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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為單一案件?還是同一案件?
發表人 七分滿  

發表日期

12/26/2016 9:23:08 PM
發表內容 於台南破獲一個使用網路電話撥打至大陸地區以假冒簡察官方式謊稱其帳號涉嫌洗錢,檢察官要監管銀行帳號的錢等理由,以此方式造成7個大陸人受騙,警方搜索現場查獲兩張銀行匯款單分別是王大虎、江中小,主嫌告訴警方是匯給提供網路電話的系統商,而這兩間系統商,都知道他們從事詐騙行為,所以詐騙集團成員及搜到銀行匯款單的兩間系統商王大虎、江中小,都遭到移送台南地檢偵辦,而後偵查終結起訴方,犯罪事實部分詐騙集團正犯部分沒有爭議、但系統商兩個王大虎、江中小依幫助詐欺罪於105年01月起訴,提供網路電話線路給予詐騙集團使用,造成附表內的陳12、王23、邱45、柯34、江83、倪47、劉48等人受騙。
在偵查的過程中,警方由主嫌扣案的電腦內,又發現一個叫「陳小明」的銀行帳號,主嫌又說他也是系統業者,也知道他做詐騙,但是警方將「陳小明」移送戶籍地新竹偵辦,檢察官於105年09月起訴又同樣以,提供網路電話線路給予詐騙集團使用,造成附表內的陳12、王23、邱45、柯34、江83、倪47、劉48等人受騙。
請問王大虎、江中小及陳小明的案件,訴訟目的都是查提供網路電話給詐騙集團使用的幫助犯,被害人相同,犯罪事實相同、訴訟目的相同,只是分開於不同法院審理、(1)請問這是屬於什麼案件?
台南地院於辯論終結時,檢察官將「江中小」撤回起訴、只對「王大虎」以55條相相競合判幫助詐欺以提供網路電話給詐騙集團使用造成附表內的陳12、王23、邱45、柯34、江83、倪47、劉48等人受騙。
(2)請問這時後的新竹地院應該怎麼處理「陳小明」才是合法?
回覆 很像 在12/26/2016 9:46:20 PM的回覆:
學校作業
回覆 七分滿 在12/27/2016 12:59:33 PM的回覆:
這是真實的案例,而且因為台南警方分兩地移送偵辦,台南的法院不知道新竹這邊的事情,而新竹的檢察官知道起訴沒有註記犯罪事實的同一性部份,所以法官又沒有查,最後兩邊都判刑,成為一罪二罰。
回覆 這樣寫有幾分 在12/27/2016 2:06:01 PM的回覆:
1.刑事案件
2.依法審判
回覆 七分滿 在12/27/2016 5:56:27 PM的回覆:
你這樣寫應該是0分
請問有沒有人懂的?
因為搞不懂這是案件單ㄧ性還是同一性
因為犯罪事實都是同一個詐騙集團的行為
雖然詐騙集團是一罪一罰的判
但是幫助詐欺部分以上述的情形
新竹地檢已經知道台南地檢起訴了提供網路電話給詐騙集團的人了,也看到起訴的犯罪事實,但是新竹地檢卻沒有在起訴書上註記,又用同樣的理由起訴了被告,是不是算是違反雙重起訴?
回覆 超像 在12/27/2016 7:02:25 PM的回覆:
學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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