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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法律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4/29/2016 12:26:07 PM
發表內容 老師你好,這是真實發生的,甲是A屋所有人,乙是要買A屋的人,甲跟乙約定要買A屋可以,但是不可以出租?這是什麼意思?這是不是附條件買賣,賣方所有權上面不是自然人,是代銷公司,跟甲方買房子安全嗎?甲方約定買屋後不可出租,但是房屋是乙方買下的,乙方有自由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是不是違反善良風俗呢?還是先跟他簽約,已經付訂金呢?很困擾.老師你方便回答我嗎?明天要簽約,事關重大,如果這有很大的瑕疪,如果沒有先搞懂,怕以後痛苦,感恩
回覆 學員 在4/29/2016 12:39:39 PM的回覆:
所有權狀是建設公司,請教老師如果契約約定買屋後不得將A屋出租他人,那過戶後,乙是所有權人,我只能自住不能出租,感覺好像怪怪的,那明天如果契約上面寫出租就要賠償建設公司或者其他條款,這是不是很奇怪呢?這又不是國民住宅,難道我家人買的是國民住宅嗎?老師,你方便抽空幫我分析嗎?我不希望家人事後後悔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16 4:31:07 PM的回覆:

1.單純的買賣,買方如何使用收益房屋,賣方是無從置喙。

2.買賣之外,甲乙另有「不得出租」之債權約定,則是另一無名契約。

3.該「不得出租」之約定,可能構成強行規定之違背(民法765)也可能構成公序良俗之違背而無效

4.當然是否無效還是要看具體個案而定,畢竟會做這種奇怪的要求,必定「事出有因」,僅看你單方敘述,難以斷言。


回覆 學員 在4/29/2016 5:23:26 PM的回覆:
老師,住戶管理合約裡有寫到,本建築依法申請為集合住宅,限定自己居住,不得出租或借用及做任何非住宅使用.
這是家人秀的住戶管理公約第4條,我現在的疑問是何謂集合住宅?這種房子適合購買嗎?容易事後有糾紛嗎?公約上面裡本人及同居於本建物之關係人,如有違犯本公約之任何條款,本區分所有權伋關係人均願由裡文化大樓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本公約部分至恢復原狀止,處,理違反公約所需費用及因執行時損及他人財物時,均由違規者全數負責賠償,絕無異議,
那是不是代表如果買下該屋,暫時未住進該屋,而將該屋租該他人,我就要負責回復原狀並付賠償費用,不然就要打官司,是這個意思嗎
回覆
李俊德 在4/29/2016 7:20:13 PM的回覆:

所以你根本搞錯法律問題的方向

這是

民法第799-1條第4項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
基於「公寓自治」的法理,禁止出租而限於自住的規約應屬有效。



回覆 學員 在4/29/2016 9:28:58 PM的回覆:
這是今天我聽今天講的,他跟我說要看房子前房仲有跟她說房子只能買不能租,他付租金後覺得很不妥,他沒有把合約給我看,我把老師講的內容跟她說後,她po內容跟我看,謝謝老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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