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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949起算點
發表人 物權法學員  

發表日期

12/18/2016 12:13:51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想請問有關民法第949條2年的起算時點

物權精要彩色講義第76頁內容為,第949條2年起算時點為喪失占有之時起

起算。然而,老師上課亦提及,原所有人於善意受讓人善意取得前並未喪

失所有權,換言之,自喪失占有時起至善意取得這段期間,所有權仍屬原

所有權人,則2年時效何以自喪失占有時起算(雖然條文內容如此),而非自

善意取得而致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時起算?

感謝老師解惑


回覆 司徒王朗 在12/18/2016 7:32:53 AM的回覆:
立法者對法律安定性的考量你只能問立法者了。如果你要從善意取得起算,可能在實務上難以證明,而且你如果東西被偷了後過15年才由他人善意取得,會發生本來無法對偷竊者行使767卻能對善意受讓人行使949,不是明顯輕重失衡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16 10:27:58 AM的回覆:

你不覺得,東西被偷了....

從「被偷」時開始起算2年,會更督促原物主更積極找尋被竊之物。

舉證上也確如樓上同學所述。

回覆 物權法學員 在12/18/2016 2:11:09 PM的回覆:
謝謝王朗與老師的回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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