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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下刑事訴訟的問題?
發表人 john  

發表日期

1/6/2016 12:41:43 PM
發表內容 1.   正常情況下(亦即排除   刑事訴訟法   294第三項   305   306   的情形),一造未到場時,得否行準備程序或審判程序?   不能行審判程序的原因是因為281條?   那準備程序呢?因為目前讀到的都是有一些特別要件(如上述294   305   306)才能一造辯論判決而又聯想到之前去法院旁聽,看到法官在被告未到庭的狀況下詢問被害人,但又不是叫被害人到證人席訊問,也沒有具結,只是在談論被害經過,可是被害人所述又有打入筆錄,那這是何種程序?又此程序合法嗎?
2.   被害人之訊問屬於何種證據方法?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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