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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試題疑義>司一試民法第34題疑問
發表人 請教  

發表日期

8/12/2014 5:34:56 PM
發表內容 甲偷乙的腳踏車賣給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給善意之丙,乙於失竊後   2   年內請求丙回復其腳踏車。依民法規定,丙不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A)損害賠償   ��
(B)解除契約
(C)減少價金   
(D)如有違約金之約定者,亦得請求違約金


考選部答案是(C)
請問理由或依據是什麼?
回覆 減少價金 在8/12/2014 5:41:03 PM的回覆:
東西都被善意取得了,還減少什麼價金阿=   =!
回覆 不了 在8/12/2014 5:41:50 PM的回覆:
小弟也不知道
本來依直覺是猜C的
後來又手賤改成D
我想
主張減少價金前提應該是還保有標的物
本題標的物已經被取回
所以沒有減少價金的可能吧
回覆 路人 在8/12/2014 6:00:05 PM的回覆:
以為是考法條題,ptt跟本版所提出的疑義,我只有3成跟標準答案一樣,跟大部分的考生一起掉入同樣的陷阱........
回覆 發 在8/12/2014 6:58:42 PM的回覆:
這題考的是考生的法感夠不夠吧…
回覆 小魯蛇 在8/12/2014 9:13:42 PM的回覆:
買賣主要要看是訂約時或訂約後的瑕疵
回覆 小明 在8/12/2014 11:49:13 PM的回覆:
這題應該是這樣解∼

減少價金是物之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但這一題是權利瑕疵擔保,準用債務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而債務不履行的法律效果,原本就沒有減少價金這一項。

實際上來說,車子整個被要回去,買主當然要向賣家請其解約或損賠,而不會要求減少價金的,這一題答案沒錯。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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