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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如何行使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一請求拾獲遺失物酬勞的實務問題?
發表人 民法初等生  

發表日期

7/27/2016 2:44:11 PM
發表內容 王○○為某鄉鎮公所之編制員工,於某日因公務需要,載送中央主管機關視察業務主管至台鐵車站搭車後,於公務車前地上拾獲一紙劃線但未記載受款人之遠期支票,並隨即送交站區警察單位且報案已取得收據;請問於可招領期限後,王君該向何人請求拾獲遺失物之報酬?該如何行使?若該票據未辦理掛失支付與聲請除權判決,可否逕行執由警察單位領回之支票向發票人請求付款(假設未逾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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