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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5年律師二試民法第一題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0/25/2016 5:18:02 PM
發表內容 105年律師二試民法第一題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200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A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A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A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17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人可以取得A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   分)
(二)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債務是否消滅?(20   分)
【擬答】
(一)各子題分析如下:
1.甲、丙通謀虛偽,債權讓與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依民法(下同)87條1項前段,均無效。
2.丙、丁
(1)債權買賣契約
因A債權確實存在,故本題丙、丁間之債權買契約不適用246條1項,而係適用350條,因此,債權買賣契約有效,惟丙對丁負權利存在擔保責任。然而,依題旨,丁係惡意,依351條,丙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債權讓與契約
因A債權不屬於丙,丙對A債權無處分權,因此丙、丁間就A債權之準物權行為乃無權處分,因題述甲拒絕承認,依118條1項,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
3.丙、戊
(1)債權買賣契約
戊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題述戊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認之,依79條,債權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2)債權讓與契約
A債權不屬於丙,丙對A債權無處分權,依題述甲拒絕承認,依118條1項,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惟戊係善意第三人,依87條1項但書,甲不得以通謀虛偽無效對抗戊,故準物權行為對於甲仍有效。又,準物權行為屬於中性行為,依77條但書,戊可有效受讓A債權。
4.綜上所述,丙、丁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讓與契約不生效力;丙、戊間之債權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債權讓與契約有效。
(二)各子題分述如下:
1.丙
因丙、丁就A債權之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縱丁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丁亦不得依297條1項前段對抗乙。
2.戊
因丙、戊間就A債權之準物權行為有效,且戊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依題示,乙係在戊通知後始向甲清償,依297條1項前段,乙之清償對戊不生效力,戊仍得請求乙向其清償。
回覆 123 在10/25/2016 5:21:45 PM的回覆:
105年律師二試民法第一題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60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200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A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A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A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17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人可以取得A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   分)
(二)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債務是否消滅?(20   分)
【擬答】
(一)各子題分析如下:
1.甲、丙通謀虛偽,債權讓與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依民法(下同)87條1項前段,均無效。
2.丙、丁
(1)債權買賣契約
因A債權確實存在,故本題丙、丁間之債權買契約不適用246條1項,而係適用350條,因此,債權買賣契約有效,惟丙對丁負權利存在擔保責任。然而,依題旨,丁係惡意,依351條,丙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債權讓與契約
因A債權不屬於丙,丙對A債權無處分權,因此丙、丁間就A債權之準物權行為乃無權處分,因題述甲拒絕承認,依118條1項,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
3.丙、戊
(1)債權買賣契約
戊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題述戊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認之,依79條,債權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2)債權讓與契約
A債權不屬於丙,丙對A債權無處分權,依題述甲拒絕承認,依118條1項,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惟戊係善意第三人,依87條1項但書,甲不得以通謀虛偽無效對抗戊,故準物權行為對於甲仍有效。又,準物權行為屬於中性行為,依77條但書,戊可有效受讓A債權。
4.綜上所述,丙、丁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讓與契約不生效力;丙、戊間之債權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債權讓與契約有效。
(二)各子題分述如下:
1.丁
因丙、丁就A債權之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縱丁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丁亦不得依297條1項前段對抗乙。
2.戊
因丙、戊間就A債權之準物權行為有效,且戊亦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乙,依題示,乙係在戊通知後始向甲清償,依297條1項前段,乙之清償對戊不生效力,戊仍得請求乙向其清償。
回覆 不太懂 在10/25/2016 7:28:54 PM的回覆:
關於前開(二)的解答小弟不太懂,因為民法297似乎是在分配債務人因為債權讓與而錯誤清償的風險,而前面123高手們的解答似乎卻是建立在乙有能力去區分丙丁間債權讓與無效、丙戊間債權讓與有效,並據此判斷出真正債權人為何人的前提下,然而乙真的有必要淌這混水嗎?小弟沒有引戰意思,單純是不太懂而已。
回覆 123 在10/25/2016 7:39:23 PM的回覆:
我覺得第二小題有考準債權人或債權占有人,應該要再思考一下
回覆 123 在10/25/2016 7:45:21 PM的回覆:
覺得也不是考309或310,有人會解第二小題嗎?
回覆 123 在10/25/2016 7:49:24 PM的回覆:
會不會297一項是保護債務人的條款,只要有人通知債權讓與,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就免責,如果債務人被通知仍向原債權人清償,則不免責?也就是說,債權讓與沒有公示外觀,所以297條一項是有利於債務人的
回覆 司徒王朗 在10/25/2016 7:59:43 PM的回覆:
無體財產權於讓與之債權契約成立時即生移轉之效力,無待另為處分行為,準此而言,於債權契約未成立時,是否與有體財產般可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分別觀察,準物權是否仍生移轉之效力,誠有疑義。
回覆 司徒王朗 在10/25/2016 8:05:47 PM的回覆:
297第1項應是在處理債權未真正讓與或讓與無效時,債務人對受讓人清償之效力。如債權未真正讓與或讓與無效,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後,因受讓人為準占有人,債務人對受讓人清償仍有清償之效力。
回覆 123 在10/25/2016 8:40:55 PM的回覆:
既然第二小題給的線索是,乙對甲的清償是否發生清償效力,則:
1,因為甲不是受領權人的問題,所以排除309條。
2.因為債權讓與沒有公示性,而題旨說甲拒絕承認丙的所有法律行為,可知甲是表見債權人即債權的準占有人,且因為債權讓與沒有公示性,所以乙不可能知道甲不是真正債權人,依題目丁,戊先後通知乙,更造成乙不知道丁或戊是真正的債權受讓人而確信甲才真正的債權人,如此符合310條1項2款,債權的準占有人且債務人不知其非真正債權人之要件。
3,結論,依310條1項2款,乙對甲的給付發生清償效力。
回覆 123 在10/25/2016 8:48:58 PM的回覆:
感謝不太懂的指點
因為債權讓與欠缺公示性,所以在297條1項,若是讓與人即債權人通知債務人,自不生問題;但是若是受讓人通知,則生問題。如果受讓人依照297條2項提示字據,可以視為債權的準占有人。但是,如果沒有提示字據,又有多數人來通知債務人,債務人滋生混淆。此時,應依310條1項2款去判斷表見債權人即債權的準占有人,以保護債務人。
回覆 123 在10/25/2016 9:04:35 PM的回覆:
不太懂大大說的很對,297條1項是在處理債務人誤償的風險,詳言之,在通知前誤償,債務人免責,在通知後誤償,債務人不免責。但是不能把297條1項當作債權準占有人的原因,尤其是有多數人來主張讓與事實時,不合理之處很明顯。因此,應依310條處理。
回覆 不太懂 在10/25/2016 10:43:42 PM的回覆:
各位前輩賣安類客氣,其實,小弟在當下的也是想到310條2款,可是該款又有一個要件是以債務人不知其所清償的對象非債權人為限,就這個<不知>而言,如果撇開由債務人舉證或真正債權人舉證其明知不論,總是該有個合理的判斷標準,該<不知>也不能是債務人自己說了算,如果到底誰是債權人真的搞得他好亂,無法產生合理的確信,是不是可以考慮用326條處理,畢竟債務人沒有理由跟這些債權人一直玩下去,可是關於用326處理這部分的論述,因為在考試當時沒有時間,也不是很確定,所以就沒有寫進去了,只有寫如果乙符合310條2款就可以依該條保護債務人.
回覆 123 在10/26/2016 12:01:22 AM的回覆:
回不太懂大大
根據310條1項2款,乙的確不知道或不足以確定甲已非債權人了,如此本題的確要以該款解。相信你可以獲得不錯的分數
回覆 123 在10/26/2016 12:08:23 AM的回覆:
回不太懂大大,首先本題並無297條1項讓與人通知或2項出示字據之情形,因此乙當然不能確定丁或戊誰是債權人。再者題目說丁,戊先後告知乙債權讓與的事實,更讓乙不知道丁或戊誰才是真正的債權人。佐以債權讓與並沒有公示性,所以乙大可不必相信丁或戊是真正債權人。職是,乙只能相信表見債權人甲囉。所以本題恰恰符合310條1項2款的要件。
回覆 初學者 在10/26/2016 10:02:19 AM的回覆:
請問一下(一)丙戊
既然丙無權處分
為什麼戊可以用87一但跟77但取得?
回覆 123 在10/26/2016 11:28:01 AM的回覆:
經過多次思索,擬答修正如下:
105年律師二試民法第一題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60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200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A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A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A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17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人可以取得A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   分)
(二)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債務是否消滅?(20   分)
【擬答】
(一)各子題分析如下:
1.甲、丙通謀虛偽,債權讓與之債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依民法(下同)87條1項前段,均無效。
2.丙、丁
(1)債權買賣契約
因A債權確實存在,故本題丙、丁間之債權買契約不適用246條1項,而係適用350條,因此,債權買賣契約有效,惟丙對丁負權利存在擔保責任。然而,依題旨,丁係惡意,依351條,丙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2)債權讓與契約
因A債權不屬於丙,丙對A債權無處分權,因此丙、丁間就A債權之準物權行為乃無權處分,因題述甲拒絕承認,依118條1項,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
3.丙、戊
(1)債權買賣契約
戊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因題述戊之法定代理人不承認之,依79條,債權買賣契約不生效力。
(2)債權讓與契約
因丁之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故依79條準物權行為不生效力。又,該準物權行為既欠缺特別生效要件,因87條1項但書以第三人之法律行具備成立及生效要件為前提,因此本題就甲之部分無87條1項但書之適用。此外,若承認準物權行為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而有77條但書之適用,將因欠缺債權行為而造成無法律上之原因,成立不當得利,使法律關係更加複雜,是以此情形並非77條但書適用之範圍。
4.綜上所述,丙、丁間之債權買賣契約有效,債權讓與契約不生效力;丙、戊間之債權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債權讓與契約不生效力。
(二)乙之債務已消滅
1.本題丁、戊均非債權人,僅甲為真正之債權人,業如上述。
2.297條1項僅在處理債務人誤償債務之風險,亦即:債務人受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清償即免責,受通知後仍向原債務人清償則不免責。惟除同條1項讓與人通知債務人或同條2項受讓人提示債務人讓與人所立之字據,可視為債權之準占有人外,債務人無從依297條1項受讓人之通知判斷孰為真正之債權人。
3.本題債權人甲未通知債務人乙,丁、戊亦未持甲所立之字據向乙通知,復丁、戊先後向乙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致乙無從知悉丁或戊孰為真正之債權人。據此,乙主觀上不至於認為甲非債權人,因甲為真正債權人,是以參酌310條2款「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者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應認乙向甲給付發生清償效力。況且,甲為真正之債權人,乙向甲給付當然發生清償效力。
回覆 123 在10/26/2016 11:31:27 AM的回覆:
回覆初學者,請問一下(一)丙戊既然丙無權處分為什麼戊可以用87一但跟77但取得?


因為丁的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依79條,不論是債權買賣契約或債權讓與契約均確定不生效力。所以完全不適用87條1項但書及77條但書。在此更正,謝謝。
回覆 初心者 在10/26/2016 11:37:35 AM的回覆:
債權準占有966可以準用占有的規定,310條也可以連結準占有部分,丙戊善意取得跟第二小題清償可以從這方面思考嗎?         
回覆 123 在10/26/2016 11:46:22 AM的回覆:
債權讓與欠缺公示外觀,無法適用善意受讓的規定
回覆 123 在10/27/2016 8:38:49 AM的回覆:
第一,討論文中「310條1項2款」均更正為「310條2款」

第二,回覆不太懂大大:326調的前提是債權人「受領遲延」,本題債權人甲沒有受領遲延,所以不需討論3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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