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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官律師考複選題 試委質疑
發表人 ㄎㄎ  

發表日期

11/30/2013 9:27:38 PM
發表內容 閻光濤/整理   

 考選部統計發現,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最後一名同分錄取者近百人,如果部分試題採「複選題」,應可提高鑑別度。   

 根據中央社台北28日報導,不過,考試院會今天討論考選部這項統計資料,多位考試委員對此有疑義,要求考選部再審慎研議。   

 考選部今天向考試院會報告「100年至102年新制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統計分析」,考選部認為,統計資料顯示,同年度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雙重報考、雙重錄取的人數都超過5成以上,驗證第一試試題的信度、效度及鑑別度均佳。   

 考選部指出,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進入第二試,第一試錄取人數都達2000至3000人。   

 考選部說,100年至102年,司法官、律師2項考試,第一試最後一名同分錄取者,介於80至100人之間,為數不少,恐怕是採「單一選擇測驗題型」的評量結果,如果部分試題採「複選題」,應可提高鑑別度,不失為可行方法;不過,多位考試委員認為,新制度僅上路2年多,為求周妥,請考選部審慎再研議。   

 另外,考選部也發現,各大學法律學門每年畢業生(含學士、碩士)約4000餘人,而每年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報考規模約1萬2000人,司法官每年錄取不到百人,而律師及格不到千人,國家考試雖然沒有應試次數的限制,2項考試連續3年報考者,都占該考試4成以上(約3000至4000人)。   

 考選部說,法律系所畢業後,數年內仍持續投入考試者不在少數,這個現象值得關注。
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08&docid=102551434
回覆 試委 在11/30/2013 10:00:50 PM的回覆:
算甚麼
董保城最大啦
想也知道司律出複選最爽的就是民訴那些人了
回覆 tt 在11/30/2013 10:07:55 PM的回覆:
"第一試最後一名同分錄取者,介於80至100人之間,為數不少"
其實也還好,也不會增加二試老師多大的閱卷負擔
為了解決這不到100名的同分問題,而要在考題上玩新花招,讓幾千名的考生再去適應新的考法?
發發慈悲吧!
回覆 .... 在11/30/2013 10:54:31 PM的回覆:
2項考試連續3年報考者,都占該考試4成以上(約3000至4000人
------
太驚人了,原來有那麼多阿
回覆 雲宵飛車? 在12/1/2013 4:29:22 PM的回覆:
如果考選部諸位大人仍堅持要改考複選題的話
看來明年司法官一試的不確定性和射倖性比今年的司二試更高
而且   明年是司律一試合起來考   只有一次機會
法英   民訴   民法   國公   國私   法倫   國文閱讀測驗都若考複選
且1分多鐘就要答完一題   
那一試應比二試更多緊張刺激吧
回覆 今日新聞 在12/1/2013 4:37:30 PM的回覆:
考律師、法官   4千人要考好幾年

2013/12/01   
【聯合報╱記者曹以會/台北報導】   
律師及司法官考試是法律系學生最重要的出路,不少法律系畢業生,花許多時間準備考試,根據考選部統計過去三年來律師及司法官的第一試後發現,連續三年都報考的人,超過報名人數的四成,律師考試甚至接近五成,約3千到4千位法律系所畢業生,要花數年持續投入考試,考選部認為,這個現象值得關注。   

考選部指出,各大學法律學門每年畢業生,含學士及碩士約4千多人,而每年司法官與律師考試報考人數約1萬2千多人,司法官每年錄取不到百人,而律師及格不到千人,國家考試雖然沒有應試次數的限制,但2項考試連續3年都報考者,都占該考試4成以上,法官考試4成2,律師考試4成6。   

考選部上周在考試院會報告「100年至102年新制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統計分析」,考選部認為,同年度司法官及律師第一試雙重報考、雙重錄取的人數,都超過5成以上,可以證明第一試試題的信度、效度以及鑑別度都很好。   

考選部統計也發現,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最後一名同分錄取的人都接近百人,如果部分試題採用「複選題」,應該可以提高鑑別度,建議考試可以採用複選題。   

不過,多位考試委員對此不認同,因為統計只有3年的時間,還不具代表性,建議考選部再研議。   

考選部統計資料指出,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進入第二試,第一試錄取人數都達2千至3千人。


全文網址:   考律師、法官   4千人要考好幾年   -   特種考試   -   公職考試   -   udn文教職考   http://mag.udn.com/mag/edu/storypage.jsp?f_ART_ID=487989#ixzz2mD6xnwHj   
Power   By   udn.com   
回覆 明年 在12/1/2013 4:44:13 PM的回覆:
別忘了,明年司法考試分流。在司律一試合併,可能加考複選的情形下,通過一試的不確定增加,這樣大家還會搭配其他三四等特考嗎
                  既然日期錯開,就一起準備,有考就有機會;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準備方法不同,跨考其他三四等也多了科目要唸,須調整好步調才不會亂,否則可能兩邊都吃力不討好
該年度玩完了,沒機會,明年再來.........
所以明年真的是一番新局面,考驗著考生選擇的智慧!
回覆 原來如此 在12/1/2013 4:50:08 PM的回覆: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7771&ctNode=411&mp=2

試院第11屆第229次會議紀錄
發佈日期:102/03/28
   發佈單位:秘書處議事科
   
考試院第11屆第229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伍錦霖   胡幼圃   蔡式淵   陳皎眉   詹中原   蔡良文   高明見   張明珠   趙麗雲   李雅榮   黃俊英   李   選   浦忠成   黃錦堂   林雅鋒   何寄澎   歐育誠   邊裕淵   高永光   董保城   張哲琛   蔡璧煌   
列席者:黃雅榜   黃富源(顏秋來代)袁自玉   李繼玄   曾慧敏   吳聰成   凃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列席者請 假:黃富源公假   
主 席:關   中
秘書長:黃雅榜   紀 錄:卞亞珍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28次會議紀錄。
   更正:(二)考選部業務報告,院長表示意見:「……就是這些具高學歷者因其學歷,而在職等銓定上可以有一些彈性,……」更正為:「……就是這些具高學歷者因其學歷,而在俸級敘定上可以有一些彈性,……」。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26次會議,何召集人寄澎提:審查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考試增額錄取名額處理要點」第3點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函知考選部。
(二)第226次會議,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附表一、第6條附表二及第7條附表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部擬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修正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函知考選部。
(三)第226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黃委員俊英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12日函知考選部及呈請派用。
(四)第227次會議,詹召集人中原提:審查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修正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函知銓敘部。
(五)第227次會議,本院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召集人伍副院長錦霖提:「考試院及所屬部會人權保障工作小組設置要點」第3點修正草案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函知本院暨所屬部會。
(六)第227次會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經決議:「照會擬及院三組意見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並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無)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董部長保城報告):
1、考選行政:101年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人員資料統計分析。
2、考試動態:舉行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
委員表示意見:(陳委員皎眉)1.部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法律人於全球化、國際化趨勢之下,執業時因實務經驗不足,缺乏國際觀或未符國人對於其職業倫理之期待,爰致力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革,調整考科,例如考國際公法與法律倫理以為因應,惟實務經驗不足部分,如何處理?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2條規定,該考試及格人員歸屬審檢職組審檢職系;職系說明書規定,審檢職系係基於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等知能,從事審理、研究、審核、督導及執行等工作;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係就司法官予以明確定義,概為法官、檢察官等,屬重大職務,本次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錄取年齡最小者僅21歲,實務經驗可能不足,應如何加強?2.茲因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重複報考為五成八以上,重複錄取人數亦達五成五以上,部擬自103年起合併辦理第一試考試一節,惟司法官考試屬公務人員考試,律師考試為專技人員考試,部如何規劃、處理?是第一試合併考試,然後第二試分別考試?抑或均合併考試,依志願分別錄取?或有其他作法?請部說明。3.部屢屢提及公職律師之構想,希望具專技律師身分者,報考公職律師,惟司法官為何不須具律師資格?而部分法制人員亦同。建請部研議應考人須具律師資格,方能報考司法官考試之可行性。(蔡委員式淵)1.司法官考試及律師考試第一試因考科相同,且其試題均源自同一題庫,是以,100年兩項考試第一試,其信度高達0.9以上。建議部參酌100年之作法,分析101年兩項考試第一試之相關性,俾供參酌。2.為了解考試成績高低與實際工作表現間是否相關,俾因應外界挑戰本二項考試之效度,分析此二項考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間之相關性,有其必要,建請部及早因應準備。(趙委員麗雲)部立意配合這一波司法改革,多項創新、興革事項,殊堪嘉許。惟據輿情,本席在此特別提醒,部之改革,外界褒貶互現。上週高委員永光及何委員寄澎建議,部多項改革,應重新思考其目標、方向,再照應各種有關措施,尤其是各項興革措施相對於改革的目標之間;興革的目標與現實、真實的問題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邏輯,俾改革結果裨益於現實問題之紓解,值得參考、深思。誠如陳委員皎眉所言(報告書結語亦如是說),若此波改革目標係為因應大眾對於法律人之國際化,實務經驗及職業倫理等不足予以變革,則所採變革措施,無論係將筆試改為二試、第一試採測驗題,或是成績計算改採總分制等相關措施,均未見與改革目標間有真實的邏輯。值是,所採變革措施相對於欲改善之社會問題之間,即難展現助益及關聯,致民眾無感,其來有自。類此情形在本週一(3月18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討論基層護理人力缺口問題時,亦再次呈現。根據近日媒體大幅報導,今後每年估計約有1千位基層初階護士缺額,惟其緣故既未就上游(教育單位)培育人才問題,及下游(用人單位)改善服務條件,以吸引、留住人才等問題聚焦,立委及輿論焦點反集中在考選部日前宣布今年起停辦護士普考一事。僉以今日護理荒主因在於工作條件過差,若以目前所培養之護理人力數量而言,已登錄者計14萬1千人,且每年通過國考護理考試者約7千人,對照每年各醫療院所需求約5-7千人,為何仍有此人力缺口?然當日用人主管機關衛生署代表及立委討論焦點咸認係護理人員考試之錄取率過低所致;此外,教育部於民國94年依據前一波廣設高中、大學,消滅高職之錯誤政策,停辦高職護校,而考選部則配合此政策將護士普考停辦,何錯之有?但好心為錯誤技職教育政策善後結果,反被當天教育部代表批評,係國考之考題太難、太偏於基礎醫學,不切實際所致,考選部也只能徒乎負負。質言之,若改革目標為充實基層初階護理人力,則停辦普考實乃反其道而行,備受責怪並不奇怪。總之,部勇於任事,立意良善,但仍建請部應先就各項變革釐清其方向是否針對應解決之問題,然後再一路檢視其目標與所採措施之間,是否邏輯一致,如此,方能確保改變帶來改善,而非治絲益棼。若因改革而引起民怨,實得不償失。(何委員寄澎)部鑒於司法官及律師考試重複報名、重複錄取均高達六成五以上,擬於明(103)年合併二者之第一試。本席建請參考的是:長年以來司法官、律師考試之科目、內涵相去不多,此種現象關涉國內法學教育的「框架」,但面對全球化競爭及國際化需要,乃至為人民、為國家發展服務績效之提升,部實宜深入思考上述長年以來幾乎一貫無改的考試科目是否應予較大幅度的更張。醫師考照是分科的,司法官、律師考試何以不能分科?先進國家多學士後法學教育,我國法學教育何以不能循此推動、改革?而即便不循此道,部欲改革司法官及律師考試,何不慎重考慮考科區分為「專業」與「通識」二大類;於前者,通盤澈底檢討;於後者,用心針對目前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素質之批評,在考科方面力求「廣化」、「深化」,例如:語文學(含外文)、社會學、心理學、行為科學等,都宜以更恢弘的態度予以重視。總之,部擬行的方向應予肯定,惟期待部之思維能更超越,並更著力於「本質面」的改革。(高委員明見)1.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第一試皆採測驗題,100年及101年錄取分數大致相同,差異極小。兩年度4次考試題目均不同,雖應考人近六成重複報考,惟錄取分數幾乎相同,顯示試題難易度一致,可見國考之信效度甚高。是以,部擬將兩種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其來有自。惟100年以後,第一試錄取人數均以全程到考人數33%擇優錄取,如何透過第二試申論題適當篩選所需人才,值得思考。至於第二試是否如同第一試具高信效度,其結果拭目以待。2.部長報告除特殊性考試,如身障特考或原住民特考外,以600人增設一考區為設置原則,惟101年司法官考試第一試7,488人報考,設5考區,律師考試第一試10,249人報考,卻僅設3考區,考區設置標準究如何?(張委員明珠)1.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自100年起採行新制分試考試制度,有效篩選優秀法律人參加相關司法、法務工作,此項改革各界多予肯定,對部積極任事,表示敬佩。2.基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對司法訴訟實務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且其職務的要求,均需具相當專業的法律知能之特性,考量部報告所提目前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之應試科目、試題題庫來源、占分比重、考試時間及錄取方式等完全相同,且100年及101年兩項考試第一試重複報考人數均為五成八以上,重複錄取人數亦為五成五以上,為減輕應考人負擔及節省試務資源,部擬於103年起將兩項考試合併辦理第一試考試,本席表示贊同。(李委員選)本席分3方面發言:1.針對目前報章報導,將護士荒歸咎於考試錄取率偏低及停辦護士考試,導致近1千人的缺口,而衛生主管機關建議當考照率若低於某一特定比率,如:16%、24%或31%時,可降低錄取成績。以上報導,引發護理專業職場的恐慌,護理專業團體指出,護士荒導因於工作條件與職場環境問題,而非人力不足,目前有證照者約20餘萬人,只因職場環境差,不願投入,若因護士荒而降低錄取標準來增加及格人數,彷彿為鋸箭法,無法改善此問題。現今台灣護理學校40所,教育水準參差不齊。過去護士與護理師分兩類考試,為教育未普及下的產物,感謝多位委員對護理專業發展的關注與支持,建議部能堅守國家專技考試的特質,維持考試的及格標準及考試品質,以助專業發展。2.本席有幸擔任101年度律師考試典試委員長,深覺此項考試改革分二階段進行,可提升考試的精緻度。第二試考試均為申論式試題,試題閱卷問題應予重視。本席曾在閱卷期間親至閱卷場所,以了解閱卷委員的辛勞。以去年為例,1天評閱200份,以8小時計,1小時評閱25份,評閱1份只有2分鐘左右。為控制閱卷速度與品質,仍待努力。再次延續第228次院會建議:(1)成立研究小組,針對閱卷問題深入研議,以降低應考人之質疑;(2)及早開始電腦線上閱卷,以便控制閱卷時間;(3)考試後分析各科考試成績,提供教育單位作教學參考,以提升應考人的基本能力。3.本席係導遊、領隊人員考試馬祖考區典試委員,3月16、17日巡場馬祖考區,獲得該縣府的全力支持,一切順利,縣長對部「心中有考生」,表達感謝之意,馬祖日報對此項考試亦有報導。(高委員永光)1.部辦理各項業務採創造性思考,基本上本席予以肯定。部提出創造性、改革性構想時,如何計算成本?部擬將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之有形成本,是否真如預期減少?所隱藏的成本為何?計算的標準又為何?值得慎酌。2.本次導遊、領隊人員考試本席赴金門考區巡場,該考區到考率甚高,並無任何違規事件,過程平順。為方便金門地區應考人,本席前曾建請部研議初等考試增設金門考區之可行性,惟部評估結果究如何?再次籲請部儘速將評估結果回復金門縣政府。(林委員雅鋒)1.謹就司法官考試之背景說明如下:民國39年至42年司法官考試係高考,43年至44年改為特考,45年至58年又改為高考,59年起迄今為特考。至於考試方式,63年以前分二試舉行,65年起採三試舉行,69年以後改為二試,100年新制又改為三試,新制改革依據係98年本屆第48次會議修正司法官考試規則,距今已3年。2.謹作4點分析:(1)近期來部努力簡化考試種類,例如高普考與地方特考合併辦理之議題,茲以高普考與地方特考同為公務人員考試,合併與否,尚待討論,未有定論,惟司法官、律師考試分屬公務人員考試及專技人員考試,若將此二項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影響深遠。(2)為簡併考試,部擬將一般考試改為二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為普通科目,第二階段則為專業科目,惟委員們尚未獲致共識。目前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類似第一階段之普通科目,建請併同審酌。(3)邇來本席處理關務人員六合一考試民法組試務,深感遴聘命題、閱卷委員之困難。若基於重複考試之立場而擬合併考試,尚可體諒部之苦衷。(4)過去常認為合併此二項考試,將招致法學界反彈,惟據本席得知之大部分學界說法,認為應考人將減少一次考試的負擔,法學界似樂見其成。3.綜上,謹提出5項結論:(1)自民國39年以來,司法官考試皆為獨自舉辦,部擬自103年起將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基於法學界似並不反對之理由,或可一試,惟100年新制甫上路,103年又將變革,政策更迭是否過速?(2)若本院決議將兩項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將屬公務人員考試與專技人員考試合併辦理之首例,影響深遠,於法是否可行?建請審慎思考。(3)本席前曾建議修正考試院組織法,將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亦可列入考試委員資格之一。目前律師轉任法官後,即使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仍未具特考資格,爰再次建議修正本院組織法時,放寬考試委員資格之限制,只要具簡任職務,符合一定職等、年資之公務員即可。(4)贊同何委員寄澎所提意見,期許部賡續推動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選考科目。(5)至於是否應先具律師資格,方得報考司法官考試一節,目前司法院之作法,似有將三分之一司法官名額保留給律師轉任,三分之一保留給檢察官轉任,其餘三分之一則提報司法官考試需求之趨勢,可預期未來司法院提報考試缺額將越來越少。至於應否限制年齡一節,司法官考試並未限制最低應試年齡,但55歲為限制應考之最高年齡。惟年齡並非絕對,端視當事人能否在其職場努力,且鑑於新一代年輕人越來越聰敏,發展空間無限,是以,不應在年齡上予以設限。(蔡委員良文)肯定部以創新思維改革試政試務之餘,有關考選制度仍請部留意憲法精神、國家定位、政府體制及考試法等等溯源基本。近十餘年來因政黨輪替過程中,高階文官離退甚快,決策背景恐有不足之虞,當然對於不同改革思維雖應予肯定,惟國家大政與憲法價值不能有所偏廢。4點意見:1.關於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一節,75年考試法一分為二,專技人員考試法與公務人員考試法,法制面運作近30年,部擬合併辦理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第一試,是否妥適?相關三合一考試過去係擬採以條例規範,現擬以考試規則訂之?其配套措施或法制應審慎為之。又專技人員考試之本質與公務人員考試是不相同,全案建議從各考試之本質、思維、價值抉擇與因果等面向規劃,另有關兩考試法亦請審慎思考其分合議題。2.有關國家價值定位問題:高普考擬延長服務年限至3年,似為進步之舉,而過去區分為高普考及基層特考,有中央與地方考試之分,目前部就地方行政特考擬議排除直轄市部分,是否適宜?建請再酌。3.普考護士考試停辦問題:護理人員荒癥結不在其等級,而在工作環境與俸給、待遇問題之改善,非為需求問題。且以92至99年護士整體錄取率約三成,約七成未取得證照,是否造成「黑牌護士」現象?尤其在法令仍有其效力,如未進行修法即停辦護士等普考,法制上亦似有未合,請延期其過渡年限的可行性。4.子夏曰:「君子信而後勞其民;未信,則以為厲己也,信而後諫;未信,則以為謗己也。」建立彼此互信與需求、想法等,斯言彼此受用,均不可不察。(黃委員錦堂)1.有關增設考區問題,部之負擔尚在可承受範圍內,且地方政府配合意願亦高,建議透過協商方式,建立穩定運作之模式,使之達到最適狀況,以滿足應考人及地方政府需求。2.有關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第一試是否合併辦理一節,因此二項考試考科相近,應考人重複報考比率甚高,法學界亦認為合併辦理有利於教學,亦可減輕應考人負擔,此為時代趨勢,本席敬表支持。舉德國司法官、律師、公證人與法制人員考試合一辦理為例,說明法律人第一次執業資格之取得不須極端差異化,況且仍有第二試把關,建議部順應時代趨勢,進行實質鬆綁、自由化,甚至考量第一試成績可保留3或5年,以引導教學正常化,讓學生有更大的活力與動能,以迎接全球化與世界性的變動。
董部長保城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回覆 原來如此 在12/1/2013 4:53:32 PM的回覆: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9305&ctNode=411&mp=2

考試院第11屆第261次會議紀錄
發佈日期:102/11/28
   發佈單位:秘書處議事科
   
考試院第11屆第261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上午9時
地   點:本院傳賢樓10樓會議室
出席者:關   中   胡幼圃   李雅榮   邊裕淵   林雅鋒   高明見   趙麗雲   蔡良文   詹中原   張明珠   高永光   黃錦堂
蔡式淵   何寄澎   浦忠成   歐育誠   董保城(李繼玄代)   張哲琛(吳聰成代)蔡璧煌(李嵩賢代)   
列席者:黃富源(顏秋來代)   袁自玉   李繼玄   吳聰成   �g其梅   李嵩賢   葉維銓
出席者請 假:伍錦霖公假   陳皎眉公假   黃俊英休假   李   選休假   董保城公假   張哲琛公假   蔡璧煌公假   
列席者請 假:黃雅榜公假   黃富源公假   曾慧敏公假
主 席:關   中   
秘書長:黃雅榜   紀 錄:江銀世   

甲、報告事項
一、宣讀本屆第260次會議紀錄。
二、會議決議事項執行之情形:
(一)第258次會議,邊召集人裕淵提: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函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二)第258次會議,考選部函請舉辦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考試,並請同意組設典試委員會辦理典試事宜及核提典試委員長,呈請派用一案,經決議:「照案通過,並照院長所提,請高委員明見擔任本考試典試委員長。」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呈請派用及函知考選部。   
(三)第259次會議,何召集人寄澎提:審查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5條及第11條修正草案一案報告,經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會議紀錄同時確定。」紀錄在卷。業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修正發布及送請立法院查照,並函知考選部。
三、業務報告:
(一)書面報告:(無)
(二)考選部業務報告(李次長繼玄代為報告):
1、考選行政: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稅務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資料統計分析。
2、考試動態:舉行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及四等考試法警類科第二試體能測驗等各項考試事宜。
委員表示意見:(李委員雅榮)依據部報告內容,本年度海岸巡防特考僅錄取50人,其錄取類科只有輪機與海巡行政兩類,查該特考過去有招考過航海類科,今年因機關未報缺,而無該類科。以我國即將成立海洋委員會,海巡重要性提升,除海防業務外,還包括海上資源、海洋環境保護等,惟目前海巡特考之類科似乎過少。過去海巡業務多由水上警察負責,而警察特考中,也有輪機與航海類科。既然海洋委員會將成立,對於人員需求應做長遠整體規劃,整合在海巡特考之下,不應分散在其他特考之中。因此,應由海巡署或未來海洋委員會針對所需進用人才,該考哪些筆試科目及體能測驗等,做重點規劃。(何委員寄澎)3點意見請部參考:1.在以往院會中,趙委員麗雲曾對國家考試體能測驗提出非常專業、非常寶貴的意見,部對此研議改進之作為似未盡積極。茲再以目前心肺耐力測驗800公尺、1,200公尺、1,600公尺跑走,男、女及格標準為例,無論就實證、學理而言,上述各項標準似皆未能使人充分明白其合理性、確切性,由此觀之,不同考試應採之體能測驗種類、及格標準等,部確實應儘速進行改進。2.體能測驗目前扮演的角色及其作用是「門檻性」的與「淘汰性」的,換言之,應考人體能測驗未通過,當下就「出局」了,絕無錄取機會。然而體能測驗又是可鍛鍊的,則繼續維持這種「門檻性」、「淘汰性」的功能,是否妥適?部亦應檢討。若擬繼續維持,則第一試加成進入第二試的人數,亦可審酌再予提高。3.因試題瑕疵致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若有考生同時選擇該二個以上答案時,是否給分一節,胡委員幼圃曾多次提出見解,促部改進。昨日本席主持試題疑義會議,發現部對上揭情事,已刪除過去規範說明,改交試題疑義處理委員決定,而又要求「從嚴認定」。本席深感部這種做法避重就輕,有推諉之嫌。胡委員幼圃一再提出的觀點,本有討論之空間與必要。蓋若認定屬單選題,應考人不可同時選出二個以上答案,則宜規範同時選二個以上答案不給分;而若認定試題瑕疵致有二個以上答案之責,應由命題者與部擔負,不能因此損害應考人權益,則對同時選答二個以上答案之應考人,即應給分。上述二端究竟採何者?可以經由充分討論予以明定,至盼部早日循此而為。(邊委員裕淵)體能測驗與口試是完全不同的事,口試並無否決權,但體能測驗有否決權,體能測驗只要差一點就是淘汰,但口試成績是與筆試成績加總計算,兩者性質不同。若要以體能測驗做為淘汰基準,則應讓筆試成績均符合標準之考生,參與體能測驗,並依體能測驗成績進行排序,由體能測驗成績最高者開始錄取,直至所需名額為止。(高委員明見)1.本席實際觀察過警察人員體能測驗,例如仰臥起坐1分鐘要做38次,過程中考生非常努力,最後進行到35、36次以後,考生猶如做拼全力的掙扎,仍發現被體能測驗淘汰者,非常的難過。本席之前參與體能測驗標準會議,用人機關或專家學者,即對當時1,200公尺跑步,以5分50秒為及格標準,係依據哪個國家標準進行討論,但因行之多年,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論據,短時間內也難以改變。誠如剛才兩位委員意見,一瞬間決定淘汰的重大事項是否具科學性?雖然體能測驗過程嚴謹且錄影存證,但有時考生會因瞬間動作疏失而被淘汰,其是否妥適?故體能測驗及格標準應有可討論空間。另部進行體能測驗,係借用學校大操場舉行,花費甚多人力,之前參訪長庚養生村時,發現他們可在室內運用電腦,客觀檢測人的體能與反應能力,如部能運用該等方式,應可節省相當人力。2.關於試題疑義問題,通常醫學類科考試多達一兩百題,某些題目確實會出現有兩個答案,難以比較何者最優情形,原則上兩者均給分,但如兩者不能同時存在,會相互牴觸者,則僅能就其中一項給分,我們應該遵循該原則。但試題疑義處理是合議制,有時委員看法無法完全一致,故實際上還是會有寬嚴程度不一情形。3.以本席處理專技考試試題疑義之經驗發現,因答案互斥(兩答案無法同時存在)時,試題疑義處理會議參與委員,經常對於「是否給分」爭論不休,當設想在A條件下,答案為A;設想為B條件時,答案為B,則考生似可自行設定題幹(前提),如考生在題目設定之題幹說明外,另設定其他條件者,這將造成考題處於極度不確定之狀態,造成疑慮。故當試題答案有互斥或同時存在時,則視其為公務人員考試或專技人員考試,而分採不同處理方式,因專技人員考試無排他性,故在試題疑義會議討論時,難免採取較為寬鬆之認定方式,但仍須以委員之共識為準。如果明定答案互斥者亦給分,可避免試題疑義審議委員間爭議不休,造成困擾。但若為公務人員考試時,因有高度排他性,給分與否影響其他應考人權益甚鉅,則應更為審慎因應。(趙委員麗雲)同意多位委員看法,國家考試體能測驗之信、效度,確有急予改進需要,但此議題本席於院會中已有五次發言,實不宜再論,謹就有關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考試法是否應再修正,提請院會審酌。詹委員中原新近主持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辦法,已於102年10月21日發布施行,並送立法院查照,但本席近期接到多方詢問,質疑該認定辦法為配套子法,卻有違背母法,即專技人員考試法第2條之虞,雖該認定辦法審查通過時,召集人曾特別用心加註附帶決議:「新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經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具該類人員之職業管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完成立法程序後,本院始得據以辦理考試」,但因附帶決議並非法規,僅有建議性質而無拘束力,故預料此辦法施行不久之後,必生困擾。僉以專技人員考試法於今年元月修正時,已於第2條第1項,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界定部分特別增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員」,據此等於將自民國75年專技人員考試法立法施行以來,本院對專技人員認定及考選主導權,讓渡給國會的立法權。質言之,本院依法(專技人員考試法第2條)已無專技人員之認定權,只有專技考試種類的認定權,爰上開該法之配套子法-新增專技考試種類認定辦法,擬利用認定程序將此權拉回,雖用心良苦,因與母法相違,故恐徒勞無功。外界質疑本院依新修正發布之新增專門職業與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辦法審定,且發布周知可增加辦理之專技考試,因相關職業法律在立法院未通過,且因不同職業類科間權益競合,透過國會運作,故有可能不會通過情況下,本院根本無法開科考選,將如何自處?又因依據新修訂之考試種類認定辦法,各主管機關連擬具職業管理法草案的先審作為都不必了,一如今日院會討論事項第三案即此一例,則本院該如何審查?質言之,審查程序未先要求應有相關職業法律作為審查依據,實質上就已經違反專技考試法第2條規定了。總之,本席認為今年初修正通過之專技考試法第2條是一項錯誤,允宜再予檢視、修正,一則避免本院憲定職權之旁落;二則可避免外界質疑本院研訂之法規,有子法與母法自相違背之尷尬情事。以上意見,請部參考,院會審酌。(胡委員幼圃)1.部今日報告102年關務人員考試錄取情形,關於藥事類科部分,應考資格為藥學、生物、化學系畢業者均可報考,錄取後至海關從事藥物管理事宜,但依據藥師法第15條規定,藥品管理屬藥師職掌,過去衛福部CDC要招考醫檢人員時,也曾發生非醫檢師錄取情形,CDC則解釋不會讓他從事醫檢簽證工作。上開兩例皆有錄取人員不符專業法律規定,卻執行相關業務問題,還好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後,即可以解決上開問題,因此本席想請部整理,目前哪些情況下,公務人員因未具專業資格執行職務,會產生違法情形,本席期望能多運用考試法第19條規定,讓機關進用之公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能符合相關專業法律之規定,同時也希望讓地方政府(衛生)機關在進行食品管理時,能透過該管道進用具食品技師資格之公務人員,相同的,在做藥品管理時,也是相同情形。2.回應趙委員麗雲意見,本院不應放棄原有職權,但也要兼顧國會及其他相關院之意見,以及避免做白工情形,希望能在其間盡量取得折衷辦法,讓本院既能保有原來職掌,但也兼顧立法院之考量。3.題目出得不好,是題庫與命、審題老師的問題,但考題題意不清,沒講清楚相關條件,確實會導致在不同環境下,可能出現不同答案,即使這兩種情況不會同時存在,但如果這兩種答案都回答者,仍應該要給分,因為這代表考生思慮周密,正是我們所需要的人才,針對這點,可否請部召開專案會議進行研議後,送院會討論,徹底解決這試題疑義的老問題。4.試題疑義的行政處分與標準答案的認定,是不同的事,標準答案由專家學者認定,但認定後之處置,則須統一由行政來處理,不能任由試題疑義各小組自行決定,這樣才能避免不公平的事情發生。5.目前國家考場有幾間大考場,作為同時舉行多項國家考試時,不同類科考生同時應試之試場,各分區考場也有類似之試場。惟實務上曾發生於同一試場進行多類科考試時,因不同考科收卷時間不同,加上缺乏隔間,以及試務人員疏失下,導致考生被提早收卷情形,對於該等疏失情況,硬體方面的解決,可從試場給予適當隔間做起。另依據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對於上開被提早收卷之考生,其處理方式係一概以被提早收卷時間,占總考試時間之比例加分,有所不公,以目前參加國家考試者眾多,往往分數差一點就差很多人的情況下,上開處理辦法也有檢討之必要。基本上本席建議如下:(1)首先要避免該等事情發生,考前要由監考老師清楚宣布各考科收卷時間,並寫在黑板上,口頭及書面都清清楚楚表達,如發生誤收卷時,就會有考生提出反映。避免提早收卷情事發生,相關的SOP要做好。(2)如果問題發生了,相關的回報及處置程序也有檢討的必要,要思考如何避免影響下一節考試時間。(3)偶發事件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範內容,部有召開會議檢討之必要。(高委員永光)1.關於試題疑義處理問題,過去在主持試題疑義處理會議時,經常碰到爭論情形,但相關命題委員與專家學者能夠在一起討論的時間並不多,故應深入思考如何改進該問題。本席贊成胡委員幼圃意見,請部就上開問題,成立專案進行研究。2.關於試題疑義處理原則似有變化一節,以社會科學為例,若非互斥題型,在兩個選項都有可能是答案情況下,本席主持試題疑義會議時,都會請委員考量,如果其中一個對的比例高於另一個情況時,原則上採取對的比例較高者為答案,而處理原則是否要改變,這牽涉邏輯問題,以社會科學為例,須考量是充分條件或還是必要條件,若兩者兼具,為最佳答案,其次必要條件大於充分條件,但如果都為充分條件時,取捨就有困難,這又牽涉多變項迴歸問題,獨立變數、相關係數等,還要運用統計方法加以檢定後,最後才能得出最佳答案,背後隱藏深奧的道理。基本上標準答案要公布,但標準答案原則上由專家學者決定,如果大家沒有疑義,就認定為標準答案,因此在行政訴訟時,往往會產生問題。過去進行試題疑義會議討論時,如果大家都相互尊重,很容易就通過,但是否真正符合「標準」呢?嚴格來看,試題疑義解決事宜,部須成立專案小組進行深入研議,且非短時間可解決,需投入心力研究。以上意見供部參考。(詹委員中原)關於趙委員麗雲提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認定辦法相關事宜,謹補充說明如下:對於專技人員考試類科之認定,當時部提出之草案,共有兩項建議方案,分別為:先由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再由本院完成考試類科認定,以及立法院未完成立法時,先由本院完成考試類科認定後,再由相關職業團體至立法院協商立法方式,最後審查會採取了後案。現在出現兩問題,其一是與母法相違背問題,其二在立法院有很多折衝,而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類科的認定,又是利益的問題。當時認定辦法在審查會審查時,採後案原因是認為可以彰顯憲法第86條規定之本院憲定職掌,同時也考量過立法院的生態問題,以上為本案背景。剛才趙委員麗雲提醒,認定辦法是否有違背母法一節,以審查會討論結果是採後案,這部分要請部再努力研議,如果法上站不住腳,再多努力也枉然;此外,採取後案也是本院負責任的表現,但如果會造成法律上的疑義,也請部注意及解決。
李次長繼玄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院長表示意見:1.體能測驗之公平性,乃眾所關心之問題,請考選部用心仔細研究。原則上,若該項考試採體能測驗時,建議採取「從寬」方式處理;試想,若應考人通過筆試,只因伏地挺身次數略少於標準等因素,而未能錄取,對於當事人而言,情何以堪?本院理應以同理心看待此問題。2.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問題,請考選部慎重研究,必要時,請考選部邀請委員們共同研議,未來究竟應何去何從,無論採維持現狀或修正,均應慎重處理。3.關於使用大教室同時舉辦多項國家考試一節,確實不太妥當,應以考生權益與方便為優先考量,建議可採用活動隔板方式,解決該問題。以上意見,請院會參考。
(三)銓敍部業務報告(吳次長聰成代為報告):銓敍部102年銓敍審定函稿範例手冊編印情形。
詹委員中原表示意見:1.銓審業務係部業務之根本與基礎,部辦理102年銓敍審定函稿範例手冊之編印,係屬重要之作業程序,於99年開始累積銓審案例時,彙整過去重要案例累積銓審知識,如同學術界之個案分析(Case   study),諸多個案所顯現之內涵,對於部同仁知識之累積與業務之推展,至關重要。部就99年6月出版手冊原有409則範例詳予檢視,其中原封不動保留者43則、修正292則、不適用而刪除者74則,另新增196則,彙整後共計蒐錄531則範例,顯見銓審業務之變動量與變動幅度之大,若無此函稿範例手冊,部同仁進行銓審業務時,難有依據而使銓審標準一致,故本手冊對於業務之推展至關重要,非僅單純之編輯業務而已,本席給予部高度肯定。2.範例手冊除供同仁作為業務參考外,另請部思考如何在銓審知識累積後,作更進一步之應用,是否可將相關重要案例進一步研究分析,使同仁更加深入瞭解個案之審查結果。若能透過內部之研習與應用,將使範例手冊發揮更高效益。3.檢閱99年版範例手冊,所有歸類之審查結果中,可分為合格實授、以機要人員任用、准予權理等共計6項,但102年新增修訂版本中,部分案例審查結果為空白,原因或為該案仍於司法審判程序中,而送部原因為登記,部亦以「登記如上」記載,惟最後確定之審查結果,並未追蹤及記載結果,請部說明緣由。
吳次長聰成補充報告:對詹委員中原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業務報告(李副主任委員嵩賢代為報告):
1、102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測驗辦理情形。
2、本會辦理培訓管理資訊系統重新開發案情形。
委員表示意見:(高委員明見)肯定會辦理薦任晉升簡任官等及警正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本項訓練以總成績達70分為及格,3點請教:1.當初規定以總成績達70分為及格之考量為何?2.講座評分前是否知悉總成績達70分才能及格?3.如改採總成績達60分為及格,及格率能否大幅提升?又會開發「訓練管理資訊系統」,強化各項訓練測驗題庫管理,功能設計上是否與考選部相同,排除或避免近3年內考過之相同或雷同試題?   (高委員永光)會人力與資源有限,但訓練業務經緯萬端,成果值得肯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0第2項規定:「前項訓練……成績考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36條規定: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本質特性占百分之二十五,課程成績占百分之七十五;同辦法第37條規定: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上開規定雖為各等級公務人員考試訓練成績考評之法律依據,惟本席發現,會各項訓練辦法相關成績考核要點、占分比例及法令依據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似乎欠缺一致性規範之立論基礎,以未來各項訓練將逐漸提高淘汰率,為免被淘汰者對相關成績評量法令依據及占分比例提出質疑,建議會統計、分析並整合各項訓練辦法成績占分比例規定,並強化其法令依據,俾未來於各項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中居於有利地位。
   李副主任委員嵩賢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考銓業務報告(顏副人事長秋來代為報告):辦理102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案頒獎典禮一案。
委員表示意見:(蔡委員良文)1.有關人事總處辦理102年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與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案頒獎,對於頒獎後之心得分享,表示肯定之餘,茲因此次模範公務人員名單並無委任職人員,但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模範公務人員之範圍、對象及事蹟等,均有別於傑出貢獻獎,亦涵括委任職,請教人事總處之價值思維?2.各機關內部每年均舉辦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與表揚,而行政院亦辦理院層級之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與表揚。茲以該等選拔牽涉功績制價值(行政價值)、代表性價值(政治價值)之抉擇,院級層級、部會層級及部會所屬機關層級之價值抉擇,似可考慮其區隔性?不同機關層級間,似不必以功績價值作為全然考量之標的,對於代表性價值或政治價值等,院級機關似亦有其衡平之思維。2.本席曾於本院第259次會議建議人事總處安排或提醒高階文官、內閣閣員等觀賞「看見臺灣」紀錄片,以強化國家、政府治理思維,提升其精神資糧,惟目前動態如何?茲以該紀錄片主要訴求愛護鄉土、關懷地球之軟性價值與思維建構,在感動之餘讓人耳濡目染,將有助於提升深化中央與地方治理,或跨域治理之思維。上周行政院江院長宜樺與夫人共同觀賞該片,卻被丟鞋造成媒體失焦,相關報導並未見闡述江院長觀後心得,沖淡了該影片價值,甚為可惜。(黃委員錦堂)   對於人事總處辦理兩獎項表示佩服之意。茲因行政院(全國性)模範公務人員獎項逐年縮減,今年僅遴選30人,加上本院辦理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共計38人次,是否過少?是否讓公務人員普遍無視於獎項之激勵性,而使獎優之力道仍有不足?本席曾於本院第258次會議具體建議:為避免獎項過少,無法讓人民有感,以及跨機關間難以精確拿捏比較,請人事總處通函各部會,或轉知行政院促請各部會或各地方政府設置專屬專業獎章,對於績效表現優良者,自行頒給獎項,擴大觸及面向,俾藉此獎賞與激勵,提振全國公務人員之士氣。爰再次籲請人事總處研究上開建議之可行性?此外,亦可研究引進績效獎金制度,提撥年終獎金總金額一定比率數額,讓各機關可頒給個人績效特別優良獎或團體績效獎,使各機關(構)內部建構獎優機制,當全國公務機關(構)均在辦理獎優時,將使力道更為強化,方為有效果之作法。(高委員明見)1.肯定人事總處辦理模範公務人員獎項,惟該獎項與本院所辦理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同樣難以遴選出委任級適當人選,因為傑出貢獻獎層次較高,而行政院則有許多地方機關(構),應可考慮讓基層的優秀公務人員有得獎的機會。以本席擔任評審委員經驗發現,確實難以排除上級主管而遴選基層公務人員,但為激勵委任級基層公務人員,建議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研議按「官等」頒發獎項,亦即分採「委任級」、「薦任級」與「簡任級」遴選,舉例其中「委任級」可考慮占總名額的三分之一,以收更明顯之激勵基層公務人員的效果。2.基本上,因評選時確實很難將主管與非主管置於同一水平衡量,再次籲請人事總處評估分官等層級敍獎的可行性,給予委任級人員適當比例之獲獎名額,以激勵基層公務人員士氣,例如規定委任級5位、薦任級15位、簡任級10位方式辦理,讓委任層級中有值得稱許為模範公務人員者,有機會受到適當之獎勵。(何委員寄澎)2點建議謹供參考:1.所有獎項之設置,原都有其莊嚴的意義,但不容諱言,年年舉辦,日久月長之後,行政部門往往當做「例行公事」辦理,這就難免減損了原本的莊嚴意義。本席有幸受邀參與今日書面報告第2項獎勵案件之評審,建請人事總處未來在評審作業的嚴謹度上,可以更為精進。2.決定授獎之前,人事總處除尊重評審意見外,亦可參酌輿情做更好的決定。舉例而言,獲獎案中有「加強臺商回臺投資方案」、「以愛心碼方式捐贈電子發票之研議」二件。而近日報載,臺商回臺投資一半以上資金投入房地產,造成房地產飆漲;電子發票推動以來,各商家所用發票之形式、大小均不一,亦頗惹民怨。本席不詳二案內涵,對其得獎亦非持異議,惟藉此建請人事總處應更敏感地理解民意,俾使所有的獎勵發揮更正面、更美好的效果。   
   顏副人事長秋來補充報告:對各委員意見加以說明(略)。   
四、秘書長工作報告(袁副秘書長自玉代為報告):102年度第4季知性學習饗宴籌辦情形。
五、其他有關報告:
   高委員永光提:考試院102年度文官制度國外考察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參訪報告一案,報請查照。

乙、討論事項
一、伍召集人錦霖提:審查考選部函陳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部分條文、第2條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4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林召集人雅鋒提: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陳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7條修正草案一案報告,請討論。
決議:(一)照審查會決議通過。
(二)張委員明珠、蔡委員良文與高委員明見意見,請會審慎研究,做為日後相關案件規劃時之參考。
三、考選部函陳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請認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是否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範疇審議結果,再行檢視認定程序規定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小組審查會審查,推浦委員忠成、詹委員中原、歐委員育誠、林委員雅鋒、蔡委員式淵、李委員雅榮、董部長保城組織之;並由浦委員忠成擔任召集人。
四、銓敘部函陳關於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得否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辦理考績升等晉敘俸級權益影響研析一案,請討論。
決議:交小組審查會審查,推張委員明珠、胡委員幼圃、黃委員錦堂、何委員寄澎、蔡委員良文、李委員選、張部長哲琛組織之;並由張委員明珠擔任召集人。
丙、臨時動議
典試人員名單議案
一、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擬聘典試委員30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二、院長提:據考選部擬送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師考試第9次增聘閱卷委員2名名單一案,請討論。
決議:照名單通過。
散會:12時10分
主   席   關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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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路人 在12/1/2013 4:57:53 PM的回覆:
明年司法特考分流,三等各類別也未必一定都開缺,縱使都有缺,要是都開5人以下,那也一樣很刺激.這就牽涉到要不要花時間去念那些未重疊的部分.
就像國私,強執及法組或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等,一科至少也要1個月來讀吧.
讀完2科後發現,農曆年過完了.......法英國公好像又該唸了,家事法其他派別要念嗎?還是又繼續追著期刊跑?
回覆 隨便說說 在12/1/2013 5:42:08 PM的回覆:
樓上各位的意見都很值得深思   如果一試改成複選題   那二試不考的一試科目就必須花不少時間念了   畢竟國公   國私   法英   強執   法倫加起來佔分很重   而明年司律一試考完兩個月後就要考二試   如果司律考生又分散精力去考   明年司特檢事官   書記官   公證人等其它類科
(時程排在司律一試之後)   司特三四等考試科目又和司律二試不同   
很容易全部亂掉吧   全部亂掉的下場就是等2015   但   2015年的司律二試又要改成新制(加考勞工法或海洋法加海商法或智財法......等必考科目)   可見司律一試和二試的不確定性和射倖性又比2013和   2014更高了   改成這樣對在職考生是沒太大影響   反正有工作能自給自足和養家   在考考生的104履歷表和勞保年資又沒有幾年空白
但對於沒出過社會的多年全職考生可就很傷了      多年全職考生能考上司律當然是最好   但若沒考上可是會很慘的   學校畢業多年又沒工作經驗   履歷表很可能在人事第一關就被淘汰掉了   加上職場有一個潛規則      大部份的主管不太喜歡錄用比自己年紀大的人當部屬   因為太難帶且管不動   而現在事務所的律師和公司法務主管很多都很年輕   我認識一堆都是30歲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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