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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05年司法官二試民事法民事訴訟法第二題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0/19/2016 8:14:47 PM
發表內容 甲主張向乙購買A屋,已付清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詎乙遲未履約,乃訴請乙應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審理中抗辯,甲僅給付500萬元,自得拒絕履約。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於甲給付1500萬元之同時,將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就命甲給付1500萬元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命甲給付1500萬元部分無可維持,關於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得否併予廢棄?又如乙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以乙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是否合法?請詳述理由說明之。(35分)
【擬答】
(一)第二審法院不得併予廢棄本案給付部分:
1.本題第一審判決為「附對待給付判決」。
2.依實體不服說,甲對於對待給付部分有上訴利益,以求得更有利之判決。
3.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因乙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起附帶上訴,是以本案給付部分未確定,一併移審。
4.有疑問者是,第二審法院認對待給付部分不可維持,是否應併予廢棄本案給付部分?
(1)肯定說:
本案給付與對待給付間具有不可分性,第二審法院認對待給付部分上訴有理由,應併予廢棄本案給付部分(最高法院91年第1次民庭決議可參)。
(2)否定說:
本案給付部分既未經甲上訴或經乙提起附帶上訴,自非第二審法院審理範圍,故不得併予廢棄本案給付部分。
(3)管見:
a.第二審程序仍有處分權主義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下同)450條,第二審法院僅得在上訴聲明範圍內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亦即,移審範圍不等於審理範圍。
b.依451條,第一審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第二審法院始得廢棄第一審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若採肯定說,第二審法院併予廢棄本案給付部分,因不符合451條之要件,自無從全部發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如此甲就本案給付勝訴部分反遭廢棄,已違反自450條處分權主義延伸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c.綜上,管見採否定說。
5.第二審法院之判決:
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對待給付部分,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甲就本案給付勝訴部分。(即第一審判決關於命甲為對待給付部分廢棄)
(二)第二審法院之駁回裁定為不合法:
1.依466-1條1項,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強制律師代理,依同條4項,第二審法院應命當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又依471條1項,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附上訴理由書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無庸命補正,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
2.又,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自不得以其未於471條1項所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即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可參)。
3.據上,本題第二審法院應依466-1條4項裁定命乙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不得遽依471條1項以乙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為由,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乙之第三審上訴。
回覆 有疑問的是 在10/21/2016 8:29:01 AM的回覆:
採91年第1次決議見解,第二審法院認為對待給付部分之上訴有理由,應併廢棄本案給付部分,然後全部第一審判決都廢棄,可以發回第一審法院重審嗎?(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XX地方法院。)
回覆 路人 在10/21/2016 9:00:09 PM的回覆:
請問開版大大,您考試時真的寫這麼綱舉目張嗎?題目很長,時間又不多,像刑法到底是要三段論還是直接涵攝?請您指點一下.謝謝
回覆 123 在10/22/2016 6:06:47 PM的回覆:
刑法我直接涵攝耶。先寫成立刑法(下同)XXX條X項之罪(不寫罪名)。1.客觀上,.....;主觀上,....。2.行為人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共同正犯方面,寫甲、乙共同犯XXX條X項之罪。
至於民事法,花10分鐘想清楚再寫,先擬大綱,考點抓齊再下筆。
會寫的題目先寫,多留時間寫不會寫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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