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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被上銬之後不起訴
發表人 QQ  

發表日期

11/12/2016 3:21:27 PM
發表內容 朋友之前一件刑案
警方移送時,將朋友上銬(朋友不具攻擊性或自傷行為,亦無抵抗)
並找媒體拍攝,照片登在新聞上
而且報紙寫的很誇張
最後我朋友不起訴確定
這樣可以主張妨害自由、妨害名譽、侵權行為、國賠之類的嗎?
回覆 標哥 在11/12/2016 6:03:46 PM的回覆:
不起訴   不等於   誣告

同樣的

不起訴   不等於   上銬是妨害自由

要看是什麼原因上銬

被通緝?   現行犯?   還是...

要看問題出在哪?

例如:

搬家沒遷戶籍導致被務以為逃亡而通緝

這個過失試算在你朋友自己喔


回覆 111 在11/12/2016 7:13:26 PM的回覆:
挖塞,這樣要上銬?
侵犯人權!司法已死!
肯定構成妨害自由!
快找余天開記者會!
回覆 GG 在11/12/2016 8:57:42 PM的回覆:
警察相關法規
警察是可以上銬的
不用通緝
不用現行犯
有人報警,警察把你帶回警局就可以上銬
有錯請大家指正

你說的媒體報導,那是媒體的問題,與警察無關
案情說不定是媒體自己猜的,不是警察透漏的
回覆 PP 在11/12/2016 9:40:54 PM的回覆:
有本事去學聯電前董事長去當新加坡人吧...         直接放棄台灣國籍比較強!!!
回覆 ~.~ 在11/13/2016 2:15:05 PM的回覆:
問題應該出在找媒體拍攝!

-----------------
警察好像都會跟媒體保持聯繫,一有所謂的<破案>就通知媒體,這跟無罪推定原則有扞格。

如果偵查階段就不起訴,警方大概也不會通知媒體來報導(還當是人公道)

尤有甚者,警察還會把當事人有無前科,甚麼前科也一併告知媒體,這跟憲法保障隱私權也出現扞格;而且,我國關於前科根本沒有塗銷制度!

回覆 淺見 在11/25/2016 4:24:56 PM的回覆:
有人報案,犯嫌就是現行犯
帶回警局做完筆錄
移送至地檢
犯嫌還是"處於現行犯的狀態"
所以當然可以上銬送至地檢
回覆 ~.~ 在12/9/2016 2:11:45 AM的回覆:
~.~   在2016/11/13   下午   02:15:05的回覆:
問題應該出在找媒體拍攝!

警察好像都會跟媒體保持聯繫,一有所謂的<破案>就通知媒體,這跟無罪推定原則有扞格。
如果偵查階段就不起訴,警方大概也不會通知媒體來報導(還當是人公道)
尤有甚者,警察還會把當事人有無前科,甚麼前科也一併告知媒體,這跟憲法保障隱私權也出現扞格;而且,我國關於前科根本沒有塗銷制度!

------------------------------
呵呵.....我又自己回覆自己了!嗚嗚..............

先用李茂生的話
李茂生:同理,檢察官或警察將偵查內容透露給媒體時,應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記者也應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咦?奇怪了。媒體大辣辣地公開偵查內容,應該是罪證確鑿,但從沒有見到被起訴的案例啊。同時,媒體會知道偵查內容,管道按理有二,其一他們發揮偵探功能,自行發現國防以外機密,其二有人透露給他們。對於國防以外機密沒有所謂的刺探罪。但是如果是透過第二管道而知悉時,這個管道的源頭,如是警檢,那麼洩漏者應該是觸犯了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機密罪,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從來沒有聽說過有警檢因此而被起訴判刑的例子。究其原因,應該是警檢與媒體連體的行為,其客體不是國防以外機密,亦即偵查內容有國防以外機密與非國防以外機密的區分,而這個區分標準掌握在警檢手上。應該要下個結論了。結論是只要是這個連體嬰所做的,就不是國防以外機密。這就是所謂的偵查上的方便。問題是律師揣測得了上意嗎?如果揣測不了,那麼直白而言,官方放的話,不會妨礙偵查,而律師就不一樣了,看你的運氣。嗯,只許州官放火...。


~.~按:檢警跟媒體果然是連體嬰關係!
回覆 ~.~ 在12/9/2016 2:14:34 AM的回覆:
~.~         在2016/11/13         下午         02:15:05的回覆:
問題應該出在找媒體拍攝!

警察好像都會跟媒體保持聯繫,一有所謂的<破案>就通知媒體,這跟無罪推定原則有扞格。
如果偵查階段就不起訴,警方大概也不會通知媒體來報導(還當是人公道)
尤有甚者,警察還會把當事人有無前科,甚麼前科也一併告知媒體,這跟憲法保障隱私權也出現扞格;而且,我國關於前科根本沒有塗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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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又自己回覆自己了!嗚嗚..............

先用李茂生的話
李茂生:同理,檢察官或警察將偵查內容透露給媒體時,應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記者也應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咦?奇怪了。媒體大辣辣地公開偵查內容,應該是罪證確鑿,但從沒有見到被起訴的案例啊。同時,媒體會知道偵查內容,管道按理有二,其一他們發揮偵探功能,自行發現國防以外機密,其二有人透露給他們。對於國防以外機密沒有所謂的刺探罪。但是如果是透過第二管道而知悉時,這個管道的源頭,如是警檢,那麼洩漏者應該是觸犯了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機密罪,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從來沒有聽說過有警檢因此而被起訴判刑的例子。究其原因,應該是警檢與媒體連體的行為,其客體不是國防以外機密,亦即偵查內容有國防以外機密與非國防以外機密的區分,而這個區分標準掌握在警檢手上。應該要下個結論了。結論是只要是這個連體嬰所做的,就不是國防以外機密。這就是所謂的偵查上的方便。問題是律師揣測得了上意嗎?如果揣測不了,那麼直白而言,官方放的話,不會妨礙偵查,而律師就不一樣了,看你的運氣。嗯,只許州官放火...。


~.~按:檢警跟媒體果然是連體嬰關係!不僅破案立即通知媒體,也告知媒體被告嫌疑人通緝犯有無前科,連偵查內容都可能洩漏給媒體卻能安然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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