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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法院誤以違反專屬管轄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發表人 LEE  

發表日期

10/24/2016 11:58:26 AM
發表內容 請問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若債務人欄中載明設址於內湖,但聲請人卻向台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法院未依職權調查債務人實已遷址至中正區,逕依聲請狀所載,以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請問此時聲請人是否可聲明異議,或其他救濟管道?
回覆 司徒王朗 在10/24/2016 3:19:38 PM的回覆:
重新聲請
回覆 LEE 在10/25/2016 9:44:03 AM的回覆:
那這樣還蠻冤旺的。管轄權之有無本來即是職權調查事項,而專屬管轄之有

無,涉及公益,適用職權探知主義,而非辯論主義。送到有管轄權之法院,法

院不察,直接裁定駁回,又無法救濟,明明是法院疏失,卻要聲請人承擔!
回覆 小法務 在10/25/2016 12:35:23 PM的回覆:
重新聲請
今年事務所案件
相對人在新北,誤填台北地院,台北地院駁回聲請裁定,不得抗告。
回覆 LEE 在10/25/2016 2:00:46 PM的回覆:
但我說的情況是,明明專屬管轄是在北院,北院卻還裁定駁回耶,聲請人並沒

有送錯法院,反而是送對法院。

只因北院僅僅目視聲請狀中相對人之住所不在其轄區內,就直接駁回,而沒有

去查證相對人(公司)早已搬遷至其轄區內,和你說的情況有出入。

這個狀況也是法院裁定駁回後,我查了一下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資料才

知道,原來我們一開始就送對法院了,只不過當初聲請狀的相對人的住所並沒

有更新,以致誤導法院認其無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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