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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可以寫<國考書籍>嗎?
發表人 846532  

發表日期

1/12/2015 2:01:21 PM
發表內容 司法官可以寫<國考書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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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件事一直很困惑我

那就是司法官可以寫   寫書   嗎?

公務員不是不得兼職嗎?

一點小疑問,請教大家
回覆 還好吧 在1/12/2015 3:43:29 PM的回覆:
參考參考~連補習班都可以教了~出書還好吧
http://www.mocs.gov.tw/treasure/document.aspx?Node=814&Type=1&Index=3
--------------------------
釋71、公務員得發表並出版與公務無關之著作。
所詮釋之法&#63912;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
銓�斑�95&#63886;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
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至公務員&#63851;加出版社所舉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64008;為,則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
釋50、公務人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所詮釋之法&#63912;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3
銓�斑�85&#63886;10月28日85台法二字第1374625號書函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63965;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本部83&#63886;11月3日83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63862;以:「……公務人員&#63965;用下班時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64008;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63886;10月15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號書函&#63846;本部&#63862;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種,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63972;,分技藝補習班及文&#63972;補習班2&#63952;。短期補習教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63991;皆可辦&#63972;。服務法第14條之3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63847;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回覆 45132 在1/12/2015 3:45:08 PM的回覆:
有亂碼

能麻煩改一下嗎?

感謝樓上的熱心
回覆 .. 在1/12/2015 3:58:31 PM的回覆:
可自行上銓敘部網站http://www.mocs.gov.tw/treasure/document.aspx?Node=814&Type=1&Index=3


銓敘法規釋例彙編中"拾、服務1823-1970"內查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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