賃及租賃物交付之事實行為均無

適用。

【惟此僅適用於處分行為】,   是指什麼意思啊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8/2017 5:25:48 PM的回覆:

在民總時,意思表示之瑕疵,不是有討論第87第1項但書與善意受讓之競合嗎?

相同的概念,複習一下。

回覆 路過 在1/15/2017 11:29:35 PM的回覆: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無效,例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只適用於處份行為的意思表示,換句話說負擔行為或事實行為不會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試用情況,只要是通謀虛偽時就一律無效。

原因在於處份行為具有公示性及絕對力,負擔行為沒有,故負擔行為有保護第三人之必要性,相反地,負擔行為只會發生於債權人、債務人之間。
回覆 .. 在1/16/2017 11:50:02 AM的回覆:
這是王者劍書上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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