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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78司
發表人 詢問刑訴  

發表日期

1/7/2017 11:20:00 A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有關刑訴第一冊第175頁第8題(一)的部分,有關檢察官起訴2罪,法院就其中一罪判決有罪,就另一罪於理由略加判斷.
既然案件單一性的認定基準--法院不受檢察官認定之拘束(p150),則當一審法院認定檢察官所起訴之二罪係屬裁判上一罪時,則依「於有罪判決之理由內闡明該部分不予論罪,無庸於主文內更為無罪之諭知」,是否即非屬§379第12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回覆
李俊德 在1/7/2017 12:23:29 PM的回覆:

當一審法院認定檢察官所起訴之二罪係屬裁判上一罪時,則依「於有罪判決之理由內闡明該部分不予論罪,無庸於主文內更為無罪之諭知」,是否即非屬§379第12款「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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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本身,並無交代丑罪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是(二)才是如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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