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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公司法講義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6/10/2016 2:20:52 AM
發表內容 你好,我是單買公司法及證交法的學員,昨晚剛收到公司法第二本講義及證交法的講義,我因為剛好在看考古題因此翻閱公司法講義查閱關於未達法定股東會出席門檻之股東會決議效力的部分(講義第302頁以下),我發現老師似未將最高法院103年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的內容整理進講義��(也就是決議不再援用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965號判例),這好像也是103年司法官的考題,因此覺得很疑惑,不知道老師是漏未收錄還是收錄在講義的其他部分,因此想瞭解一下,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6/10/2016 10:30:32 AM的回覆:
重新編排105年版講義時漏放進去了,這部分我會再整理一個電子檔發送給公司法的同學們,網站也會再發布增修訊息,謝謝你!

1.決議得撤銷說

2.決議不成立說

3.折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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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較統一成決議不成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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