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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管轄問題請教老師
發表人 宇法學員  

發表日期

12/7/2014 7:04:28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您好   :

            請問甲是房東,   要對乙(台北市),   丙(台中市),   丁(台南市)   三位積欠他房租的房客提告,      請問這時候可以適用民訴20條嗎?   我的想法是:   依照53第三款的定義,   被告三人不在同地,   因此這樣的訴訟應該根本不算是共同訴訟吧?   所以不適用第20   條,   請問這樣的思考是對的嗎?   謝謝   !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14 7:08:23 PM的回覆:

被告三人不在同地,         因此這樣的訴訟應該根本不算是共同訴訟吧?      
----------------------------------------------------------------------------------
為什麼同時告三個人不算是共同訴訟?

回覆 原po 在12/7/2014 11:16:49 PM的回覆:
因為這種情形應該屬於53條第三款的狀況(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   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      但是但書有限制必須是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   本題之被告散居各地,   所以我認為應該不符合   53   條第三款之規定.      不知是否理解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7/2014 11:29:23 PM的回覆:

共同訴訟的基本定義就是數個共同被告

所以以三人為被告就是共同訴訟

但是你提的事實不合53及20之要件,故無其適用。



回覆 原po 在12/8/2014 10:21:35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快速的回答,   那麼如果不適用第20條,   那應該是由哪一個法院管轄?   還是要分別起訴?   
回覆 九把槍 在12/8/2014 11:22:27 AM的回覆:
上課舉例是銀行對信用卡的催收
回覆
李俊德 在12/8/2014 12:09:55 PM的回覆:

53是責問要件

先起訴,再看被告有沒有抗辯

回覆 原po 在12/9/2014 7:08:01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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