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關於結果可避免性的問題
發表人 Harriet  

發表日期

11/18/2016 8:27:37 PM
發表內容 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後,接著才討論客觀歸責,其中有所謂結果可避免性:行為人即使履行義務結果依然發生則結果不可歸於行為人。那麼既然不管怎麼樣結果都會發生,那行為和結果間會有條件因果關係嗎?如果沒有條件因果關係,根本不用討論歸責的問題?
拜託大家幫忙解惑
回覆 ~.~ 在11/18/2016 10:04:38 PM的回覆:
如果沒有條件因果關係,根本不用討論歸責的問題?

---------------
沒有條件因果,當然就沒有歸責的問題阿!因為你自己不是說: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後,接著才討論客觀歸責

至於何謂條件因果,係指:該條件如果想像其不存在,結果仍會發生

回覆 ~.~ 在11/19/2016 2:25:03 AM的回覆:
sorry~~~~
如果沒有條件因果關係,根本不用討論歸責的問題?

---------------
沒有條件因果,當然就沒有歸責的問題阿!因為你自己不是說: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後,接著才討論客觀歸責

至於何謂條件因果,係指:該條件不可想像其存在;如果可想像其不存在而結果仍會發生者,則非條件原因。

所以條件因果關係的原因,係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答你的問題:那麼既然不管怎麼樣結果都會發生,那行為和結果間會有條件因果關係嗎?

回覆 ~.~ 在11/19/2016 2:26:42 AM的回覆:
sorry~~~~
如果沒有條件因果關係,根本不用討論歸責的問題?

---------------
沒有條件因果,當然就沒有歸責的問題阿!因為你自己不是說:具有條件因果關係後,接著才討論客觀歸責

至於何謂條件因果,係指:該條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如果可想像其不存在而結果仍會發生者,則非條件原因。

所以條件因果關係的原因,係指不可想像其不存在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回答你的問題:那麼既然不管怎麼樣結果都會發生,那行為和結果間會有條件因果關係嗎?
回覆 Harriet 在11/20/2016 9:10:54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可能我沒有把問題表述清楚,我的問題不在條件因果關係,我的問題是一個前提上已經具備條件因果的行為,在討論客觀可歸責性時,如果行為被評價為製造不容許風險的行為,假設沒有反常因果,沒有回溯禁止,也具有規範目的關係,但是要將結果歸責給行為人,必須是行為人若履行法律上的義務結果可以避免,如行為人即使履行義務結果依然發生,則結果不能歸責於行為人(結果可避免性),我的疑問是既然前提巳具備條件因果關係,那再討論結果可避免性是不是多餘的?
回覆 ~.~ 在11/21/2016 12:27:30 PM的回覆:
你的問題就是:具不可避免性是否就是條件理論的<可想像條件不存在結果仍會發生>

啊!

--------------
對否?
回覆 Harriet 在11/21/2016 12:37:42 PM的回覆:
是的
回覆 ~.~ 在11/21/2016 5:35:19 PM的回覆:
李聖傑,風險變更知結果客觀歸責
其中:
參   假設因果歷程
   一   假設因果歷程的考量於犯罪判斷體系中的地位

-----------------
你參考參考!
回覆 ~.~ 在11/21/2016 5:37:06 PM的回覆:
李聖傑,風險變更之結果客觀歸責
其中:
參         假設因果歷程
         一         假設因果歷程的考量於犯罪判斷體系中的地位
   (   二      結果原因與結果歸責的概念釐清   )
-----------------
你參考參考!(特別注意<例外>部分)
回覆 ~.~ 在11/29/2016 3:46:45 PM的回覆:
開版者咧?

------------------
再幫你找到你的問題的相關論述:
李茂生:
(2)違法(注意義務違反)關連:
1.               縱或盡到義務,結果仍舊發生,於是該結果的效果不歸屬于行為人。
2.               初期客觀歸屬理論僅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開發的。射程範圍並不是很廣。
1.               不過,這是結果回避可能性的問題,牽涉到條件關係的修正(雖然條件關係中包含太多的假定情事<上開「縱或」一語就是假定>一事,並不是非常妥當,條件應該是一種<事實上的存在>)。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