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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建築法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2/16/2016 2:42:17 PM
發表內容 第   一   章   總則 §1
         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21
         第   三   章   建築基地 §42
         第   四   章   建築界線 §48
         第   五   章   施工管理 §53
         第   六   章   使用管理 §70
         第   七   章   拆除管理 §78
         第   八   章   罰則 §85
         第   九   章   附則 §96
回覆 只有藍綠沒有是非 在2/16/2016 7:29:00 PM的回覆:
法律規定,比不上黨證有用啦!



新北市浮州合宜住宅,經過四大技師公會,全都鑑定沒有偷工減料,結構安全沒問題,只要外表的瑕疵補強即可

結果網軍到現在還在罵



台南地震垮掉那一棟,已經專家認定真的有偷工減料

結果網軍到現在還在護航台南市政府

回覆 拆政府 在2/18/2016 12:40:50 AM的回覆:
原來是市政府早就同意變更設計,拆掉隔間牆

而不是燦坤拆的
回覆 ~.~ 在2/18/2016 1:15:29 PM的回覆:
當時是台南縣政府(聽說是李雅樵跟陳唐山當縣長時)

當時蓋章的說該審查是書面審查,只要建築師將變更建築的書面陳報上來,工務局承辦官員即與蓋章核准。

-------------------
回覆 ~.~ 在2/18/2016 1:18:55 PM的回覆:

當時是台南縣政府(聽說是李雅樵跟陳唐山當縣長時)

當時蓋章的說該審查是書面審查,只要建築師將變更建築的設計書面陳報上來,工務局承辦官員即與蓋章核准。

-------------------

回覆 拆政府 在2/18/2016 11:11:07 PM的回覆:
依建築法的保護規範目的,書面審查還是必須「審查」

,而絕對不是送件來就只蓋章而已


這種拆全部低層樓的隔間牆,連住戶都覺得有問題,而曾去舉報拆牆違害安全

做審查的專業工務機關反而認為可審查通過?
回覆 綠色執政 在2/19/2016 8:44:00 AM的回覆:
李雅樵當縣長時申請建照,當時有隔間牆

陳唐山當縣長時,核准拆隔間牆的變更設計

蘇煥智當縣長時,住戶陳情舉報隔間牆被拆了不安全,但縣政府不理
回覆 ~.~ 在2/20/2016 3:02:01 AM的回覆:
那就看地方政府對於這種變更設計的(書面)審查,是採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

關鍵點可能還是在建築師吧?!
回覆 拆政府 在2/20/2016 8:50:09 AM的回覆:
建築法
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建築法明文規定,它的立法意旨是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之公共安全

是保護人民最重要的生命身體之基本權利

台南市政府還主張他們所負的審查,是最寬鬆的審查,只要文件送來就蓋章的最寬鬆審查



回覆 ~.~ 在2/20/2016 12:56:52 PM的回覆:
立法意旨是立法意旨,還是要看行政機關的審查程序與審查方法。
回覆 ~.~ 在2/20/2016 1:01:30 PM的回覆:
台南市政府不也有在查當時蓋章的人的責任?
回覆 拆政府 在2/20/2016 7:02:37 PM的回覆:
建築法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但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


建築法第33條有明文規定,審查期間為10日,"供公眾使用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也就是供公眾使用的大樓,要詳細審查,所以審查期間得自10日延長到30日



本案當然是供公眾使用的大樓,

如果只是建築師有沒有蓋章的審查,幹嘛規定10日那麼久?

甚至供公眾使用的大樓,審查期間得自10日延長到30日?



回覆 ~.~ 在2/21/2016 1:00:20 AM的回覆:
十日會很久嗎?
三十日會很久嗎?

建築法也並沒有明文規定說送來的變更設計要做實質審查吧?

所以,行政機關依據建築法的規定做審查時,就看各地方政府的審查是作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


據當時新聞報導,當時承辦的官員是說變更設計的審查是依照建築師送來的變更設計書做書面審查,



而且,本案台南市政府也不適沒有在查當時蓋章公務員的責任,如果涉及了刑事責任的話,相信檢察官也不會置之不理的。

回覆 ~.~ 在2/21/2016 1:03:03 AM的回覆:
如果唯冠金龍是供公眾使用的大樓,那

甚麼是<非供公眾使用的大樓>呢?

回覆 在2/21/2016 2:20:49 AM的回覆:
鄉民自己蓋的口水樓也有分公眾與否啊
回覆 ~.~ 在2/21/2016 2:24:02 AM的回覆:
各縣市的公私立納骨塔應該就屬<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
回覆 差很多 在2/21/2016 7:15:20 AM的回覆:
本案台南市政府也不適沒有在查當時蓋章公務員的責任,如果涉及了刑事責任的話,相信檢察官也不會置之不理的。
------------------------

建築法的規定是指事前作審查
開版怎麼一直在扯到事後追查責任?
回覆 拆政府 在2/21/2016 8:08:19 AM的回覆:
有人覺得延長3倍延到30天的審查不長


但更重要的重點是,建築法依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的立法目的,要政府機關於審查建築物時,依個案不同的情形作寬嚴不同的審查

所以才規定供公眾使用的建物,審查期間可以從10日,延長多達3倍到30日

但台南市政府對本案這種17層高樓,拆除低樓層所有隔間牆,這種特殊危害安全情況,並沒有做較嚴格的審查而顯然違法



回覆 不等者不等之 在2/21/2016 10:08:58 PM的回覆:
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不只納骨塔

包括非常多建築物,像蓋自用住宅、廠房、像蘇嘉全蓋的農舍、倉庫、自用停車場、養殖場……等等,應該都是
回覆 ~.~ 在2/22/2016 9:03:28 PM的回覆: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也包括供居住使用

建築法第   5   條
本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回覆 拆政府 在2/24/2016 8:02:27 AM的回覆:
樓上說的沒錯,

建築法的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也包括供居住使用

這次的全臺灣傷亡最嚴重的,維冠大樓建築物倒塌事件,

依建築法的規定,當時地方政府依法本就應該要作更嚴密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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