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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公司法241條:公積分派股息及紅利之相關規定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7/19/2016 1:00:53 AM
發表內容 依照公司法   240條第一項盈餘轉增資之規定,公司需要有盈餘始得發放。另依照公司法   241條第一項   公積分派股及紅利之規定,需要公司無虧損,且發給法定盈餘公積以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為限。

我想請教老師的問題是,第241條要件為   "無虧損",這個要件是否等於有盈餘?      (因為我覺得剛好打平0元的機率應該微乎其微,意即公司非有虧損及有盈餘)   不知道我這個見解是否正確?

所以公司在有盈餘,且符合241條第三項要件的情況下,是否可以   240條及241條   兩者皆發放,還是可以   240、241條   兩者任擇一發放呢?



回覆 小楊 在7/19/2016 5:47:56 PM的回覆:
發放盈餘的前提是公司法第232條。

盈餘發放的方式有發行新股與現金兩種方式。

公司法第240條是以發行新股來分派盈餘的方式,

而公司法第241條是使用公積的方法。

個人解讀

回覆
李俊德 在7/19/2016 8:27:42 PM的回覆:

樓上同學說的很正確

回覆 學生 在7/19/2016 8:55:48 PM的回覆:
老師您好:一樓同學的說明內容我是知道的,目前不明白的是   241條的無虧損,是否就是指有盈餘?

如果無虧損即是有盈餘,那是否可以240條及241條   兩者皆發放呢?
回覆 小楊 在7/22/2016 10:53:32 AM的回覆:
虧損的定義經濟部有函釋

經濟部101經商字第10102004270號函

經濟部92經商字第2144820號函


我是建議原po可以從財務的角度來思考你的問題,

公司有沒有可能會在公司法§240、、§241之間擇一選擇?

§241是公積的使用方法,

而公積在會計帳上即資產負債表是在權益科目底下,

和股本是相同科目,

所以如果是以241條來發放新股,

其實對公司實際上所持有之資源並沒有產生影響,

只是在於不同會計科目之移動。

所以正常來說,

公司有賺錢的話,

在考慮發新股應該就直接會走240,

不會走241。

那麼再來討論發放現金這部分,

241修法前是不能拿公積來發現金的,

修法背景是在於101年金融海嘯,

台積電等大型上市公司為了維現金股利政策,

才提議這樣的修法,

目的為何?

公司法沒有賺錢又想發放現金怎麼辦?

只好動到公積這部分,

修法讓這些大型上市公司累積太多的公積,

允其可以在無虧損的情況下,

可以挪用公積來發放現金,

好維持他們的財務規劃股利政策且可以維持股價,

(重點是要做給外資法人看)

240是將盈餘發行新股,241是將公積撥充資本使用,

從法律條文的設計似乎存有擇一的可能,

不過正常合理的公司是不會有擇一的想法,

有賺錢就發現金,

不發現金發新股。

會走到241動到公積是一種例外狀況,

而為什麼公積使用那麼麻煩,

是因為公積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

所以不能想用就用!

個人解讀。
回覆 學生 在7/22/2016 8:05:15 PM的回覆:
看完那兩個經濟部的解釋   我完全懂了

原本是陷在   240依照232   要有盈餘,241   要無虧損,無虧損=有盈餘   的這個泥淖裡。沒想到你還解釋了更多理由,真的很謝謝你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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