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阿甘本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1/29/2016 9:24:33 AM
發表內容 這幾天逛李茂生的fb,發現有提到阿甘本

repo.
..   在2014/4/20   下午   10:21:06的回覆:
在wiki看到的:
李茂生主要以米歇爾·福柯、喬治·阿甘本的理論冶煉刑事法.....
--------------
阿甘本?

解構         在2011/12/13         上午         01:03:20的回覆:
當一切都解構了,我們還剩下甚麼?
阿甘本為什麼要將他的物自體一文寄給德里達?         

德里達與柏拉圖?         在2011/12/2         上午         03:19:53的回覆:
物自體     (節錄)
意]吉奧喬         阿甘本     著     
王立秋     試譯     

獻給雅克         德里達與吉奧喬         帕斯格利(Giorgio     Pasquali)     

“物自體”這個表達,是在柏拉圖第七封信——這個文本在西方哲學史上的重要地位遠還沒有完全確立——中所謂哲學離題(philosophic     digression)的開端出現的。自從本特利(Bentley)開始對古代書信質疑,懷疑它們是否偽作以來,1783年邁納爾斯(Meiners)首先發難,繼而,卡斯滕(Karsten)和亞斯特(Ast)也聲稱柏拉圖的書簡均屬偽作。這些書簡,在此之前一直被認為是柏拉圖著作整體的一個部分,現在,卻逐漸被人們從哲學史中刪去,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哲學史前所未有地激情而活躍。當在我們時代,這一趨勢開始反轉的時候,為數更多,水準更高的評論家們斷言,這些書信是真實的(至少是我們這裡感興趣的那種真實性),開始關注這些書簡本身的哲學家和學者必須把一個世紀以來對這些信件的孤立納入考慮範圍。在這段時間中失去的,是與文本和後續哲學傳統之間的鮮活的關聯:比如說,富有密集哲學補說(excursus)的第七封信,現在自我呈現為一座孤峰,其艱苦的攀登因那些幾乎不可克服的障礙而越發複雜。自然,這也是真的:長期的孤立把這封信——就像大海在艾莉爾(Ariel)歌聲中改變阿隆索(Alonso)的身體那樣——變成了某種富裕而又奇怪的東西。因此,以柏拉圖其他偉大文本不允許的那種新鮮感來面對這封信才是可能的。     

這封信的情節眾所周知:現在已是老人——他有七十歲了——的柏拉圖為狄翁的友人回憶他與狄奧尼修斯的相遇以及他在西西里政治努力的失敗。讓我們感興趣的是,柏拉圖對狄翁的朋友們講述了他的第三次西西里之旅。在僭主持續的壓力下,長期為敘拉古所誘的柏拉圖,決定即刻赴約以測試狄奧尼修斯所謂成為哲學者欲望的真誠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一種斷定真理的方式——與在野的狀態相反”,他寫道,“這種情況下人們能夠真正地接近暴君,尤其,是那些塞滿了二手觀念的暴君——我感覺,一旦我抵達(敘拉古),與狄奧尼修斯的際遇便大約如此。”(340b     3-7)。[1]跟這樣的人在一起,他繼續寫道,人們應該即刻展示事物的全貌,而無論這麼做有多費力。因此,倘若聽話的人真的是一個哲學家並能夠勝任此事(be     equal     to     the     thing,或有能力獲致此物)的話,他就會認為自己聽到的,是關於一條非凡道路的言論,必須立刻踏上這條道路;他還會進一步認為,除此之外的別樣生活將是不可能的。然而,對那些並非哲學家卻只有虛飾哲學外表的人來說,就像人們在陽光下(曬出)的棕褐外表一樣,一旦他們看到這件事要求的承諾有多大時,他們就會認為,這項任務太過艱巨,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話;因此,他們會說服自己,他們已經獲得了足夠的知識,沒有必要進行更加深入的探究。“因此”,柏拉圖寫道,     

我告訴狄奧尼修斯我對他說的一切,當然,我並沒有為他詳盡地解釋我的全部學說,狄奧尼修斯也沒要求我這麼做,因為他假裝自己已經知道許多最重要的觀點並通過他得自他人的二手闡釋而深諳於這些觀點。我也聽說,他自那時起在當時我指導他的那些問題上所寫的東西,(讓人讀起來就)像他根本沒有聽我談論過這些話題,仿佛這些東西本來就是他自己的學說似的。對此我一無所知。但我知道,其他人也寫作談論這些相同的問題,但他們是誰,他們自己卻不知道(即:他們卻不能夠認識自己)。無論如何,對所有那些已經寫作或可能寫作以一種對這些問題的知識——對此我獻出了我的思想(,我的思想致力於此)——的斷言寫作的人,我都可作此聲明,而無論他們假裝對此知識有多熟悉,也不管他們的知識是得自我的傳授還是來自於他者抑或是他們自己的發現。在我看來,這樣的作家,對此事根本就一無所知。”(341a     7-c4)     

正是在這個節點處,“物自體”這個表述出現了:這是一個如此確定——就像哲學自身任務的象徵——的表達,兩千年後,在康得、黑格爾、胡塞爾、海德格爾那裡,像口口相傳的暗語一樣,我們還能找到這一表述。“在此問題上,我當然什麼也沒寫,以後也不會這麼幹。事實上,無論以何種方式,它都不是——就像在其他學科)中那樣——可說的(sayable),但是,在長期密切陪從(attendance)和親密陪伴物自體()之後,突然,就像火焰中噴發出來的火花那樣,它在靈魂中誕生並且到如今,一直滋養著自身()”(341c4-d2)。                  

..   在2014/4/20   下午   10:37:43的回覆:
『當代』法國「異」的哲學
包括:
福科Foucault
列維納斯
德里達Derrida
尚未到來的德勒茲時代?
阿?
----------------
喬治巴塔耶Bataille         的色情史?
阿?

..   在2014/4/20   下午   10:44:21的回覆:
關於巴塔耶
REPO
1922至25年間,巴代伊結識流亡的俄籍哲學家柴斯托夫(Lev         Shestov),在柴斯托夫引介下閱讀尼采與杜斯妥也夫斯基的作品,並且可能在此時期拋棄天主教信仰,生活開始放蕩,留連妓院,曾以俄羅斯輪盤賭上自己的性命。1924年巴代伊結識安德烈·布勒東等超現實主義者,1926年初次接觸薩德的作品,1928年3月他與席薇雅(Silvia         Makles)結婚,

同年以筆名奧克勳爵(Lord         Auch,意為「天主拉屎/滾蛋」)推出小說《眼睛的故事》(Histoire         de         l'œil),書中表現出他的性虐狂、被虐狂、戀屍癖及屎尿癖傾向,也從此與重視道德的超現實主義分歧。1930年巴代伊的母親逝世於巴黎,他曾自言他於守靈夜時在母親屍體面前自慰。
回覆 ..   在2014/4/20   下午   10:51:02的回覆:
所以說,李茂生應該也是屬於客觀歸責理論的「反動派」。
--------------
阿?

..   在2014/4/22   上午   12:15:47的回覆:
也是阿開頭的
阿多諾Adorno
狄奧多·阿多諾         ,別譯特奧多爾·W·阿多諾(Theodor         Ludwig         

Wiesengrund         Adorno,         1903年9月11日-1969年8月6日),德國社會學家,同時也是一位哲學家、音樂家以及作曲家。他是法蘭克福學派的成員之一,該學派的其他成員還包括了霍克海默、本雅明、馬庫色、哈貝馬斯等人。他同時也擔任過「電台計畫」的音樂部主任。

在成為青年樂評以及業餘社會學家之前,阿多諾本質上是個哲學思想家。外界給予他「社會哲學家」這個稱號,是著重在他的哲學思想中關於社會批判的面向,其社會批判思想也讓他自1945年起在法蘭克福學派的批判理論中取得顯赫的學術地位。
回覆 ~.~ 在11/29/2016 3:34:16 PM的回覆:
哈!
這個開版,主題其實應該是李茂生的。

-----------------------------
REPO.

..   在2014/4/17   下午   06:44:59的回覆:
..               在2014/4/17               下午               04:50:25的回覆:
那麼,李茂生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阿?

---------------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原名刑法總則講義綱要),p110~p113
四、客觀歸屬理論:
(一)概說:
1.   有謂這個理論根本不是討論因果關係的理論,其形成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緣。
2.   這是以條件說為通說,而相當因果關係說屬少數說的德國,為了解決過失結果的歸責範圍過廣的問題而創設出來的特殊理論
3.   六O年代時,德國是以行為反價值的犯罪論為主要潮流,就過失犯論通常是采新新過失犯理論,亦即將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與結果發生的危險兩者予以切離而單獨尋求行為反價值的處罰根據。如此一來處罰範圍過於廣泛,於是必須另外尋找解決之道。此際「朝向結果發生的現實化過程」即成為解決方案之一。→所以初期謂為「歸責」而不是「結果的效果的歸屬」,其重點在於過失責任的認定。
(二)大體上的內容:
(1)概說
1.     此說的內容非常複雜,現在仍舊是現在進行式。
2.     計其重點應該有以下四點(未完)。
(2)違法(注意義務違反)關連:
1.     縱或盡到義務,結果仍舊發生,於是該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初期客觀歸屬理論僅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開發的。射程範圍並不是很廣。
1.     不過,這是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問題,牽涉到條件關係的修正(雖然條件關係中包含太多的假定情事<上開「縱或」一語就是假定>一事,並不是非常妥當,條件應該是一種事實上的存在)。
2.     此外也有一些例子可用相當因果的具體實質標準來判斷,或甚至於用實行行為性(客觀注意義務的欠缺)來解決。
(3)保護範圍(目的)論:
1.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縱或行為產生結果,若該結果不包含在法規範的保護範圍內時,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問題在於何謂法規範的保護範圍,論者的主張並不明確。
1.     這類的問題通常都會牽涉到相當因果關係論中異常的介入情事的情形。
2.     基本上是可由相當因果論的觀點予以解決,無須刻意地導入客觀歸屬理論。
(4)危險創出理論:
1.     實行行為不會創造出於法律上是屬重要的危險性時,縱或有結果,該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于行為人。
2.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這類的實行行為不會是個條件。
1.     例如落雷或飛機事故等,在客觀歸屬理論中是被認為不會創出危險的類型。亦即,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於為這類行為的行為人,而這類的行為不是會創出法律上認為重大危險的行為。
2.     但是,其實基本上這是實行行為性的問題。
(5)危險減少理論:
1.     此說認為行為若是減少結果發生危險的行為,則縱或有結果產生,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例如假想殺乙,但是乙將甲刀引到A的肩膀上,乙的行為減少結果的發生可能性,縱或有A     的傷害結果,此際某乙不用對這個結果負責。
1.     但是基本上這個事例是緊急避難行為的案例,屬違法論的領域。
2.     縱或不是違法論領域的問題,也可利用相當因果關係論解決問題。
回覆 ..   在2014/4/17   下午   06:53:58的回覆:
以上,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p124~p127(刑法總則講義綱要,2007年版,p110~p113)

..   在2014/4/17   下午   06:56:12的回覆:
個人猜測,李茂生大概跟大塚         仁一樣,是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而不採客觀歸責理論。

..   在2014/4/17   下午   07:07:46的回覆:
大塚         仁:
在我國(按:指日本國),也看到一部分見解贊成該理論(山中敬一,淺田和茂?,振津隆行),但是,應該說沒有放棄相當因果關係說而採這種理論(按:指客觀歸責理論)的「必要」。
回覆 ~.~ 在11/29/2016 4:09:17 PM的回覆:
Note
林筱淇,人際關係之同溫層概述,其中:
其實「同溫層」不是什麼新概念,回顧社會學理論,早在1973年,美國學者Granovetter就已經提出「強連結、弱連結」(strong   ties,   weak   ties)的論點,他當年的研究發現年輕人找工作時大多倚靠人脈推薦,年輕人打聽工作機會資訊的主要來源是弱連結,也就是向較不熟識的朋友打聽到的資訊較多,而不是常聯絡的好友。後來這些概念在各國學術界被廣為應用,並發展成「網絡理論」(Network   Theory),也常被用來研究網路社群,實證結果相當豐碩。「強連結」的概念其實就類似同溫層,位於強連結網絡裡的成員互動多、溝通頻繁、關係較親密,但強連結數量較弱連結來得少,而且在強連結當中傳遞的資訊會出現經常重複(redundant)的問題,容易形成一個封閉系統,阻礙新的觀點產生,就像三五好友之間,彼此的同質性強,喜歡的東西也差不多,傳給對方的資訊很可能對方早就都知道了,或是略知一二。
回覆 ~.~ 在11/29/2016 4:31:10 PM的回覆:
所以關於客觀歸責理論,李茂生跟黃榮堅是沆瀣一氣?

回覆 ~.~ 在11/29/2016 4:38:15 PM的回覆:
sorry~~這個開版的主題似乎有些紊亂

---------------------
還是客觀歸責理論
REPO.
..   在2014/2/7   下午   06:34:40的回覆:
張麗卿:
對客觀歸責理論提出質疑的是黃榮堅及柯耀程兩位學者。他們認為:客觀歸責理論以風險實現為其核心概念,但是風險實現並不具有實證意義的定義,風險實現有其解釋上的困境。參見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366頁及以下;柯耀程:《刑法概論》,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206頁。         
回覆 ~.~ 在11/29/2016 5:05:57 PM的回覆:
重新回顧自己先前的PO文,真不敢相信那是自己PO過的!

--------------------
REPO.
..   在2014/2/9   下午   01:34:10的回覆:
駱克信Roxin:
.....在19世紀下半葉,以自然科學的魅力為導向的因果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毀滅了歸責理論。然而,這種歸責理論的復興,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以來才得到貫徹(註)。不過,.......。
----------------
駱克信在註中說:
一位較少得到關注的,『先驅者』的書,
Hardwig,Die         Zurechnung.Ein         Zentralproblem         des         Strafrechts,1957.(王世洲翻譯)


續上一   在2014/2/9   下午   01:36:45的回覆:
書名         Die         Zurechnung:         ein         Zentralproblem         des         Strafrechts
Hamburger         Rechtsstudien第         46         期,         ISSN         0072-9590         
作者         Werner         Hardwig         
出版者         Cram.         De         Gruyter         &         Company,         1957         
ISBN         3111043649,         9783111043647         
頁數         247         頁         


..   在2014/2/9   下午   10:02:56的回覆:
許玉秀:
學說上,客觀歸責理論「最早」出現在林山田教授1982年初版刑法總則教科書(按:即刑法通論)中,譯為客觀之責任理論。


..   在2014/2/10   上午   11:18:13的回覆:
呵呵....從來就以為因果關係是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是所謂的構成要件結果,構成要件因果關係
所以就不知道為何客觀歸責理論要稱為歸責?
甚至認為應該要稱為客觀歸因理論
林東茂則稱為客觀歸咎理論,以與罪責相區別
那麼,客觀歸責理論與三階層的關係為何?體系為何?
----------------
大塚         仁:
在刑法理論上,有見解認為,不需要因果關係論(Mayer,瀧川),認為.....從來的因果關係論只不過是責任論的一部分
這好像是故意的體系問題喔!故意,是構成要件要素之一,是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可是它也是罪責要素(許玉秀)(按:請考察一下故意在罪責與不法階層的體系問題)
所以,因果關係也是行為人責任論的問題?
如今,因果關係是在所謂的構成要件階層裡了
那麼,客觀歸責理論之所以稱為歸責,這個責字,是有其道理了?
結論:
因果關係果然是一個大哉問。


..   在2014/2/10   上午   11:20:46的回覆:
..         在2014/2/9         下午         10:02:56的回覆:
許玉秀:
學說上,客觀歸責理論「最早」出現在林山田教授1982年初版刑法總則教科書(按:即刑法通論)中,譯為客觀之責任理論。
-----------------
這(當然)是指我國。


..   在2014/2/10   上午   11:29:55的回覆:
大塚         仁老伯伯關於因果關係的大綱:
一         意義
二         因果關係的理論
         1.條件說
         2.原因說
         3.相當因果關係說
         (另外,最近在德國,奧地利等,有利的是客觀歸屬論<客觀歸責論>)
(按:那瑞士呢?)
三         因果關係的判斷
         1.
         2.疫學的因果關係
四         判例的立場
五         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
(馮軍翻譯)


..   在2014/2/10   上午   11:59:04的回覆:
大塚         仁:
構成要件是責任的類型。
---------------
大塚         仁,故意的體系地位(香川         古稀         )
所以,問題又回到的Roxin         vs.Jakobs?
reREPO
Roxin               v.s.               Jakobs
1.犯罪是一種規範侵犯,而不是一種法益侵害?
2.取消不法和罪責的區分?
3.按照符合目標的觀點來實現罪責的歸屬?
----------------
以上3點Jakobs的主張,我(Roxin)並未接受其中任何一點。我(Roxin)和雅各布斯之間的學說對抗已經很久了,通過這種對抗,希望刑法能夠阻止應該由它阻止的一些發展趨勢。



..   在2014/2/10   下午   12:15:45的回覆:
哈!
所以,問題又還是回到了: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貳     存在論與規範論

--------------
repo
許玉秀,當代刑法思潮,貳     存在論與規範論,一     20世紀下半葉以後的論辯,註9:
1999年3月政大刑法中心師生作品發表會上,作者發表犯罪階層體系方法論探源時,有位台大法研所碩士班研究生即質疑是否有方法二元論這樣的用語,在Radbruch,Rechtsphilsophie     als     Rechtswertbetrcahtung,     in:Rechtsphiloslphie,1973,.93.可找到Methodendualismus,     Methodenmonismus和Methodentrialismus的用語。
---------------
1.我覺得那個台大法研的研究生本身問題的提出就很奇怪,就算沒有方法二元論這個用語(不管是中文或德文),難到許玉秀不能自己生嗎?
2.我也覺得許玉秀很奇怪,找到一個Radbruch,有Methodendualismus,     Methodenmonismus和Methodentrialismus的用語,那又怎麼樣?是要說你沒有亂生嗎?
有沒有這個用語這樣的問法本身就很有問題,除了彰顯自己博覽群書根本沒看到有專家這樣說以外,我看不出有甚麼科學之處,而且這種問法很危險,一旦被人搬出有以前的人確實這樣用過,那就很糗(無知)。
但是人類的用語本來就是人自己創造的,以前沒人這樣用,不代表現在的人不能這樣用,用了有好處有用處就代表用了符合科學,本來就可以自己生。
許玉秀拿以前有人這樣用來回應,除了也是證明自己博覽群書外,我看不出來這樣的回應有多科學。只是在說明自己不是亂生(似乎也否定了自己沒有生的權利。)


..   在2014/2/10   下午   12:19:45的回覆:
顯然客觀歸責理論,在許玉秀那裡,也是在進步當中!(許玉秀她自己當然也非一蹴可幾)
物理學何嘗不是如此?
repo
《物理之演進》(英文版原名:The     Evolution     of     Physics或The     Evolution     of     Physics:     From     Early     Concept     to     Relativity     and     Quanta,根據版本不同書名有上述的文字差別。中文版譯名來自周肇威的譯本)是由物理學家阿爾伯特·愛因斯坦和利奧波德·英費爾德合著出版的物理學科普讀物,內容介紹了物理學從伽利略、牛頓時代的古典理論到現代場論、相對論和量子力學的發展演化歷程。該書最初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在1938年出版並獲得了大眾的廣泛好評,《時代》雜誌還特別為此書刊載了一篇頭條報導。
-------------------
內容
該書分為四章內容,標題分別為:《機械觀的興起》、《機械觀的衰落》、《場,相對論》和《量子》。每一章所包含的小節都有各自的小標題。
在第一章中作者從伽利略的理想實驗起始,通過引入向量的概念介紹了伽利略和牛頓的古典力學,並從焦耳的熱功當量角度解釋了古典物理中所認為的熱現象,它也可以用分子間作用力的機械觀來描述。
在第二章中作者首先展示了電磁現象無法用傳統的機械觀來描述,進而涉及到光的本性問題。這裡面描述了牛頓的微粒說和惠更斯的波動說關於光的本性的論戰,雖然結果贊同了波動說(認為光是一種機械波),但又要同時假定不能用機械觀來描述的作為光波的傳播介質的以太的存在。
在第三章中作者用力線首先來描述重力場,進而用它來描述電場和磁場。作者解釋說這是在嘗試「用流體的語言來將熟悉的事實翻譯成新的場論的語言」。愛因斯坦和英費爾德敘述了法拉第、馬克士威和赫茲的實驗引發了現代物理學,邁克生-莫立實驗和狹義相對論否定了以太的存在。最後,愛因斯坦在這裡介紹了廣義相對論。
在第四章中作者通過光電效應實驗引入了光量子概念並由此進一步引出了機率波的概念,「量子理論又創造了關於實在的新的主要特色。不連續性代替了連續性。放棄了掌握個體的定律,出現了機率的定律。」


..   在2014/2/10   下午   01:24:29的回覆:
在Radbruch,Rechtsphilsophie als Rechtswertbetrcahtung, in:Rechtsphiloslphie,1973,.93.
可找到Methodendualismus, Methodenmonismus和Methodentrialismus的用語。
-----------------
Methodendualismus         方法二元論
Methodenmonismus         方法單元論(方法一元論)?
Methodentrialismus         方法三元論(?)
Methodenpluralismus         方法多元論!
哲學:
一元論
二元論(對立)
多元論!
道道道         非常道         名可名         非常名
元元元         非常元!


..   在2014/2/10   下午   02:44:07的回覆:
這裡,要感謝許玉秀的考察,無論是考察德國的,還是我國的,關於客觀歸責理論
的發展軌跡
其中
關於(在)我國的發展
1.林山田,1982年初版的刑法通論
2.黃榮堅,不作為犯與客觀歸責,1991年
3.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理論是什麼?,1994年
4......
----------------
在此,謹向上面三位先進,致敬!
感謝三位先進的身先士卒!


..   在2014/2/10   下午   10:08:54的回覆:
哈!
客觀歸責理論的始作傭者竟然是....黑格爾Hegel?
而且理論基礎是在於意志Wille?
----------------
哈哈!
許玉秀在這方面的考察可以說是下足了功夫。
佩服佩服!


..   在2014/2/10   下午   10:47:50的回覆:
哈哈!
來鬼扯一下吧!
維(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直指起始的意志
1950年~維根斯坦死亡
1.論確定性
2.關於色彩的評論
3.關於心理學哲學的最後著述II:內與外
-----------------
扯到維根斯坦,步是因為我懂他;相反的,我多半不懂!
會這樣扯,只是鬼扯!
至於上面的東東,也不是我的文字,只是看到直指起始的意志,或許也可以跟黑格爾在他的法哲學原理一書中談的意志扯上,那麼也就可以聯結到:客觀歸責理論!
飯田隆,維特根斯坦--語言的界限
CH.20         在最後的日子裡,其中的:直指起始的意志


..   在2014/2/11   上午   11:40:22的回覆:
由於本身能力太有限,根本無法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下為概念一一思考,但對於該理論本身的歷史起源與發展仍有著興趣,
包括德國的創始與發展,以及在繼受國我國的發展         
所以也就只能先從此處著手了!
--------------
張麗卿於其文中註說:
1990-1999年間,這些學者陸續以專文介紹客觀歸責理論的來源及相關內涵,計有黃榮堅:《不作為犯與客觀歸責》,1991年6月;許玉秀:《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是什麼》,1994年2月、5月、1997年9月;林東茂:《從客觀歸責理論判斷交通事故的刑法責任》,1995年6月;張麗卿:《廢弛職務致釀災害的客觀歸責》,1995年9月;陳志龍:《客觀歸責性》,1999年4月
請比較一下林山田於其通論中所說的國內文獻參考。
事實上,許玉秀於1991年以發表了最高法院七十八年臺上字第三六九號判決的再檢討-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與客觀歸責理論初探(1991.08),等於說,許玉秀與黃榮堅同年發表了對於客觀歸責理論的初探(許玉秀晚黃榮堅兩個月刊出)
黃榮堅其後又發表了包括:
衛爾康事件的基本刑法問題
論風險實現
(以及其基礎刑法學的論述)
許玉秀則有:
檢驗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客觀歸責是什麼
客觀歸責理論與因果關係
走出主觀與客觀的迷思
客觀歸責理論的回顧與前瞻


..   在2014/2/11   上午   11:43:20的回覆:
事實上,許玉秀於1991年以發表了最高法院七十八年臺上字第三六九號判決的再檢討-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與客觀歸責理論初探(1991.08),等於說,許玉秀與黃榮堅同年發表了對於客觀歸責理論的初探(許玉秀晚黃榮堅兩個月刊出)
-----------------
許玉秀該文其實就是在回應黃榮堅該文
但可惜的是,似乎黃榮堅並沒有回應許玉秀的回應

..   在2014/2/12   下午   12:40:50的回覆:
好了!
拉拉雜雜扯了一堆,雖然無法進入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概念,但對於該理論的初步,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那麼,客觀歸責理論在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之中,應該是在哪個體系?
或者,他不屬於其中任一體系,而是例如屬於行為理論?(ps.行為理論與犯罪理論是兩個獨立的理論,而且,行為理論是先於犯罪理論來講授的)或故意論?
按許玉秀,客觀歸責理論,是構成要件理論;或者說,是阻卻構成要件事由(從反面來看)
而且,駱克信極力要將其與違法性劃清界線。(許玉秀)         

..   在2014/2/13   下午   12:20:52的回覆:
..         在2014/2/10         上午         11:29:55的回覆:
大塚     仁老伯伯關於因果關係的大綱:
一     意義
二     因果關係的理論
     1.條件說
     2.原因說
     3.相當因果關係說
     (另外,最近在德國,奧地利等,有利的是客觀歸屬論<客觀歸責論>)
(按:那瑞士呢?)
----------------
哈哈!
駱克信,A.T.,第一卷(第三版1997):
當客觀歸責理論迄今在德國和瑞士僅僅作為一個研究角度被採納的同時,它在奧地利的實踐中已經得到廣泛的貫徹和實施。

..   在2014/2/13   下午   01:01:06的回覆:
駱克信的體系
第11節         歸責於客觀行為構成
一         因果關係理論
二         進一步歸責於客觀行為構成
1.侵害性犯罪(實害犯)
2.危險性犯罪(危險犯)
         a.具體的危險性犯罪(具體危險犯)
         b.抽象的危險性犯罪(抽象危險犯)
王世洲翻譯,我括弧


..   在2014/2/13   下午   01:07:39的回覆:
此外,駱克信還提到:
與客觀歸責理論發展出來的研究角度相類似的,還有
雅各布斯Jakobs的模型性危險(Modellgefahr)
奧托Otto的可操縱性原則
特佩爾Toepel的理智的可計畫性


..   在2014/2/13   下午   01:11:20的回覆:
ps.
關於結果犯,包括:
實害犯:實害結果
具體危險犯:危險結果
----------------
至於抽象危險犯,雖然也有危險二字,但似乎不承認其亦係危險結果
如果不是,那難道抽象危險犯是行為犯?


..   在2014/2/13   下午   08:00:29的回覆:
而由施羅德Schr'o'der提出的抽象--具體危險犯,似乎駱克信是認為:與抽象危險犯相比,沒有什麼不同。
(他是說:與抽象的危險性犯罪的關係,什麼也不能改變,一種具體的危險性結果並不需要出現。)


..   在2014/2/13   下午   11:27:16的回覆:
哈哈!
或許冥冥之中,有一條道路,你就莫名其妙的,走上了這條路。(海德格爾所稱的:林中路?)
-----------------
漢斯.威爾策爾(威爾采)Hanns.         Welzel,近百年的德意志刑法學理與目的行為論         (蔡桂生翻譯)


續上二   在2014/2/13   下午   11:44:19的回覆:
在該篇文章中,威爾策爾說:
在筆者看來(按:指威爾采他自己),將犯罪分解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罪責三個階層,是過去兩三代人所取得的最為重要的學理成果。拉德布魯赫曾將這一成果視為與英吉利法思想區別之所在。
-----------------
拉德布魯赫Radbruch,英國法的精神Der         Geist         des         englischen         Rechts,1956,57ff.


..   在2014/2/13   下午   11:57:11的回覆:
女王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案R         v.         Dudley         and         Stephens
是英美普通法系中的經典案例。
案件起因發生在1884年7月,一艘遊船船在南大西洋離岸1300英里處失事,船上共有4名船員,杜德利是船長,史蒂芬是大副,布魯克是水手,而孤兒出身的17歲男孩理察·帕克是船艙服務員。在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20天時,杜德利在史蒂芬同意下,而布魯克斯反對後殺死男孩帕克,過了四天,三個倖存者獲救。
該案的判決認為緊急避難並不能作為謀殺的辯護,引起了有關食人在內的一系列倫理爭議。
wiki


..   在2014/2/14   下午   01:07:51的回覆:
我不知道ㄝ.....
而且我怎麼不是從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或減免罪責的緊急避難來看這個問題?
我只是覺得那個17歲的少年很可憐,因為他是孤兒,而且他是船上最沒權力的(他不是船長,也不是大副,也不是水手,當然!他更不是船長的兒子)(雖然他(們)說他生病體弱)
--------------
這好像跟刑法沒關係喔!
可是我怎麼覺得是恃強凌弱?
還是說:會選他是他倒楣?
不過這或許也證明了:
刑法,是強者的刑法!
該案判決:
http://www.justis.com/titles/iclr_bqb14040.htm


..   在2014/2/14   下午   01:13:58的回覆:
從權力為度來看刑法
RErepo
福柯的:
1.監獄:權力的物質維度
2.刑罰:'權力的制度維度
3.犯罪:權力的事實維度
4.刑法知識:權力的話語維度


..   在2014/2/15   上午   11:48:56的回覆:
蔡桂生,梅茨格爾(Edmund      Mezger)犯罪階層體系的新康德主義根基
其中:
按照西方哲學思想的一般現象,在「存在主義」哲學興起後,「新康德」哲學的影響力減退;但是在法學研究上,新康德哲學的影響一直沒有減少,也很難減少。我國台灣地區甚至有學者認為,所謂目的階層體系的根源是存在哲學,這是有問題的(按:指林東茂,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
-----------------
好了!
刑法學,我自己也走到這裡了,心裡也算有小小的喜悅!


更正!   在2014/2/17   下午   08:38:35的回覆:
..         在2014/2/15         上午         11:48:56的回覆:
蔡桂生,梅茨格爾(Edmund               Mezger)犯罪階層體系的新康德主義根基
其中:
按照西方哲學思想的一般現象,在「存在主義」哲學興起後,「新康德」哲學的影響力減退;但是在法學研究上,新康德哲學的影響一直沒有減少,也很難減少。我國台灣地區甚至有學者認為,所謂目的階層體系的根源是存在哲學,這是有問題的(按:指林東茂,一個知識論上的刑法學思考)。
-----------------
好了!
刑法學,我自己也走到這裡了,心裡也算有小小的喜悅!
~~~~~~~~~~~~~~~~
林東茂的意思,是說:新康德主義仍然在刑法學扮演著重要角色,起著重要的作用。(新康德主義提供了豐富的思想資源)
林東茂於該文註中說:『國內有認為』,目的體系的思想根源是存在哲學,這是有問題的。............
是我國的誰(刑法學者?)?林東茂沒有言明。
不過,我倒關心的,是存在主義哲學與新康德主義哲學的關係了!
我想,也不應該一刀兩斷,認為存在主義對於當代(現代?後現代??)刑法學沒有起任何作用。
至於英美呢?英美刑法學呢?是分析哲學的刑法學?抑或是科學哲學的刑法學?(後者大概不可能!)
英美刑法學可能還是『實用主義』的刑法學。
可是不要忘了!即使是所謂的分析哲學,也非全然跟實用主義毫無關聯;其實後來的分析哲學,多有受實用主義的影響。
回覆 ~.~ 在12/9/2016 2:27:55 AM的回覆:
嗚嗚......自己回覆自己(精神病泛稱)
REPO.
~.~   在2016/11/29   下午   03:34:16的回覆:
哈!
這個開版,主題其實應該是李茂生的。

..         在2014/4/17         下午         06:44:59的回覆:
.. 在2014/4/17 下午 04:50:25的回覆:
那麼,李茂生對於所謂的客觀歸責理論的態度又是如何呢?
阿?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原名刑法總則講義綱要),p110~p113
四、客觀歸屬理論:
(一)概說:
1.         有謂這個理論根本不是討論因果關係的理論,其形成是有一定的歷史因緣。
2.         這是以條件說為通說,而相當因果關係說屬少數說的德國,為了解決過失結果的歸責範圍過廣的問題而創設出來的特殊理論
3.         六O年代時,德國是以行為反價值的犯罪論為主要潮流,就過失犯論通常是采新新過失犯理論,亦即將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與結果發生的危險兩者予以切離而單獨尋求行為反價值的處罰根據。如此一來處罰範圍過於廣泛,於是必須另外尋找解決之道。此際「朝向結果發生的現實化過程」即成為解決方案之一。→所以初期謂為「歸責」而不是「結果的效果的歸屬」,其重點在於過失責任的認定。
(二)大體上的內容:
(1)概說
1.               此說的內容非常複雜,現在仍舊是現在進行式。
2.               計其重點應該有以下四點(未完)。
(2)違法(注意義務違反)關連:
1.               縱或盡到義務,結果仍舊發生,於是該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初期客觀歸屬理論僅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開發的。射程範圍並不是很廣。
1.               不過,這是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問題,牽涉到條件關係的修正(雖然條件關係中包含太多的假定情事<上開「縱或」一語就是假定>一事,並不是非常妥當,條件應該是一種事實上的存在)。
2.               此外也有一些例子可用相當因果的具體實質標準來判斷,或甚至於用實行行為性(客觀注意義務的欠缺)來解決。
(3)保護範圍(目的)論:
1.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縱或行為產生結果,若該結果不包含在法規範的保護範圍內時,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問題在於何謂法規範的保護範圍,論者的主張並不明確。
1.               這類的問題通常都會牽涉到相當因果關係論中異常的介入情事的情形。
2.               基本上是可由相當因果論的觀點予以解決,無須刻意地導入客觀歸屬理論。
(4)危險創出理論:
1.               實行行為不會創造出於法律上是屬重要的危險性時,縱或有結果,該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于行為人。
2.               客觀歸屬理論認為這類的實行行為不會是個條件。
1.               例如落雷或飛機事故等,在客觀歸屬理論中是被認為不會創出危險的類型。亦即,結果的效果不會歸屬於為這類行為的行為人,而這類的行為不是會創出法律上認為重大危險的行為。
2.               但是,其實基本上這是實行行為性的問題。
(5)危險減少理論:
1.               此說認為行為若是減少結果發生危險的行為,則縱或有結果產生,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例如假想殺乙,但是乙將甲刀引到A的肩膀上,乙的行為減少結果的發生可能性,縱或有A               的傷害結果,此際某乙不用對這個結果負責。
1.               但是基本上這個事例是緊急避難行為的案例,屬違法論的領域。
2.               縱或不是違法論領域的問題,也可利用相當因果關係論解決問題。
回覆 ..         在2014/4/17         下午         06:53:58的回覆:
以上,
李茂生,刑法總則講義,2012年版,p124~p127(刑法總則講義綱要,2007年版,p110~p113)

..         在2014/4/17         下午         06:56:12的回覆:
個人猜測,李茂生大概跟大塚     仁一樣,是採相當因果關係說而不採客觀歸責理論。

..         在2014/4/17         下午         07:07:46的回覆:
大塚     仁:
在我國(按:指日本國),也看到一部分見解贊成該理論(山中敬一,淺田和茂?,振津隆行),但是,應該說沒有放棄相當因果關係說而採這種理論(按:指客觀歸責理論)的「必要」。


------------------------
李茂生:如果按照相當因果關係說的話...........

~.~:李茂生果然是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不果他前面有加"如果")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