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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公法第二題(私人間行政契約)成大王毓正教授命題?
發表人 陳慈陽大弟子?  

發表日期

10/29/2013 3:41:58 PM
發表內容 人還滿帥的耶
http://teach.law.ncku.edu.tw/ycwang/default.aspx
好新的考點
從題幹故意使用嘉義這樣的地名
看得出來應該是南部的學校出題的機率大
網路上有一分他的講義(其實不確定是否為他的   但放在成大網站)
給版友參考
http://moodle.ncku.edu.tw/file.php/26834/4._Woche_Lr.-new.pdf
感覺是一位未來的接班蔡志方老師成為南霸天的接班人選
回覆 gay 在10/29/2013 3:49:36 PM的回覆:
從哪看出他很帥?
沒照片啊
回覆 .. 在10/29/2013 3:50:08 PM的回覆:
蔡志方?

蔡志方的事情圓滿的解決了嗎?
回覆 酷! 在10/29/2013 3:52:34 PM的回覆:
感覺是一位熱血的公法老師

環境法專攻   講義看起來作的超棒的
回覆 .. 在10/29/2013 3:53:47 PM的回覆:
周可盛高雄報導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八十八年招考碩士班學生,所長蔡志方與報考但未錄取的林素琴傳出有五萬元索賄糾紛;林女歷經行政訴願程序仍未能獲錄取,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兩人之間有金錢紛爭,蔡竟未迴避,仍以所長身分擔任成績補評會議主席,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林女未獲錄取」之原處分應予撤銷,由成功大學另為適法之處分。   

這件國內高等學府首見、因招生糾紛引發的行政訴訟,原告是台北市稅捐處薦任稅務員林素琴,被告為國立成功大學。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使她未獲錄取為成大法律研究所學生的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主張其受教權受損害,請求國家賠償四千六百萬元。由於事涉國內知名的法律學者,本案引起法界重大關注。   

原告指出,當時法研所錄取最低標準成績總平均為六十一點七五分,她的法律常識、英文、國文、書面審查等成績,平均總分為四十四點五○分,未獲錄取,但其中書面審查科目只評定推薦函成績,法研所未針對具同等學力考生評定其提供書面審查之各項成績,致「在校學業成績」、「操行成績」及「機關服務證明」等項目,均未列入評分。原告認所方裁量不當,向教育部訴願,教育部裁定撤銷原處分,要求成大另為適法之處分。   

成大因此另行「補評」書面審查科目成績,結果林女被評為八十四分,經加計成績後,平均總成績為六十一點二五分,仍未達錄取標準。林女不服,向教育部提起再訴願。   

林女在再訴願中,要求「書審委員應迴避」,同時指出,蔡志方曾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要她先行申請法研所乙組就讀,又在同年同月二十二日在法研所辦公室,以無錢帶子女看病為由,向她收受五萬元現金;另以教務長名義索賄,又以校長之名義要二瓶酒。直至十一月十日,蔡志方退款後不甘心,違法自任「評分會議主席」,召集原審人員共同訂定評分標準,報復她不再送錢,導致她差零點五分而未錄取。   

林女認為,蔡志方與她有金錢糾葛,竟未迴避補評作業,且「補評會議組織」不合法。她主張原處分應予撤銷,成大應給付她四千六百萬元之受教權損害賠償。   

蔡志方答辯,他並無脅迫林女,更無「乞討」與「收受」林女的金錢,是林女同情他,而強行將五萬元自其車窗丟入。法研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辦理「補評」程序時,他巳退回林女強丟之五萬元,二人間更無任何「金錢瓜葛」。而原評審人員既與林女無任何利害關係,亦無先入為主之情,即無迴避之理;而不錄取處分既不違法,自無國家賠償責任可言。   

法官林石猛審查雙方說詞後,認為成功大學法研所未對具同等學力的林女,評定其提供書面審查之各項成績,難稱無判斷或裁量不當。   

而本件訴訟的關鍵乃在於對原告書面審查科目成績召開「補評會議」時,蔡志方應否迴避。   

法官也指出,五萬元是在所長辦公室收受?或林女強行丟入所長車內,雖雙方各執一詞,但確有五萬元之爭。且所長任令該款留存月餘,未即時處理,致「補評」結果林女差了零點五分未獲錄取,林女懷疑所長沒有迴避,應非無據。因此認定蔡所長召開之「補償會議」組織不合法,通知林女未獲錄取之原處分,亦屬違法,成功大學應另為適法之處分。   

至於林女所提之受教權受損害之國家賠償四千六百萬元,因法律無特別規定受教權受損之請求慰撫金,不予准許。   

本案之判決並未定讞,雙方仍可上訴。
回覆 .. 在10/29/2013 4:01:42 PM的回覆:
落榜考生打敗成大
法研所長索賄疑雲   纏訟五年勝訴
2004年04月16日   
成功大學是國內知名學府,打官司卻輸給落榜的學生。資料照片【法庭中心╱台北報導】五年前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招生爆發索賄疑雲,落榜的五十七歲女考生林素琴指控法研所所長蔡志方向她索賄五萬元,抗議招考不公,而打行政訴訟告成大。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確定,認定林素琴與蔡志方有五萬元金錢糾紛,蔡卻未迴避,仍擔任成績補評會議主席,有違正當法律程序,成大應將林女未獲錄取的原處分撤銷,另為適法處分。
至於林女以其受教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國家賠償四千六百萬元,法院認為理由不足予以駁回。本案是國內首件為研究所招生不公提起的行政訴訟,蔡志方是國內知名法律學者,學術專長就在屬於公法學的行政訴訟,但蔡及成大打行政官司卻被一名落榜的考生打敗。   


成大不服將上訴
目前任職北市國稅局審核員的林素琴獲知判決後既開心又難過,她說:「官司打了幾年,我連最便宜的郵票都花了好幾萬元,常寫訴狀寫到天亮,我仍未放棄進入成大法研所念書的夢想。」她還說:「入學成大還遙遙無期,但我有信心!如果成大不錄取我,我會繼續打官司,如果錄取,我一定報到上學。」
成大主任秘書楊明宗則說,該校不服判決,將委請律師另提訴訟,同時召開會議重評林女成績,一旦通過就讓她入學,但未來成大若翻案成功,也不可能讓她繼續就讀。而前年已卸任所長行政職的蔡志方,目前擔任專任教授,他說因為這個案子被考生誣陷,對他傷害很大,校方未來如何處理他不置評。
原告林素琴說,她在一九九九年間報考成大法研所,因錄取最低標準成績總平均為六十一點七五分,她平均總分為四十四點五O分,未獲錄取,但其中就書面審查科目所方裁量不當,她向教育部訴願成功,教育部要求成大另行「補評」,結果蔡志方召開補評會議,她的平均總成績改為六十一點二五分,仍因差零點五分不被錄取。   


蔡辯稱林女行賄
林女表示,蔡在法研所辦公室以無錢帶子女看病、爸媽中風為由,向她收受五萬元現金,之後教育部要求成大補評成績,蔡才匯款將錢退還,兩天後並召集兩名副教授共同訂定評分標準,未錄取她。
被告成大則反駁說,校方在訴願期間已寬待林女,讓她先選讀學分,但林女在校內卻多次詆毀教授、干擾同學。蔡志方也出庭指稱,他並未向考生索賄,是林女強行將五萬元自其車窗空隙丟入,事後他也退回款項,且檢方調查都不起訴他,即無迴避之理。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蔡與林女有五萬元糾紛,蔡卻未迴避,故判林女勝訴。   

回覆 .. 在10/29/2013 4:19:47 PM的回覆:
ps.翁岳生編,行政法

下冊

第十五章   事實行為   /   陳春生
第十六章   行政程序法   /   湯德宗
第十七章   行政執行法   /   蔡震榮
第十八章   訴願制度   /   蔡志方
第十九章   行政訴訟制度   /   劉宗德、彭鳳至
第二十章   國家賠償法   /   葉百修
第二十一章   損失補償   /   李建良
回覆 .. 在10/29/2013 4:21:10 PM的回覆:
續上

上冊

第一章   行政的概念與種類   /   翁岳生   
第二章   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   /   黃錦堂
第三章   行政法的法源   /   陳清秀   
第四章   依法行政與法律的適用   /   陳清秀   
第五章   行政法律關係與特別權力關係   /   法治斌
第六章   行政組織法之基本問題   /   黃錦堂
第七章   公務員法   /   林明鏘、蔡茂寅
第八章   公物法   /   李惠宗   
第九章   公物營造法、公企業法   /   蔡茂寅
第十章   行政命令   /   葉俊榮   
第十一章   行政處分   /   許宗力
第十二章   行政契約   /   林明鏘
第十三章   行政計畫   /   董保城
第十四章   行政罰   /   洪家殷
回覆 .. 在10/29/2013 4:35:55 PM的回覆:
行政法人法?

(未列入命題大綱?)
回覆 路人 在10/29/2013 6:00:09 PM的回覆:
怎麼知道是他出的?可以給點提示嗎?都考到私人間行政契約了,我們這些可憐考生還能說啥?
回覆 xyz 在10/29/2013 6:31:33 PM的回覆:
私人間可否締結行政契約
這算考古題吧,也只是其中一小爭點
何以見得就是某人
學者有擔任訴願會委員的,或法院法官
隨便挑個案例來考也都可能阿
回覆 別誤會 在10/29/2013 6:32:59 PM的回覆:
可能而已啦   

標題是打問號   >   <
回覆 JJ 在11/1/2013 12:13:54 AM的回覆:
王毓正教授算是性格,   但不能算帥,   他也不高.
回覆 欽佩王師 在11/1/2013 3:33:31 AM的回覆:
王教授帥的點在於長得性格、有味道

身高不重要吧   李X也不高呀   不也是放他的照片在法寶裡(雖然我割掉

那頁了,哈)

就身為學校的教授而言   光看他的上課講義

就覺得他真的很認真教學   真羡慕他的學生

在學校的正規課堂就能獲得這麼完全兼具學理與實務的行政法學教育

再者   王教授身為環境法專家   我覺得他真的很屌

不是那種只想穩穩拿到國科會補助、學校薪水的教授

他對於很多公共議題都有發聲

這才是學者該作的事

所謂大學自治   除了為保障學術自由   受低密度的法律保留(憲法上所謂

制度性保障)

小弟覺得更深一層的意涵在於學者應做為社會的良心

對於社會上的重大議題   應本於學術良知

站在他確信的一方   提供相關之見解   供社會大眾討論

王教授真的很值得敬佩   和黃國昌老師一樣   都是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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