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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244條第三項所謂『特定物』債權是指什麼?可以舉例嗎?(菜鳥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1/18/2016 9:28:31 AM
發表內容 民法撤銷權中的特定物是指動產跟不動產嗎?
如果動產跟不動產均不得行使撤銷權,那不就只剩下金錢債權可以行使了嗎?
回覆 嘓冥襠 在11/19/2016 11:55:55 AM的回覆:
嘓冥襠的一點淺見,請不吝指正:
第一步:不動產應該均是特定物,動產不一定,金錢一定是代替物。所以,以下僅就動產討論:
第二步:給付之物是否特定,必須觀察給付履行過程,方知道於何時特定。例如約定購買某牌保險套,此時尚未特定,但是從倉庫中拿出某一盒保險套給你看的瞬間,標的就變成特定了。所以在244,特定物債權可以理解成,已經特定某給付物的債權。
至於金錢債權,因為具有較強的代替性,被看成是「無論如何無法特定」的給付。所以,如果是有害於金錢債權,通常均可用244。因為244的立法本意著重在「債務人給付能力」,而不是個別債權人能不能受償。
回覆 Busu88 在11/20/2016 10:48:38 PM的回覆:
是的,   特定物指特定的動產和不動產,   舉例來說,   "一屋二賣"   的情形,   因為民法選擇保障交易上   "動"的安全,   因此第一位買受人,   在此不能行使撤銷權,   讓賣方一定要把房子賣給他,   只能行使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契約的權利了   

非特定物的話,   目前想到的是金錢和勞務給付

希望有幫助
回覆 Busu88 在11/20/2016 10:51:40 PM的回覆:
補充,   動產則不一定,   可能是特定物也可能相同的有很多,   那就屬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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