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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
發表人 以下開放馬迷崩潰  

發表日期

4/1/2014 11:11:23 PM
發表內容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40331212131

主旨: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真相!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
 
連署訴求:
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事件真相並追究刑責!
一群法學教授致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楊治宇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

   
我們是一群法學教授,本於和魏揚聲押事件聯合聲明的相同立場,我們再度就行政院的武力驅離事件,針對全國各級檢察官—尤其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楊治宇及承辦檢察官,提出下列鄭重呼籲。我們的公開聲明由近四十多位國內刑事法學者共同發起,並開放全國法律系教授參與連署:

   
一、程序事項

   
檢察官應恪遵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秉持法律守護人的本分,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228條規定,主動開始偵查、徹底釐清事實並追究「行政權」有無過度使用武力的行為,勿枉勿縱。為達偵查目的並避免證據湮滅,檢察官應立即依法保全相關證據,如府院高層及警察首長之前後通信(聯)紀錄、當夜行政院內外所有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以免坐失偵查良機。

   
二、實體爭點

   
由於驅離行動涉及一體行政的上、下級公務員,實體刑事法律問題的層次有別,檢察官偵查時應遵守相關《刑法》規定並注意向來實務見解,我們特別指出下列實體爭點:

   
(一)員警驅離學生及民眾時的對人身犯罪問題

   
1、構成要件該當性問題
員警對學生(及民眾,下同)的驅離作為,可能干擾學生的自由、身體等法益,若警察確實有持警棍攻擊學生頭部的行為,依最高法院向來實務見解,以棒、槌敲擊致命之頭部可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甚至可能考慮殺人未遂罪名(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9號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518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等判決參照)。縱無殺人故意,亦有傷害或重傷害等問題。此外,另有公務員犯非純粹瀆職罪(刑法第134條)之加重其刑問題。
2、違法性問題
關於員警能否基於《刑法》第21條的「依法令之行為」而阻卻違法,首應注意:當國家機關為達成公益而執行侵害人民利益的行為時,因為國家機關是整個社會中,唯一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實施強制力以執行公權力者,自應切實遵守程序性及實體性的規範,否則不能阻卻違法。
1)   出示證件義務之違反問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2項的規定,警察必須出示證件,穿著制服,並告知受侵害的人民其事由,這是警察執行勤務的程序規範。警察執勤若未依法穿著制服並標誌其個人身分(包含蓄意遮掩、去除臂章),就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的程序規則,也使得受其侵害之人未來無從具體追究警察可能犯法的責任,其行為當無阻卻違法的空間。

   
2)   比例原則之違反問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開宗明義揭示「比例原則」,僅容許警察採取「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此乃任何警察行使職權時皆應遵守的一般性誡命。針對集會遊行,《集會遊行法》第26條明文規定: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違反以上規定即為違法執行職務,並無阻卻違法之可能。   
此外,警察若使用「警棍」等危險性武器時,必須更嚴格遵守《警械使用條例》的特別規定,例如該法第1條第2項的制服、證件要求,第3、4條的使用警棍例外容許要件,及第8、9條「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等執行基本要求,違反者即非刑法上的依法令之行為,不得據此阻卻違法。
檢察官應徹查在場員警使用警械時,是否遵守以上程序要件及比例原則的基本要求。驅離集會僅能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如果學生僅是靜坐地上,消極地造成警方淨空現場的困擾,依據比例原則,員警應該優先採用較小侵害的手段,以合抬方式將學生搬離現場;倘若使用警棍、盾牌或鋼棍,毆打靜坐者甚或追打、腳踹正離去中的學生,即屬重大違反比例原則的行為,不得阻卻違法。
至於員警若確有以警棍敲擊學生頭部等「致命部位」之行為,不但違反比例原則的情節極其明顯、嚴重,依前述最高法院見解,可能屬不確定故意之殺人未遂行為,更無阻卻違法之可能。

   
(二)員警強制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的犯罪問題

   
檢察官應徹查員警有無脅迫醫療人員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之犯罪行為。
首先,具有我國內國法效力之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一般性意見書,亦再三重申禁止歧視之醫療中立要求,並誡命國家不得阻撓醫療照護,或以強暴、威脅等手段驅離醫療站、逮捕或拘留醫護人員。
其次,我國《醫療法》第106條第2項明定:「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刑度相同。同有公務員加重其刑之適用問題。檢察官應徹查有無上開犯罪情事。

   
(三)政府高層下命令的刑責問題

   
政府高層縱未直接以其行為侵害學生法益或阻撓醫療行為,但若透過在前台實施的警察(或檢察官)而為之者,亦無礙其成立前述(一)(二)所列相關罪名之正犯。
我國刑事司法向來承認只參與謀議而未為實行行為的「共謀共同正犯」(釋字第109號: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據此見解,若政府高階官員指示基層員警(或檢察官)故意實施違法的公權力行為,因而侵犯學生法益或阻撓醫療時,已足以構成共謀共同正犯,自應依《刑法》第28條一併共同負責。此外,若政府高層係以「使命必達」而下命基層員警,要求其無論如何達成「限時淨空目的」,則執行員警使用不合比例原則手段,已是下命者「有預見或可得預見」的範圍,下命者自更應為違法命令負起刑責。
從犯罪支配角度而言,下命者可能不只是共謀,而是首謀。當政府高階公務員違法而以命令介入時,其掌握了極其有效的公權力機制,雖然沒有自行出手,但他們卻是整件事情背後真正的操弄者。猶如國際上違反人道等罪名的審判原則所示,「整體來說,離實際殺戮行為越遠,需負的責任越大」,下命者更應為濫用國家暴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負責。檢察官自應徹查證據並依法追究下命者的刑責。

   
三、如果,連檢察官也不給人民真相…

   
檢察官乃《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若有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期許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秉持良知與法律,並依《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公正、客觀、中立地還原行政院驅離事件的真相,釐清上述相關刑事責任問題。若有「上級」甚或「上上級」不當指導或干擾辦案,請承辦檢察官務必遵守《法官法》第92條的明文規定,不得遵守違法命令,且合法命令應符合「以書面附理由」的法定要式。否則,承辦檢察官自身亦無法免除刑事責任(無法主張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且可能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而被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
這一週來,台北地檢署傾全力要找出佔領行政院的首謀,甚至到了急切聲押的程度,但對於國家施用違法暴力部分,卻顯得毫無作為。我們再次呼籲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要真正做到《法官法》內所規定的公益代表人,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
作為法學教授,我們也將持續關注楊檢察長及檢察官處理這些案件的程序及結果——無論起訴、不起訴或行政簽結。

   
共同發起人(近40位刑事法教授,依加入發起先後)

   
楊雲驊(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許�盚F(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吳俊毅(高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聖傑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古承宗(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薛智仁(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乃彥(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周漾沂(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謝志鴻(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榮耕(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皇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王正嘉(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黃榮堅(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子平(高雄大學法律系教授)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蕭宏宜(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榮聖(玄奘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張麗卿(高雄大學財法系教授)
鄭文中(文化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張明偉(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系副教授)
謝如媛(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高金桂(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天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蔡蕙芳(中興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
王勁力(高雄第一科大科法所   副教授)
鄭昆山(中正大學犯防系刑事法退休教授、高雄空大政法系兼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副教授)

   
連署人(法律院系教授,依連署先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張懿云(輔仁大學法學院院長)
林國彬(台北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廖大穎(中興大學法律學系主任)
許惠峰(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所主任暨所長)
(開放連署中)
回覆 詐領研究費 在4/2/2014 7:16:58 AM的回覆:
學生違法視而不見?!對台大法學院不滿也可占領台大法學院!?這也是公民抵抗權?難到這詐領研究費的研究成果?這些教授的言論真令人生氣!
回覆 知道 在4/2/2014 8:30:37 AM的回覆:
樓上所言正確
這就是為甚麼這群學生如此不負責任
凡事只會怪別人了的原因
因為老師也不明究理呀
學生當然是有樣學樣
悲哀
結果國考還是要交給這群教授去閱卷
好像有點....
看來
今年這是重點考題了
要考上的話
趕快了解一下教授立場
不然
一定被打槍
管他甚麼是非對錯
反正
日頭赤熱熱
隨人顧性命
回覆 10月圍城 在4/2/2014 8:48:35 AM的回覆:
場景1.
閻孝國:先生~,書生最怕見到血,見血就手軟

場景2.
陳少白:革命是要代價的,不是出張嘴印印報紙,出錢就有

場景3
李玉堂:我出錢,別把我兒子捲進來



回覆 路人甲 在4/2/2014 9:02:37 AM的回覆:
結果反學運者除了潑糞
也提不出什麼具體實質論述
連載考卷上試抒己見的勇氣都沒有
襯托出服從(國民黨的)權威的本質
回覆 不是反學運 在4/2/2014 9:42:51 AM的回覆:
創造一個公民抵抗權合理化非法行為?那何謂公民抵抗權?標準為何?具體個案如何操作?誰說了算?是學生還是這些教授?假若這些人覺得是主流民意而而且是絕對多數,何不發動罷免總統立委?即便是門檻高也是辦的到吧!這樣不是更有正當性?縱然承認公民抵抗權也應該窮盡一切而不可得再行使吧!否則任何人只要對政不滿就行使,不就天下大亂?我也不滿調漲學雜費那我可以占領學校嗎?如果我不滿國考評分我去占領考院嗎?如果我對台大不滿我可以占領法學院嗎?台大占盡一切教育資源對私校不公我也要占領嗎?如果台大法學院被占領警察以柔性勸導而無法驅離,這些法學院教授能接受嗎?
回覆 哈哈 在4/2/2014 9:48:31 AM的回覆:
一群考生在跳針質疑40位刑法學者,
如果考生跟多數學者的想法差距大到這個地步,
就不難理解萬年考生為什麼會是萬年考生了。
回覆 考生 在4/2/2014 9:57:48 AM的回覆:
樓上的!所以要改革國考!公布標準答案!不然,不公布答案檢驗,躲在研究室不敢接受檢驗答案,這不是黑箱什麼是黑箱!
回覆 警察 在4/2/2014 11:18:48 AM的回覆:
這些教授喝洋墨水回來,言必稱美國,言必稱德國,言必稱他留學國的制度多好!但那些國家的警察對付室失控的集會有這麼溫和嗎?!再說,警察驅   散的方式不是第一次有受傷,為何這些教授沒出來叫?!
回覆 有人提到美國? 在4/2/2014 11:36:09 AM的回覆:
佔領華爾街遭警打傷 將獲賠1億3700萬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28/340326.htm



好了,KMT政府及其順民鐵衛軍表示?

回覆 喔 在4/2/2014 12:33:52 PM的回覆:
考生: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唸過補習班整理的學說,以及補習班整      理的法院見解。
學者:博士畢業,唸過外國原始文獻,並提出自己的見解、檢視法院見解並提出評論。
考生表示:學者誤國,改題黑箱應接受檢驗。
回覆 大海 在4/2/2014 1:55:26 PM的回覆:
致   有管轄權之檢察署: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立法院屬國家所有的建築物,管理者屬國家,國家領導人馬英九已要求學生應退離立法院,恢復國會正常運作,只是未提出告訴。

學運領袖「林飛帆」103年3月30日晚上   上台發言,怒嗆佔領立法院的行動不會停止,還要大家跟身邊七個朋友互換連絡方式,從周一到周日,排班到立法院報到。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太陽花學運,有林飛帆、陳為廷、魏揚等領袖,超過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其太陽花集團成員從事佔領立法院之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罪活動,林飛帆說佔領行動不會停止,所以具有常習性、集團性。所以我認為是個犯罪組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林飛帆3月30日晚上公開發言,發起、主持犯罪組織,要大家跟身邊七個朋友互換連絡方式,從周一到周日,排班到立法院佔領........

有管轄權的檢察署   是不是該主動偵辦   林飛帆   涉犯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嫌?
回覆 jj 在4/2/2014 1:58:05 PM的回覆:
佔領華爾街遭警打傷 將獲賠1億3700萬元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28/340326.htm



好了,KMT政府及其順民鐵衛軍表示?
>>>>>>>>>>>>>>>>>>>>>>>>>>>>>>>>>>>>>>>>>>>>>>>頂頂多國賠,沒有刑責。
回覆 依 依 在4/2/2014 2:00:47 PM的回覆:
大海   在2014/4/2   下午   01:55:26的回覆:
致         有管轄權之檢察署: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立法院屬國家所有的建築物,管理者屬國家,國家領導人馬英九已要求學生應退離立法院,恢復國會正常運作,只是未提出告訴。

學運領袖「林飛帆」103年3月30日晚上         上台發言,怒嗆佔領立法院的行動不會停止,還要大家跟身邊七個朋友互換連絡方式,從周一到周日,排班到立法院報到。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太陽花學運,有林飛帆、陳為廷、魏揚等領袖,超過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其太陽花集團成員從事佔領立法院之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罪活動,林飛帆說佔領行動不會停止,所以具有常習性、集團性。所以我認為是個犯罪組織。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林飛帆3月30日晚上公開發言,發起、主持犯罪組織,要大家跟身邊七個朋友互換連絡方式,從周一到周日,排班到立法院佔領........

有管轄權的檢察署         是不是該主動偵辦         林飛帆         涉犯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嫌?
???????????????????????????????????????????
已有人告發了   你也可向地檢署告發,檢方會偵辦。
回覆 .. 在4/2/2014 5:34:31 PM的回覆:
要辦警察刑事責任?

----------------
那應該是痴人作夢吧?!

連美國占領華爾街活動警察攻擊民眾,其中有一位獲賠一億多元(癱瘓)

該名警察有刑事責任嗎?


啊?
回覆 .. 在4/2/2014 5:39:21 PM的回覆:
而且,不要說跟國外的警察相比,我國警察相對比較沒那麼殘暴

警察打人這件事是最近才有的嗎?

那之前怎麼沒有刑法學者出來指控警察有刑事責任呢?

這樣的不作為,刑法學者算不算是容任啊?

啊?

----------------
唉.......刑法學者!

回覆 能怎樣呢 在4/2/2014 5:50:19 PM的回覆:
到最後不就是緩刑嗎?
這是鼓勵犯罪
且是逼全民出來講出心聲
學生是保育類的
回覆 慘 在4/2/2014 5:57:22 PM的回覆:
請連署的教授們儘快聲請轉任檢察官或法官
照自己的標準去判斷!
如果還這麼判,我就佩服他們
回覆 支持教授 在4/3/2014 7:12:10 AM的回覆:
教授確實應該支持學生

因為沒有學生,就沒有學校

沒有學校,那來教授

教授只不過是學生用錢叫來的教書匠
回覆 對這些"老師"不必客 在4/3/2014 9:34:45 AM的回覆:
呼籲對這些叫獸給分不滿的同學也可以去佔領他們的辦公室,並且毀損桌椅,   偷吃他們的蛋糕,   太陽餅,   順手牽羊拿點錢,   而且訴求要一直變更,   無限上綱,   從要求重改考卷,   到直接給100分,   再到不上課不考試也可以畢業.....
回覆 斷欲 在4/4/2014 10:32:27 PM的回覆:
還好考上律師
現在不用鳥某些蛋頭學者的見解了
有需要時拿來引幾句即可

同學們
加油
回覆 邱娩晴 在4/5/2014 11:01:51 AM的回覆:
決定退許恆達的課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2:54:30 PM的回覆:
現在律師題目越來越不重視學者見解
根本不必寫甲乙丙三說

爭點抓出來,   實務做法寫出來,   用自己的話批評一下
差不多就考上了
前提是要寫的快!寫的完!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3:01:37 PM的回覆:
學者的用語都又臭又長
檢察官根本懶得看
律師實務工作
只要抓主管機關法務部政令宣導來用
比蛋頭學者的甲說乙說有用多了

免費實務經驗提供,   祝大家多讀書      早日考上
不必去跟笨蛋學生浪費時間
回覆 222 在4/5/2014 3:04:56 PM的回覆:
嗆教授的那些人   你們也本事就具體講出你們的論點
具體指出這份聯署聲明哪裡有錯誤?   哪裡不對?
回覆 可悲 在4/5/2014 3:07:08 PM的回覆:
好多檢察官的信徒......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3:12:01 PM的回覆:
學者的用語都又臭又長
檢察官根本懶得看
律師實務工作
只要抓主管機關法務部政令宣導來用
比蛋頭學者的甲說乙說有用多了

免費實務經驗提供,            用功讀書的學生                     早日考上
來我所裡實習
以後你們當律師
笨蛋學生當台勞   
回覆 好可悲 在4/5/2014 3:21:37 PM的回覆:
有些人只會不斷複製貼上   問他學者的聯合聲明哪裡有錯誤?
他又講不出來      只會一直亂罵      但又罵不出個所以然         
回覆 哈 在4/5/2014 3:26:28 PM的回覆:
笨蛋學生連複製貼上都不會
叫他們寫個文章
永遠只能寫兩三行
素質低落到可笑
未來恐怕到東南亞做工
人家都不要
悲哀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3:38:54 PM的回覆:
教授的說法是用來修理考生的
考上法官      檢察官      律師以後
沒幾個人在鳥教授的話
更何況教授誰也不服誰

尤其是律師,   接各種類型的案子都得花時間研究
學校有教著作權法   商標法嗎
教授有教你如何當法律顧問嗎
有教怎麼報價收費嗎

除了萬年研究生要看教授臉色以外
誰有時間去鳥蛋頭教授
   
回覆 頗呵 在4/5/2014 3:38:54 PM的回覆:
樓上果然講不出個所以來      叫你針對法律系教授的這份聯合聲明
做出具體的評析   指出哪裡有錯誤      又講不東西出來
那你有甚麼資格罵那些學者?      我看妳分明連這份聯合聲明的內容
都看不懂   憑甚麼批評他們?      要批評學者卻連批評的立基點都沒有
連自己的論點都沒有
回覆 頗呵 在4/5/2014 3:40:39 PM的回覆:
有本事就針對這份聯署聲明做出具體批評      不要只會講一些屁話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3:45:02 PM的回覆:
沒有自己獨立見解
只會盲從教授
拿著雞毛當令箭的笨蛋學生   
多半考不上律師

就算考上
大多事務所也不會讓這種恐龍腦袋來實習
這種人就淪為流浪律師
回覆 頗喝 在4/5/2014 3:50:35 PM的回覆:
還是再講屁話啊      既然樓上這麼有獨立思考能力   有個人想法
那就趕快展現給我看看      用你引以為傲的獨立思考能力
告訴大家   這份聯合聲明哪裡有錯誤      哪裡不對
否則      我真的完全看不出妳的獨立思考在哪裡?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4:02:32 PM的回覆:
去年修理了幾隻網路蟑螂
就是喜歡故意在網路上刺激別人
激怒別人講出重話就告人求償

網路蟑螂運氣不好碰到我
結果被我告
賠我一萬再道歉
算是小小給他個教訓
順便幫他爸媽管教一下小孩      做點善事

大家要注意綠色蟑螂很多
當綠色蟑螂開始挑釁
立刻蒐證            時間一到就提告
萬試萬靈            還可以賺點補習費         何樂不為
回覆 唉....你算了吧 在4/5/2014 4:09:02 PM的回覆:
果然      開始文不對題      迴避問題了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4:11:52 PM的回覆:
沒有人需要回答誰隨便提的問題
知道收斂就好
回覆 比較美英日的警察怎麼 在4/5/2014 4:15:27 PM的回覆:
美英日等民主先進國家

警察打群眾打得才厲害

警察驅離違法集會群眾時,都是拿警棍用力打的!!!


請問這群教授:


美英日等民主國家的警察全都違法哦???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4:23:59 PM的回覆:
問的好

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
就會問出有意義的問題
而不是那邊人多      那邊頭銜高就往哪邊走

沒有獨立思考能力的人只會盲從
被牽著鼻子走
意思就是笨的跟牛一樣

這次太陽餅學運裡面太多這種人了
回覆 還再睜眼說瞎話? 在4/5/2014 4:30:08 PM的回覆:
你先看看美國   那些抗議群眾手持槍械   還扔汽油彈
警方自然會採取相對激烈的手段      
請問行政院那些學生有採取這麼激烈的抗議手段嗎?

最好是美日英德這些國家沒有比例原則   

然後這裡是台灣不是美國      不要一直自我殖民地化
我們是台灣公民不是美國公民      這裡不是美國屬地
別的國家如果有不好的地方應該是警惕而不是效尤

何況美國警方採取較嚴厲的執法手段   也是當抗議民眾採取
較危險的抗議手段時      更別忘了美國有槍枝合法化的問題
警方執法自然會特別小心      
回覆 看看美英日警察 在4/5/2014 4:38:05 PM的回覆:
美國抗議群眾如果手持槍械

美國警察早就開槍反擊了

警察還只會用警棍對抗槍械喔???

是白癡想被開槍打死嗎??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4:41:27 PM的回覆:
少數同學一直搞不懂
到底是抗爭學生先違法
還是警察執法過當

這是屬於事實的問題
事實由誰來判斷?

不是律師      不是學生      不是警察      也不是教授
是法官!            懂了沒有?

懂了,   考律師還有一點微小的希望
不懂,   未來就去當台傭吧
回覆 頗喝 在4/5/2014 4:43:50 PM的回覆:
最好是美國抗議民眾   手無寸鐵   沒拿武器   靜坐抗議
還會隨便被警方以警棍施暴      
就算警方有施暴又最好那個警察在法律上都不會有責任

一直講美國怎樣   這不是盲從美國是甚麼?
何況   美國也不是像你講得那樣      你有證據證明美國跟你說得一樣
還是自己想像?      
就算美國曾經發生過這種暴力執法      那我們就應該效尤?
這是自我殖民地化?   盲從美國?      
回覆 頗呵 在4/5/2014 4:48:59 PM的回覆:
就算學生在行政院抗議違法在先      
警察執法驅離學生      就不用考慮比例原則?
警方沒有其他有效但較小侵害的手段?
你要不要去看youtube管碧玲質詢影片
警方自己都親口承認有其他有效而侵害更小的手段
卻捨此不為      那為什麼不採取?      
根本無視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械使用條例   比例原則的要求
回覆 123 在4/5/2014 4:53:26 PM的回覆:
甚麼叫盲從學者見解      ?
如果學者見解講得能得到自己認同      自然是支持
如果經你的獨立思考      覺得學者講的有錯誤   那當然可以質疑
可是一味只會亂罵      卻連批評的論點   依據都沒有
那就沒甚麼好說了

你自己還不是盲從美國      何況美國實際情形也不是你說得那樣
回覆 頗呵呵呵 在4/5/2014 5:14:29 PM的回覆:
警方有無執法過當

要去提告讓法院去判斷

而不是鍵盤鄉民說違法就違法
回覆 可悲藍蛆 在4/5/2014 10:56:54 PM的回覆:
馬迷只有這點程度?

對這份聲明提出反論都做不到?

只會謾罵?

哀

也難怪你們是馬迷
回覆 斷欲 在4/5/2014 11:04:43 PM的回覆:
終於知道事實是由法官去判斷
不是自己說了算
還算孺子可教

綠營的網路蟑螂去年被我修理後
今年明顯少了不少
哈哈
網路蟑螂應該有很多跑去立法院吃太陽餅了




回覆 要革命就不要哭腰 在4/5/2014 11:08:12 PM的回覆:
被打活該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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