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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女童割喉案
發表人 嗚嗚  

發表日期

5/30/2015 12:17:16 PM
發表內容 符合自首、更不會死刑了
廢物的他抒發壓力、那家屬呢?
回覆 還是不死刑嗎? 在5/30/2015 12:25:16 PM的回覆:
很難過   看了就是很難過

回覆 皮皮阿魯 在5/30/2015 1:04:21 PM的回覆:
是得減,不是應減
回覆 Teresa 在5/30/2015 1:16:57 PM的回覆:
可惡的女童殺手
回覆 @@ 在5/30/2015 2:14:44 PM的回覆:
整個看下來
除非一   ,二審都遇到恨他入骨的法官
否則兇嫌的狗命應該還是取不到
回覆 廢死理念普及成功 在5/30/2015 2:51:11 PM的回覆:
在台灣真的殺一個人死不了               連殺人犯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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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呵呵 在5/31/2015 12:29:26 PM的回覆:
案情很單純,結果如何,就看作文能力了。
回覆 殺人慣犯仍判無期 在5/31/2015 1:21:40 PM的回覆:
4度殺人   仍不判死

法官竟稱「屢次道歉   良心未泯」   無期定讞
2014年10月15日

【黃哲民、王吟芳╱台北報導】四十五歲毒販張添銘從十四歲起陸續犯下兩次殺人、一次殺人未遂案,曾被判無期徒刑,七年前獲假釋但兇性不改,前年第四度殘殺人命,開槍打死載他的計程車司機,被起訴求處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他屢向被害人家屬道歉、足見良心未泯可教化,昨僅判無期徒刑定讞。

張添銘一殺再殺卻從未被判死刑,律師丁昱仁直言:「說穿了就是法官不想判死刑。」律師謝以涵憤慨說:「張添銘有悔改嗎?坐牢那麼多次,教化還不夠嗎?他有記取教訓嗎?」謝表示,看過許多殺人兇手在法庭上哭求原諒,表示會道歉賠償,但下了庭又是另一副嘴臉,「很多被告都知道出庭怎麼替自己開脫,法官不應該這麼輕易被蒙蔽。」   

14歲殺人獲輕判
判決指出,張添銘(另案服刑中)一九八三年首度殺人,當時年僅十四歲,他打工時與人衝突,拿刀砍死對方,因未成年獲輕判八年徒刑坐牢,假釋後於一九八七年再犯下殺人未遂案,判刑兩年半;出獄後又於一九九三年間因行車糾紛第三度殺人,這次持槍打死何姓男子,被判無期徒刑入獄,二○○七年張男二度獲假釋出獄,二○一○年間,張男因販毒再被判刑十五年半定讞,他卻逃亡拒到案,遭通緝。
前年一月,張男帶改造手槍與四十八顆子彈,在花蓮市搭上三十二歲陳男駕駛的計程車,途中疑因吸毒產生幻覺,以為仇家跟蹤追殺,朝車後擋風玻璃開一槍,陳男嚇到把車停在路邊。   

槍抵頭胡言亂語
張男以為陳男停車要害他,竟連開兩槍打死陳男,然後到車外用槍抵住自己右邊太陽穴,不斷胡言亂語,警方獲報趕往抓人,張男棄械被捕,還喃喃說「路邊竹林躲著仇家」、「司機故意把車開進死路,要讓我死」等語。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張男,並指他三十一年內連續奪走三命,已無教化遷善可能,求處死刑,但花蓮地院認為,張男落網時不斷喃喃自語,應是吸毒過量所致,犯案時應已達精神耗弱且有妄想狀態,因此僅判他無期徒刑。
檢方與張男均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為,張男知道棄械投降保命,顯見他未達精神耗弱可減刑要件,但考量他屢次當庭向被害人妻子道歉,保證真心懺悔,希望賠償家屬,足見良心未泯。   

認定有教化可能
判決指出,依《兩公約》精神,有教化可能的罪犯應留一線生機,判死或許可消減死者家屬怨恨,卻難撫慰家屬悲痛,仍判張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判決,判張男無期徒刑定讞,昨聯繫不上被害人家屬,不知其回應。

4度殺人   官司概況
●1983年   殺第1人
張添銘14歲在餐廳打工時,與人發生衝突持刀砍死對方,遭判刑8年定讞並入獄服刑
●1987年   殺人未遂
假釋出獄後又犯下殺人未遂罪,遭判刑2年6月定讞
●1993年   3度殺人
出獄後因行車糾紛3度殺人,持槍殺害何男,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2007年   假釋出獄
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獲假釋
●2010年   販毒通緝
出獄後再以販毒為生,遭判刑15年6月定讞,因未到案服刑遭通緝
●2012年   殺第4人
吸毒後4度殺人,槍殺陳姓運將遭判無期徒刑定讞
資料來源:判決書   
回覆 是我認知有誤嗎? 在5/31/2015 1:29:16 PM的回覆:
刑法規定自首是得減,不是必減,
所以就算他自首了,誰說一定會減刑?

當然啦,如果又來個特色,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這件案子是他犯的,我的立場仍然沒變,
支持死刑!

但前提是,不能捉錯人、判錯案。
回覆 刑法 在5/31/2015 2:08:25 PM的回覆:
讀了台中某補習班的刑法DVD,學說無比多,課本也很雜亂,刑總讀到最後一堂還有(辛說),學說多還要在旁邊註明有反對說及筆者說,判例與判決也要批評,判例是實務見解,判決比較新,應是後見解優於前見解,每爭點七七49總變化,精神很錯亂
回覆 h03 在5/31/2015 2:12:07 PM的回覆:
沒有中心思想的教材就會變成這樣子....
回覆 路人 在6/1/2015 11:01:35 AM的回覆:
法條是得減,廢死是必減,這樣解讀沒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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