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反對許宗力任大法官 基隆23名法官聲明指違憲
發表人 有勇氣的法官讚啦  

發表日期

10/19/2016 6:16:26 PM
發表內容 總統蔡英文9月提名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宗力「再任」大法官,基隆地院法官陳志祥今天再度提聲明反對提名,指許任大法官有違憲之虞,   除陳志祥外,地院22名法官也認同聲明內容。

聲明書指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許宗力於92年10月1日擔任大法官8年,至100年10月1日卸任,今提名再任大法官顯然有違憲之虞。

聲明內容表示,許宗力任期屆滿卸任後,僅間隔5年又要再任,當然是違背憲法。他認為,總統任期和大法官任期有別,憲法明文規定不容曲解,「若間隔5年可以再任,那間隔5天是否可以再任?」

陳志祥表示,他不認識許宗力,彼此沒有任何淵源和恩怨,基隆地院共有法官32人,扣除院長、庭長等職務有行政色彩,較為不便詢問是否同意聲明外,其餘27名法官中,有22人同意聲明,其中有18人簽名聯署,另外4人口頭同意。
回覆 Busu88 在10/19/2016 9:48:31 PM的回覆:
不信公義換不回
回覆 許宗力稱 在10/19/2016 11:44:55 PM的回覆:
我有不違憲的確信
回覆 許宗力表示 在10/20/2016 1:34:55 AM的回覆:
我5年沒當了
我不會揣摩上意
我有不違憲的確信
回覆 副院長也有問題 在10/20/2016 2:21:48 AM的回覆: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174942278

讀者投書

司法界最近可以說被政治人物糟蹋到極點,先是馬總統與司法院賴前院長鬥法,最高法院院長出缺,馬為阻擋賴前院長所提之「錦太后」,院長何其崇高之一職,竟輕率啟用無學術資歷,實務經驗甚且未曾擔任過最高法院庭長之鄭玉山擔任院長,引起司法界一片嘩然,其任職後果然也引起諸多爭議。
   
2016政黨輪替後,大家原期待有所變革,蔡總統提名「謝林配」為司法院正副院長,因疏於查證與周延徵詢,「謝林配」被指摘為威權打手,而以自行退場撤回提名告終,司改起手式並不漂亮,且已然折損威信。
   
蔡統統倉促間又提名「許蔡配」,反而引起大法官連任或再任之違憲爭議,當事人許宗力在第一時間自行解釋憲法,稱「再任」與「連任」不同,其再任並不違憲等語,企求一槌定音,惟民智已開,玩文字遊戲並不能服眾,違憲爭議仍在持續中。
   
•   回鍋毀憲或建立憲政慣例存乎一念之間

善惡果存乎一念之間,違憲爭議之處理,可藉以建立憲政慣例,也可以留下毀憲的憲政汙點。
   
司法院院長之提名引起違憲爭議,當事人不自行迴避,卻以利害關係人之姿態,自行說文解字解釋憲法,認「再任」與「連任」不同云云,強調其回鍋不違法,置程序正義於不顧,已經引起「不知迴避」之非議。
   
再就違憲之爭議而言,憲法第五條之立法目的其實已經很清楚,禁止連任乃為「避免大法官因有尋求後續機會的可能性,而影響司法獨立」,從而法律雖只明文規定禁止連任,但因為任何一種回任、再任都可能妨害司法獨立,故無論法條有無明文,也都是在禁止之列。
   
如認憲法規定未周延,僅禁止「連任」,未就「再任」有所規範,而有其漏洞,則應依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加以補充,諸如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等,在本案如參考不得連任之立法目的係「防止(大法官)投主政者所好,以謀自身之連任」等,並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四條禁止再任、連任等相關立法例等,即可輕易得出結論,大法官任何形式之回鍋,無論稱之為「再任」、「連任」或「回任」均屬違憲。
   
善惡果存乎一念之間,縱使憲法規定言不盡義,主政者與當事人本得藉此機會創造「大法官不得以任何形式連任或再任」之優良憲政慣例,以補充憲法規範之不周延,而名留青史,然而彼等卻作了錯誤的抉擇。
   
•   蔡法官裁判案件之統計分析

無獨有偶,近期最高法院民庭開會,會中宣布蔡炯墩法官經提名為副院長,會場一片鴉雀無聲,既無掌聲也無祝賀聲,令人好奇司法界對正副院長提名之反應何以如此?為此,本文乃對蔡法官近期之裁判統計並研析,以期發現何以致之?
   
•   資料來源:依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公布之裁判資料
•   期間:105年04月14日至105年8月25日
•   案件總計:87件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蔡炯墩法官但任受命法官負責承審之案件)
•   訂律師酬金:4件
•   裁定駁回:69件
•   附理由裁定駁回:5件
•   不附理由裁定駁回:47件
•   未繳費或未委任律師:10件
•   訴訟救助未釋明證據:7件
•   判決駁回   3件
(1)   附理由   1件
(2)   未附理由   2件
•   裁定或判決廢棄發回:11件
•   交付錄音光碟:2件
•   分割共有物:2件
•   其他:7件
•   駁回比例逾八成且幾全不附理由
   
綜觀蔡法官在前開期間承辦之案件,總計為87件,扣除明顯得以程序性駁回案件外,其駁回比例則高達83%(55/66),超過八成,且幾乎全不附理由予以駁回,聲請再審計10件,除未繳費者外,則概以填寫例稿方式駁回。
   
以裁定或判決駁回當事人第三審上訴者多達72件,扣除未繳費或未委任律師(10件)訴訟救助未釋明證據(7件)等17件外,其餘應實質審查者總計有55件,而其不附實質理由以裁定或判決駁回第三審上訴者,竟高達49件,僅有6件附理由駁回,其附理由而駁回上訴之比例竟僅約一成(6/55)。
   
•   不附理由駁回上訴形同霸凌律師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係採律師強制主義,對於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應委任律師為之,換言之,上訴第三審之書狀均由律師撰擬,理應具有指摘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蔡法官在「裁定駁回」案件,卻僅略摘述原判決之片段,然後附上千篇一律之司法八股,謂:「(對原審判決)等事實及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如105台上1355號等裁定,蔡法官對律師所撰擬上訴之理由狀如何之不具理由,並不具體而實質之論斷,僅以填寫例稿之方式,逕以裁定不附理由駁回上訴,無異以粗暴之方式霸凌律師。
   
進一步研析,其中絕無僅有之3件,以「判決方式」駁回者,分別在8月11日或8月18日作成判決,時間點係在提名為副院長後,顯見其經提名後,對以「裁定駁回」之作法稍有收斂,而改以「判決駁回」,然經實際檢視其判決,仍不具備實質之理由,僅增加摘述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之片段,在補上司法八股略謂:「(原審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論旨,徒就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與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如105台上1388號、105台上1344號等判決,其對審判工作之取巧輕忽可見一班。尤有進者,在7月14、21日、28日及8月11日幾次之評議,所有案件均經駁回,是所謂典型的「屠殺日」。
   
•   辦案怠惰漠視當事人權益傷害司法公信力

訴訟案件無大小,在在均涉及當事人之重大權益,最高法院法官職司終審裁判,自應審慎以對,對於兩造爭議之各項法律論點,應一一加以梳理,論斷其是非曲直,以對下級審之疏漏,有所指導匡正,進而維護當事人訴訟上之正當權益,蔡法官坐領高薪,卻自恃所為之裁判乃最終審,已無其他救濟方法,不思認真審判第三審上訴之案件,而概以粗略之方式加以駁回,視當事人之權益如草芥,這種作法形同不教而殺,當事人因敗訴蒙受不利判決,卻無從知悉敗訴理由何在,自無從使當事人折服,更難以對司法之公信力產生信心。
   
•   欠缺理由構成能力無以統一各審級之法律見解

按法律人之基本能力在於「理由構成」(Begründung(之能力,大法官王澤鑑教授著書強調:法律人講求「理由構成(Begründung(」之能力,亦即以理服人之能力,因為僅有結論而欠缺理由,只是一種「主張」或「論斷」,未經證明,自然缺乏說服力。王澤鑑教授強調,理由構成之目的有二,其一為說服自己,其一為取信他人,可供反覆驗證,避免恣意或專擅最高法院身為司法體系之最高審級,稱之為法律審,其判決正應講求「理由構成」之能力,藉以折服當事人,並統一各審級之法律見解,但這幾年來,如蔡法官者,輕率不具理由駁回上訴,無怪最高法院審理風格與裁判品質每況愈下。
   
蔡法官之裁判多不附理由,其怠於表示法律見解,吾人固然無由論斷其法律見解。在少數附有理由之裁判,其法律見解亦屬貧乏,具有爭議。例如105台簡抗字167號發回之理由,係指摘原裁定認定有無收取扶養費之事實問題,而無關法律上之爭執;又如105台上758號、105台上1083號判決蔡法官指摘二審判決有關分割方法之不當,亦無關乎法律見解,卻符合其駁回上訴所經常使用之司法八股「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自我矛盾莫此為甚。
   
在105台抗字418號裁定有關債權人代位權之論斷:「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之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因主張債務人實體法上之財產權,固得為訴訟行為;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或與其程序有關之其他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關於其程序之行為,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看似少數具有內容之理由論斷,惟經查係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886   號判例,並非蔡法官之高見,僅因其疏未引註出處,不無誤會。
   
•   辦案未能持平而有特定政治取向

依法審判乃法官之天職,法官應儘量排除主觀之偏見或政治取向,才能做到「我心如秤」。蔡法官之裁判中,在特定類型之案件,竟有百分之百廢棄發回者,用意似為展現其政治意向,例如在105台抗字344號、105台簡抗字79號有關家事之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交付錄音光碟,原審裁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關於家事非訟程序之閱覽卷宗,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而不予准許。
   
蔡法官則認「再抗告人為當事人,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倘無上開情形,自應予准許。」而予以廢棄發回,似係為彰顯其「開明先進」之改革形象,然並未慮及家事案件應多尊重當事人之隱私,且是否有重大損害之虞之認定,應屬事實審職權,顯不無可議。
   
•   只有爭議沒有掌聲

有關司法院院長提名人選,捨建立憲政慣例維護法治之途而不由,卻私心自用,為利自己回鍋任職,既不避嫌,更不惜曲解憲法,以「再任」與「連任」不同,為自己辯護「再任不違憲」!司法院長候選人竟形同被告,首要之務在自我辯護,知識分子之風骨蕩然無存,司法院更將產生一個史無前例違憲認命的院長,留下違憲之汙點。其友人或附從者,或噤聲,或理屈詞窮而謂「看不出違憲」,對照其為「轉型正義」而奮力撻伐「謝林配」之情景,法律人不能就事論事,而淪為黨同伐異,不免令人有今夕何夕之嘆!
   
在副院長提名人方面,更可由其裁判之統計與分析,具體看出該員既不專業又不敬業,欠缺法律人理由構成之能力,漠視當事人權益,霸凌律師,應屬司法改革之對象,僅因長年披著改革外衣,隨同搖旗吶喊,竟得以提名為司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民庭開會中,對蔡法官之提名,既無掌聲也無祝賀聲,或許正是司法界對有關正副院長提名,深沉而無聲的抗議!
   
從司法院正副院長之兩次提名,可以看出政治凌駕一切,主事者可以罔顧違憲而提名院長,亦可以罔顧法律專業素質與敬業態度,而提名副院長,這是台灣司法的悲哀,更是我國憲政法治發展的退步與反動,歷史又將如之何而得給予「民主進步」之評價?!
   
回覆 新時代新成語 在10/20/2016 4:54:06 AM的回覆:
皇池賣臺
宗力確信
志雄良心
森林超明

林全明天
英文謙卑
春男醉酒
回覆 新時代新成語 在10/20/2016 4:54:06 AM的回覆:
皇池賣臺
宗力確信
志雄良心
森林超明

林全明天
英文謙卑
春男醉酒
回覆 ~.~ 在10/20/2016 6:01:55 AM的回覆:
如果連<最高法院>也出來的話,那麼許宗力自己的確信必定會被動搖,即使他再多麼堅持自己的確信!

-----------------
許宗力的問題,很多人都沒出來說話!

例如:許玉秀

這種<不作為>,讓人失望!

回覆 嘿嘿嘿 在10/20/2016 7:20:37 AM的回覆:
都是綠的,顏色對了
當然不會出來說話
回覆 在10/20/2016 8:26:59 AM的回覆:
許這麼愛當官啊....神給你當好了
回覆 許宗力太誇張 在10/20/2016 8:44:50 AM的回覆:
玩文字遊戲的分明是許宗力
什麼距離上次當大法官1天   2天   1年   2年   再任就不行
5年就可以
這是什麼標準?目前憲法有嗎?
還是許宗力打算當上院長後   就如此解釋?
再看他調動門生擠掉「謝林配」的那副嘴臉
令人不齒
讓司法改革開局就充滿違憲性
回覆 ! 在10/20/2016 8:56:40 AM的回覆:
反正台灣倭國奴
也不會在意違中華民國的憲

一整個爛!
回覆 59 在10/20/2016 10:29:56 AM的回覆:
說坦白的。
不是不可以討論,是不要太武斷。
不得連任,與不得再任。
絕對是同一件事嗎?
法官連名要這麼篤定,就是神表示是同一件事,
真的危險。
回覆 許宗力武斷的說不違憲 在10/20/2016 10:37:07 AM的回覆:
不要太武斷?

這句話應該也給許宗力自己用
回覆 111 在10/20/2016 4:13:09 PM的回覆:
刷存在感
回覆 36 在10/21/2016 8:10:48 AM的回覆:
一個法官在報紙,期刊發表文章討論大法官連任、再任,
是合宜的。
但是,一推法官用連署確認再任就是連任。這樣對嗎?
沒人去跟法官講,你們真的不是神,這樣不對啦。
回覆 hung2016 在10/21/2016 10:20:00 AM的回覆:
「許宗力的問題,很多人都沒出來說話!例如:許玉秀   這種<不作為>,讓人失望!」
這點我與大大的看法不一樣,敢出聲反對再任大法官的學者,如陳志龍、吳景欽、劉幸義等教授,當然最值得敬佩
默不出聲的學者,雖然懦弱,但至少沒有違背良心,我對他們的苛責不大
但有一堆教授、律師還寫文章為許說話,根本就是無恥,歷史絕對會為他們的行為記上一筆,看看什麼是只看立場不問是非
回覆 Blue等於"不錄" 在10/22/2016 12:25:07 AM的回覆:
有種你們考試遇到任期相關考題就把「再任」與「連任」解釋成同義   當作前言先敘明啦!

一群悲哀的藍色萬年考生

回覆 許宗力太誇張 在10/22/2016 7:27:43 AM的回覆:
據說有個學者曾寫過<大法官不宜在回鍋>一文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