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線 上 訂 購

學 員 服 務

歷 屆 試 題

試閱•更新

心 得 分 享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官網購物車歷解1本免運,2本以上再93折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高雄追車事件之有感
發表人 鄉民的正義真可怕  

發表日期

9/11/2015 9:05:51 AM
發表內容 寫了一篇此事件的看法
結果被公幹的要的死
還是保持沉默比較好一些吧
寫的大意如下:
一、先探討騎車二位少女犯了什麼法,就外觀而言僅行政不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其他犯罪行為,非屬刑事不法。
二、員警追車行為的法律定性,實質上屬拘捕行為了,但該二位少女非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亦不符合刑訴法§88-1的緊急拘提的要件。
結論:該員警追車行為有討論空間,是否符合施姓員警所稱的依法行政也有疑問。
回覆 誠心建議 在9/11/2015 9:48:53 AM的回覆:
老實說
你寫的這麼法匠氣
非法律人當然會反感
回覆 還是去乖乖念書吧 在9/11/2015 10:21:44 AM的回覆:
考試的訓練不就是要寫成這樣,判決書也是如此,一般人對法律的認知與實際法律規定與適用真的差距頗大,不是很好溝通。
回覆 樓上有理 在9/11/2015 12:26:43 PM的回覆:
還是回去唸書。
雖然不是現行犯,但很可能是通緝犯。
依照國外統計,警察得以逮到通緝犯,絕大部分是因為通緝犯交通違規所致。
回覆 樓上有理 在9/11/2015 12:26:44 PM的回覆:
還是回去唸書。
雖然不是現行犯,但很可能是通緝犯。
依照國外統計,警察得以逮到通緝犯,絕大部分是因為通緝犯交通違規所致。
回覆 可追緝 在9/11/2015 3:05:21 PM的回覆:
但要注意比例原則
回覆 請教樓上 在9/11/2015 4:51:03 PM的回覆:
要如何注意比例原則

慢慢追嗎?

一直保持著約5公尺距離嗎?

再等他沒有油了才抓嗎?

不可鳴笛,也不可太靠近?

這算什麼比例原則啊

乾脆不要抓算了...就讓社會治安讓他惡化好了

省得一些人整天說些有的沒的
回覆 靠 在9/11/2015 9:26:24 PM的回覆:
警察只會在違規熱區抓小咖的
在犯罪熱區      像是八大行業      遇到聚眾鬥毆那種的      
第一時間一定沒有警察         都要等到打的差不多了才出現…

我想說的是   
追違規的時候他們不管你及其他用路人的死活      追就對了
可是他們遇到可能被趁亂打死的時候   他們第一顧的是他們自己的死活…躲就對了~

回覆 以前就討論過了 在9/11/2015 9:35:32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不是以前就討論過了,已經不是第一次。
回覆 樓上有理 在9/11/2015 10:12:22 PM的回覆:
唉,這道理很簡單,對方人多,警力就要多,對方人少警力就少,這就是「比例原則」。
不要以為交通安全不重要,台灣一年被車撞死的超過三千人。
但是,被人殺死的不超過百人,當然要大力整頓交通。
回覆 可追緝 在9/12/2015 9:19:02 AM的回覆:
你在這情緒字眼沒啥用啦、比例原則就是目前實務的檢驗公權力執法手段的標準、你問說要如何比例?那應該去問法官
回覆 曼波回音 在9/12/2015 10:02:34 AM的回覆:
講人權、講比例原則,講來都是屁。

美國總統歐巴馬未經審判程序,就找人衝進去賓拉登家,把他幹掉,明顯違反人權、比例原則,不知道樓上的有沒有去白宮抗議。
回覆 屁是香的 在9/12/2015 10:17:31 AM的回覆:
所以呢?
回覆 吃屁台灣人滾回美國 在9/12/2015 10:28:32 AM的回覆:
12歲童持BB槍遭警槍殺|   即時新聞|   20141124   |   蘋果日報
2014年11月24日   -   美國克里夫蘭一名手持玩具手槍的黑人12歲男童,22日遭警員開槍,23日宣告不治。

比例原則
美國警察殺人可以不遵守啦
台灣警察追個車也要被公幹啦

淦
吃比例原則屁的台灣人跟法官
滾去美國跟美國祖宗去玩比例原則啦
回覆 去 在9/12/2015 10:37:47 AM的回覆:
向法官說
回覆 有人 在9/12/2015 10:55:44 AM的回覆:
家屬死在這情況下、就不會叫人滾回美國了、
回覆 曼波回音 在9/12/2015 11:17:11 AM的回覆:
整件事最應該被譴責的是騎車的人,最倒楣的是被撞的小自客,但是,就是有人喜歡模糊焦點,在那邊什麼法律行為定性。

就好像人權團體不敢指責歐巴馬未經審判程序,幹掉賓拉登,反而譴責台灣依法執行槍決。
回覆 不穴 在9/12/2015 12:10:52 PM的回覆:
講的天花亂墜…考試還不是乖乖照寫比例原則
回覆 錢 在9/12/2015 3:58:05 PM的回覆:
為什麼汽車會跑出來?
回覆 又少兩隻豹 在9/13/2015 8:58:54 AM的回覆:
3好+1好
回覆 常委 在9/13/2015 10:31:35 AM的回覆:
明明就是看到沒戴安全帽追車取締
摔死人了   就變成追刑事疑犯!
說出:「遇警就跑   非奸即盜」「死是妳自己的選擇」

這樣的任意解釋執法事實,羅織嫌疑
法治素質如此低劣   不由檢察官來指揮約束警察可以嗎?!還想當偵查主體?台灣不就變警察國家!

不用靠腰警察以後不敢追也不願追!
對露出犯罪痕跡的嫌犯你盡量追   開槍都ok!
但對違反行政罰的民眾!你家警察長官
也說了   可攔查   可拍照取締   不要追捕!還有不要再硬凹!
回覆 陽委 在9/13/2015 11:16:05 AM的回覆:
你怎知除了違反交通規則外、沒有持有違禁品?
回覆 警察職權行使法 在9/13/2015 11:20:39 AM的回覆:
有事實足以認為…
你怎知警察當時看到啥事實?
回覆 警察職權行使法 在9/13/2015 11:20:42 AM的回覆:
有事實足以認為…
你怎知警察當時看到啥事實?
回覆 啊 在9/13/2015 12:31:44 PM的回覆:
警察會說沒看到
但是有聞到酒味
事後再說可能聞錯了

總之
一些警察的天性大概就是吃軟怕硬
看到打群架就只會找藉口不出面制止
看到辣妹沒帶安全帽      就又立刻忌惡如仇的追上去了
回覆 追 在9/13/2015 12:44:38 PM的回覆:
追的好
回覆 @@ 在9/13/2015 12:52:35 PM的回覆:
你怎知   你怎知……
你直接講: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人。更省事
回覆 路過 在9/14/2015 9:08:41 AM的回覆:
交通違規就直接拍照錄影逕行舉發就好了啊!
不懂為何要去追車?
追車不但執勤警察自身有危險,被追的人摔車又會胡亂投訴
有違規事實就直接錄影拍照!安全、方便、省事.
回覆 路過 在9/14/2015 9:19:47 AM的回覆:
想要當警察的應該要去美國才對.
美國警察執法很強勢的!
在美國被警察攔檢只要稍有抗拒行為就直接開槍,就地正法!
現在在台灣當警察是很沒尊嚴的,且社會地位普遍低落
個人所認識的警務人員(包含警官),很多都不願意告知自己的職業
只敢含糊的說自己是司法人員,卻不敢直說自己是警察!
真是可悲、可嘆、又可笑....竟連自己的職業也羞於啟齒
這麼說來,當憲兵的也可以說自己是司法人員啊!
刑事訴訟法也明文規定憲兵下士也是司法警察官XD
回覆 你也不知 在9/14/2015 10:40:40 AM的回覆:
@@   在2015/9/13   下午   12:52:35的回覆:
你怎知         你怎知……
你直接講:寧可錯殺一百         不可放過一人。更省事
.......................................................................................................
你去當警察最好當了,只要違規的都靠路口監視器。
回覆 曼波回音 在9/14/2015 11:26:42 AM的回覆:
面對違規的機車,只要拍照取締就好?
怎麼拍?
先把車停好,再拿出相機拍?
你以為這些人騎車很慢?
或者,警察巡邏時,一手催油門,一手拿相機,隨時拍?

原po要講誰對誰錯,我們沒意見

但論述根本就有問題,實在令人難以苟同
一,你怎麼知道她們不是通緝犯。
二,完全用媒體的思維在推論,也就是沒死的叫屁孩,死的教孝子,這一套理論來評論。
回覆 很難溝通 在9/14/2015 11:54:10 AM的回覆:
追車行為是一個相當危險的犯罪偵查行為,伴隨的危險性非常高,今天如果是警察自己撞車死亡呢?或者是波及無辜撞到過馬路的民眾,而這個民眾正好是你的家人呢?你會樂於接受警察只是為了追一個沒戴安全帽的人而撞死你的家人,所以很不好意思,你就接受吧,要是你是警察的家人,你會願意讓你的家人做這種高風險的行為嗎?
我認追車這個犯罪偵查行為的發動應該要嚴謹規定,不宜把風險轉嫁給一般用路人來分擔,不是完全禁止追車,而是可以考慮限於重大犯罪的現行犯、準現行犯,例如,殺人、強盜等,在王柯司法關說之後,立法院修法把監聽只能用於重大犯罪,這種不會傷及無辜及當事人生命、身體的犯罪偵查行為,都限縮必須是重大犯罪了,為何追車行為不立法規定於相關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造成警察追也不是不追也不是,這是一種嚴重的立法怠惰,我再一次強調,追車行為是一種非常高危險的犯罪偵查行為,被追者是自陷於危險,結果自負,但無辜的用路人呢?為何要去承受這種高危險呢,就好比這次高雄追車事件,若撞上的是路人呢?各位有想過這種情況嗎?

白話一些:今天剛好你的家人過馬路,遇見警察追車,而對方只是沒戴安全帽、闖紅燈,不幸的是你的家人被警察撞死了,闖紅燈的沒事,你可以這麼樂意接受嗎?警察只是依法行政啊,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你就認了吧,如果你的肚量有這麼大,那我服了。
回覆 偷換概念 在9/14/2015 12:19:45 PM的回覆:
很多人說女生罪不致死,不過警察並沒有致她於死啊,發生意外的因果關係要賴到警察身上還蠻怪的,要逃要停該女有選擇不是嗎?之前某法院嫌犯有憂鬱症,身上藏皮帶刀警察沒搜出來,結果嫌犯跑去廁所自殺,家屬告警察不起訴,重點在於是否意志自由啊。被警察追不是被流氓追,被追到不會受不法侵害,基此說已無意志自由只能逃逸,把逃逸的風險全歸於警察,說不過去啦。很多人喜歡把所犯應得處罰跟意外並論,邏輯有點不清楚,處罰可以法定,意外之損害能夠限制在一定範圍嗎?
回覆 樓上說得好 在9/14/2015 12:27:56 PM的回覆:
該死的
自找死路怪誰
回覆 曼波回音 在9/14/2015 2:40:19 PM的回覆:
自己心虛逃跑,才是造成其他人危險的主要原因。

假設,我騎車未戴安全帽,見前面有警察攔檢,馬上來個大迴轉,趕快跑,這時候不管有沒有人追來,其實我都已經造成其他人的危險。

其次,這次讓我跑掉,吃到甜頭,下次一樣,再跑,又一次增加其他人的危險。
回覆 44 在9/14/2015 11:38:59 PM的回覆:
好笑
誰的危險?
危險本來就無所不在
要就去查那台汽車
查看他從出門到車禍有沒有超速、有沒有檢查胎壓
講白了      有檢查胎壓的話         那個時間點就不會出事
危險也就根本不存在
回覆 ... 在9/15/2015 7:57:30 AM的回覆:
警察臨檢
ㄚ你是不會乖乖給臨檢
跑個屁?

你要跑去撞車或跑去吃大便
腿長在你身上
是你的選擇
關警察什麼事

不然你便秘
是不是也要怪警察?

總之自作孽
3好+1好
回覆 樓上有理 在9/15/2015 8:15:13 AM的回覆:
警察臨檢,就讓他檢,違法臨檢就檢舉他。

何必跑掉,製造危險因素,等出事再怪別人。
回覆 事後諸葛 在9/17/2015 10:52:29 PM的回覆:
用結果論推「行政不法」
最好看到改煙管,幾百台噗噗叫的「慢速遊街」飆車族也別盤查,千萬別追,否則也不符你的無令狀拘捕檢驗模式
這次如果不是兩個可愛的小女生,是小屁孩,你的結論可能不同
回覆 追車是實質拘捕? 在9/17/2015 10:59:27 PM的回覆:
那盤查、臨檢、路口交通指揮停止命令都是「實質拘捕」囉
那攔車盤查要不要聲請拘票?OP的刑訴讀的好好噢
回覆 追車是實質拘捕? 在9/17/2015 11:02:01 PM的回覆:
那盤查、臨檢、路口交通指揮停止命令都是「實質拘捕」囉
那攔車盤查要不要聲請拘票?OP的刑訴讀的好好噢
回覆 只是依法行政,有事嗎 在9/18/2015 12:48:16 AM的回覆:
就單純的交通違規
警察依法行政而已

不懂扯到刑法刑訴幹嘛
有那麼複雜嗎?

法匠們~
清醒點好嗎?
快從恐龍世界回來呀!

回覆 喔 在9/18/2015 1:27:15 AM的回覆:
依製造危險理論來看
下車在路邊被臨檢也是製造交通危險的事情
不被臨檢   交通沒危險   警察追個屁呢?
回覆 error 在9/18/2015 8:19:30 AM的回覆:
依最新德國有力學說(非roxin大師)
「保護規範理論」之「風險競合擇一歸責說」
被害人故意規避行政盤查,製造之風險,競合符合行政規定
所產生之容許風險,在犯罪一般預防及法秩序形成期待的最終考量,「完全且終局地只可歸咎被害人」。
回覆 五五 在9/18/2015 3:32:07 PM的回覆:
宜蘭地院102國字第5號判決
其中提到警察如主觀認為被害人從餐廳有喝酒,那被害人從餐廳走到停車常開車這段期間,應該勸導,而非從後跟蹤,等到害人闖紅燈及偏離行道時才追車,蓋不符合比例原則。
這判決我想第二審一定被打臉
回覆 曼波回音 在9/18/2015 4:07:32 PM的回覆:
警察如果主觀認定行為人有偷竊的意圖,應該加以勸導,蓋等行為人�茪漇寣A再加以逮捕,不符比例原則。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聯絡我們/首頁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