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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一個民訴的疑問
發表人 老四  

發表日期

5/31/2015 7:23:16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關於民訴上訴之效力,講義中提到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關於單純合併的部分,在三審:有一部先行確定之可能。理由中有一項是發回(或發交)更審亦不得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不得為附帶上訴(460第一項但書)。我的疑問是:460第一項但書可以得到不得為附帶上訴的結論,但是不得變更或擴張上訴聲明呢?發回更審不是可以擴張上訴聲明嗎?
回覆
李俊德 在5/31/2015 7:44:46 PM的回覆:

上訴人始有「擴張」上訴聲明可言

被上訴人如何「擴張」上訴聲明?

回覆 老四 在5/31/2015 8:36:5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答覆,但我想我沒有精確表達出我的問題。關於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460第一項但書),此點並無疑問。但是在發回更審時,上訴人不是可以擴張上訴聲明嗎(93年第3次民庭決議)?那麼第三審豈不是無法先行確定?
回覆
李俊德 在5/31/2015 10:13:24 PM的回覆:

所以,講義不是分成兩種看法嗎?

1.基於公平:否定

2.實務基於文義:肯定

PPT裡不是每一種狀況都有舉例子作說明嗎?

回覆 老四 在6/1/2015 9:14:20 AM的回覆:
終於弄懂了,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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