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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楊建華老師寫的民事訴訟法要論家事事件部分全部刪掉
發表人 酷  

發表日期

11/2/2013 11:31:02 AM
發表內容 去翻了一下這本的2013年版本

人事訴訟程序已全部刪除

但家事事件法未增補

陳榮宗、陳計男老師的也都沒改版

看來家事事件法連這些大老可能都很無言吧

懶得鳥吧   哈
回覆 羽瞻 在11/2/2013 3:43:12 PM的回覆:
這樣才好阿
家事法爭議跟討論
只有實務跟少林(邱派)跟武當(姜師)
需要唸的學說見解少很多很多了
回覆 jj 在11/2/2013 3:46:43 PM的回覆:
楊大法官不是已經仙逝了?!
回覆 .. 在11/2/2013 5:04:09 PM的回覆:
因為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章已因家是是件法的施行而停止適用

也就是說,民事訴訟法已經沒有人事訴訟該章了

那當然民事訴訟法教科書要全部刪除阿

除非因為情事變更,導致已經停止適用的原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章回復適用

--------------------
所以我覺得國考民事訴訟法一科(與民法合稱民事法)範圍本不應包括人事訴訟程序

至於所謂的家事事件法,聽說也列入國考範圍,而且引來考生揣測是否該年度考否?

而且似乎實務也有適用的問題

為了不要將此部分發展成非讀某教授的書不可,似乎國考應該廢除此部分的考試(待將來實務運作成熟,再考慮是否列入考試範圍,方為得宜)
回覆 羽瞻 在11/2/2013 5:12:14 PM的回覆:
小弟不同意樓上看法ㄟ

畢竟現在實務家事糾紛這麼龐大
如果考上的律師司法官不懂家事事件法的操作還得了
豈不還要等實習司訓才重新教?
那實際家事糾紛
讓唸老人事訴訟的法官律師來解決還得了
豈能因為實務適用有爭議與疑問就暫時不學
反正就做中學學中做嘛

而且現在學說發展不成熟更是好唸時機
只要唸某幾位重量級學者見解就好
有考到有爽到
回覆 .. 在11/2/2013 5:30:10 PM的回覆:
好吧!

要考也不是不可以,但拜託不要考在那�堣騆�原人事訴訟章語加事事件件法的不同的地方

畢竟,原人事訴訟程序章已經停止適用

回覆 羽瞻 在11/2/2013 5:39:59 PM的回覆:
樓上大大中肯
回覆 路人 在11/3/2013 12:23:05 AM的回覆:
要是真的只有實務及少林、武當就好了.我還發現有峨嵋、華山、崑崙及崆峒
回覆 學員~~ 在11/3/2013 2:34:51 AM的回覆:
  今天剛買了吳明軒老師的《民事訴訟法》,裡面還是有家事事件法的內容(並非貼上一堆法條),但相較整本書的話,份量不多就是了。

  然後看版權頁寫作者聯絡處還是最高法院,看來司法老將還沒退下來。
回覆 恩.. 在11/3/2013 7:39:16 AM的回覆:
楊建華大法官的確仙逝了

目前的增補好像是由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鄭傑夫法官負責

供參
回覆 xyz 在11/3/2013 8:32:20 AM的回覆:
其實吳大庭長很早就沒辦案了
不過他目前仍然是最高法院的「優遇庭長」
楊仁壽前院長曾尊稱庭長是最高法院之寶
可見庭長貢獻良多
此外他也很熱心地在民事庭會議提出研究報告
並持續研究相關法律問題
改版著作也毫不懈怠
是位令人尊敬的司法官
回覆 冏 在11/3/2013 8:47:15 AM的回覆:
沒念過法院組織法的話

聽到吳大庭長是「優遇」的法官(見聲未見字的情況下)

還以為他生病了

此「優遇」非彼「憂鬱」   (冏)
回覆 值得欽佩! 在11/3/2013 8:50:40 AM的回覆:
個人也非常尊敬吳明軒法官

像他年紀這麼年長了

幾乎教科書都還會依據新修正的法令更改

民事訴訟法研討會即便人未出席

也都提出書面資料說明

值得欽佩!
回覆 路過 在11/3/2013 10:53:55 AM的回覆:
吳明軒因為一輩子都在做民庭法官
所以他的見解比較切合實務需求
實務上比較愛用

一些學者的法理基礎較一貫又如何
實務上不好用、甚至將乎不可能用
回覆 理論與實際 在11/3/2013 11:02:23 AM的回覆:
法理交錯適用論   即為理論上可行   實際上......
回覆 .. 在11/3/2013 11:15:03 AM的回覆:
sorry~~

民訴法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章是<刪除>,而非停止適用

第   九   編   (刪除)          
   第   一   章   (刪除) §568         
   第   二   章   (刪除) §583         
   第   三   章   (刪除) §597         
   第   四   章   (刪除) §6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39、69、77-19、240-4、380、389、416、420-1、427、431、526   條條文;


刪除第   568∼640   條條文及第九編編名、第九編第一章∼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日施行

條文刪除
編名刪除
章名刪除

可以說是屍骨無存,毫無保留,灰飛煙滅。
回覆 .. 在11/3/2013 11:30:58 AM的回覆:
另查新法家事事件法

第   一   編   總則 §1
第   二   編   調解程序 §23
第   三   編   家事訴訟程序 §37         
   第   一   章   通則 §37         
   第   二   章   婚姻事件程序 §52         
   第   三   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61         
   第   四   章   繼承訴訟事件 §70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74         
   第   一   章   通則 §74         
   第   二   章   婚姻非訟事件 §98         
   第   三   章   親子非訟事件 §104         
   第   四   章   收養事件 §114         
   第   五   章   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120         
   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125         
   第   七   章   繼承事件 §127      
   第   八   章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142         
   第   九   章   宣告死亡事件 §154         
   第   十   章   監護宣告事件 §164         
   第   十一   章   輔助宣告事件 §177         
   第   十二   章   親屬會議事件 §181         
   第   十三   章   保護安置事件 §184
第   五   編   履行之確保及執行 §186         
   第   一   章   通則 §186         
   第   二   章   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 §189         
   第   三   章   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 §194
第   六   編   附則 §196

------------------
希望出題者不要藉此玩弄考生,本法脫胎於民事訴訟法人事訴訟程序章,還加入家事非訟事件,希望本考科範圍不要成為出題者造作惡業的園地(目的只為彰顯自身非凡的法律見解與論述)
回覆 科科科科~~ 在11/3/2013 11:37:47 AM的回覆:
一部為理論而理論   為學理而學理的家事法

帶給台灣人民是福還是禍

猶待實證法學研究者(例如今天去檢改會嗆聲的司改會代表)

研究之

不過話說   高雄新蓋的家事少事法院   超美的耶~~~~~~~~~~~~~
回覆 .. 在11/3/2013 11:37:54 AM的回覆:
而且,民訴法學者造作惡業似乎屢有所見,甚至還被其他民訴法學者大加撻伐

-----------------
阿彌陀佛
回覆 更正 在11/3/2013 11:38:38 AM的回覆:
更正「檢評會」
回覆 學員~~ 在11/3/2013 1:00:33 PM的回覆:
  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上還是採舊訴訟標的理論,但擴大法官闡明權範圍後,有將新訴訟標的理論的優點給吸收了一些。

  但小額訴訟事件這部分及家事事件法,則採新訴訟標的理論。

  接下來家事事件法考題會如何?想也知道……


--
  昨天才把吳明軒老師的書唸個三十頁而已,寫錯勿鞭。
回覆 sorry 在11/3/2013 1:11:26 PM的回覆:
如果「學員」您是研究者

非常建議您念完吳法官的上中下三冊

因為實務見解豐富

但若考量效率   其實把手上李老師的教材讀熟就差不了多少了

(雞婆多言   sorry)
回覆 您不知道有通靈嗎 在11/3/2013 6:20:11 PM的回覆:
楊建華老師的著作就算一百年後也會改為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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