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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開口契約之終止與民法第102條第2項間之適用疑義
發表人 LKK  

發表日期

11/7/2016 5:20:10 PM
發表內容 某件工程開口契約的履約期限是這樣規定的,「本契約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

開工,每一分案依甲方每次所定之工期開、竣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04年3

月31日止或本案採購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先屆者為準」。

若最後分案(就是通知「派工」的意思)為104.1.1,約定30日內竣工(104.2.1),

但乙方卻逾期遲延,直至本開口契約最後履約期限屆至104.3.31時仍繼續遲延

無法竣工,試問若隔日104.4.1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此終止是否發生終止

之效力?   有無民法第102條第2項之疑問存在,致此「合意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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