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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公法第二題
發表人 359  

發表日期

10/28/2013 5:46:06 PM
發表內容 請教一下,第三子題,稅捐處可否命甲限期交稅,我是寫
其行政處分因為只有「得撤銷」,因不符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雖違法,但未必即「無效」,故結倫是「可以」,並且可以自力執行
。這樣子,可以嗎?不過與高點的不同。
回覆 我完啦 在10/28/2013 5:52:45 PM的回覆:
我竟頭暈到寫反面理論
寫到後來,才知道完啦
為了不當分母
就瀟灑的離開教室了,哈哈!
回覆 我完啦 在10/28/2013 6:02:32 PM的回覆:
我竟頭暈到寫反面理論
寫到後來,才知道完啦
為了不當分母
就瀟灑的離開教室了,哈哈!
回覆 xyz 在10/28/2013 6:10:45 PM的回覆:
我的寫法
1小題,協議是行契或私契,採行契說。是否賦予人民請求權,得拘束機關?肯定則為依法的"申請"意思表示。
2.若肯認人民有權協議並請求,系爭回函包含a.否准由丁繳之申請+b.指定由甲代繳+c.課稅,性質均為處分。
瑕疵,未說明拒絕理由,且已有協議   指定代繳不合法。
3.若指定代繳為合法,甲僅為代繳人,義務人仍係四人,滯納金向誰徵收?   仍應以違反義務的甲為宜。
課徵滯納金性質亦為一處分,逾期不繳得移執行。
回覆 xyz 在10/28/2013 6:16:05 PM的回覆:
即使違法的處分仍非無效,仍有執行力。
解答,看看就好。
回覆 kk 在10/29/2013 5:27:29 AM的回覆:
剛看完高點的各科解答...頭很痛...
私人和私人之間的協議竟會是   "行政契約"   .
並肯定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的可能性.
同時,附上宣政大的講義參照.
宣應算是高點的憲法一線名師.
這是政大幫的獨門見解嗎?
但,明明吳庚就說,行政契約的前提是:   訂立的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行政程序法也是這樣規範的說.
這條是政大教授出的嗎?   那跟吳庚見解根本不一樣.
這條佔15分,   頭真的很痛.   
回覆 有去聽宣政大解題 在10/29/2013 8:43:19 AM的回覆:
樓上
我這題私人間也寫私人契約   我也覺得他們是定私人契約
但是私人間訂行政契約並不是宣政大亂掰或是政大獨門見解
學理上真的有在討論   也曾經在國家考試出過
---
100高考法制二等第一題
一、私人之間能否締結公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其原因與法律依據何在?如得以締結,請舉例說明之。
---
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581073.html
公職王的討論區有人回答的不錯   可以參考一下:
「國內學者吳庚於其《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民國九十九年增訂十一版)第410頁曾提到德國北萊茵西發利亞邦水利法第95條有如此的規定:「預防洪水之義務,基於協議並經主管水利機關認可,其協議具有公法上效果者,得由他人代為負擔。」而德國學者就因此得出私人間可以簽訂行政契約的論點。」
---
宣政大解題提到陳敏的書上舉了兩個例子
1.   私人受託公權力
2.依法律明文規定      <----   有可能適用本題
宣政大的理論基礎在於甲乙丙丁四人的協議發生了房屋稅法的公法上權利。

我自己在這題是覺得私人間還是私法   還是要向行政機關提出
因為不是私人間一講好就公法上權利義務就發生   不申請公務機關哪會知道。






回覆 ar 在10/29/2013 10:14:55 AM的回覆:
如果甲、乙、丙、丁等人可以成立行政契約,那有人不照協議走時,如何救濟?
回覆 suton 在10/29/2013 10:46:18 AM的回覆:
看大家討論這題這麼激烈,
我也來獻醜一下,請指教,

我沒去討論私人間是否可以訂立行政契約,
而是直接就定性她是私人間的私法契約,且僅是全體納稅義務人的私人內部分擔契約。

理由在於,題示給的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有規定(註:還幫你畫好線。你看有多關鍵),向共有房屋之共有人徵收房屋稅,是有共有人【推定一共有人繳納】,不為推定者,有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縱依陳敏老師說的依法律規定才有私人間締結行政契約的可能,自文義上來看,應難以得出私人間的那【推定】(註:這立法技術有點奇怪,法條應該是使用推舉比較適切,難不成可以舉反證推翻所推定之人,呵呵)   是用行政契約拘束成某依共有人為,耦則後段不為推定,由共有人或使用人【代繳】。是在為誰代繳,當然是全體共有人,全體共有人都還是納稅義務人。

再者,你可以在觀察同調第2項,前項代繳房屋稅,在其應負擔以外部份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這不是更明顯,全體共有人都是納稅義務人嗎?



回覆 心已死 在10/29/2013 10:55:01 AM的回覆:
公法我有兩題跟補習班解得一樣
這一題

我認為它有可能是考切結書。
題目的問法有兩種可能
一個是私人與私人
一個是私人提出給機關
前者感覺是考私人可否成立行政契約
後者則是切結書的問題

但我看了補習班的答案,我覺得考點在前者也有可能

還有最後一題的最後小題
問要提起甚麼訴訟
私以為他應該是考孤立的撤銷訴訟是否允許
補習班大都寫到課與義務訴訟   但都沒點出孤立的撤銷訴訟


以上
回覆 更正樓上 在10/29/2013 10:58:17 AM的回覆:
解得不一樣
回覆 kk 在10/29/2013 10:59:07 AM的回覆:
那我也覺得很奇怪,   如果這幾個人成立的是行政契約.   那意思就是這幾個人的法律關係是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5~149條囉!   那請各位大大去翻法條,   你們不會覺得很怪嗎?   那這幾個人的契約的爭議
,難道也能適用行政契約的救濟方式(行政訴訟法第8條)嗎?   跟法條文義完全不合說.   還有,   如果私人間若可以締結行政契約,

這跟釋字533意旨和吳庚當年發表的經典理論完全不合.

拜託.....這一小題也佔   15分....頭痛中.....我想各位高手們應該很多也是信奉吳庚的經典權威見解的吧!      


吳庚大法官於其釋字第533號協同意見書所指之定義

「歸納目前通說(註二),辨別此類行政契約,首須契約之一造為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其次,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之目的為斷,例如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或人民之提供給付目的在於促使他造之行政機關承諾依法作成特定之職務上行為者,均屬之。至於締約雙方主觀願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依法行政之前提下,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一旦選定之後,行為究屬單方或雙方,適用公法或私法,則屬客觀判斷之問題(註三),由此而衍生之審判權之歸屬事項,尤非當事人之合意所能變更。」(參照釋字533號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回覆 D 在10/29/2013 11:02:31 AM的回覆:

請問各位,
那將契約結果通知稽徵處的行為是?

我考試以為是在問通知的行為...
完成沒討論到契約的性質,哭哭
回覆 樓上 在10/29/2013 11:08:33 AM的回覆:
應該是切結書
回覆 suton 在10/29/2013 11:09:11 AM的回覆:
如我前面論證,私人間的契約應屬內部分擔的私法契約。
將這協議的私人契約通知行政機關的定性,我援引行政程序法第27條的選定行政程序當事人,因此其他共有人脫離行政程序。

如此一來,解第二題的送達也可以順著寫他的瑕疵。

簡述以上,供參考。
回覆 D 在10/29/2013 11:13:09 AM的回覆:

受教了,謝謝各位!
大家行政法的好強,
我這科一直都無法有長進,
題目改一下就看不懂了
真是有點喪志....
回覆 suton 在10/29/2013 11:22:04 AM的回覆:
另外,心已死大大提到的孤立撤銷訴訟確實應該寫。

補習班漏寫應該打屁屁,題目中市有核定處分再是對金額不服,

有課予義務之訴沒錯,但應附帶聲明糗球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最高行最近對此的擁與都是附帶聲明撤銷,可以多注意。

以下供參考;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101年度判字第306號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
                  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
                  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
                  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
                  所明文。又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
                  關作成行政處分(在案件尚未成熟的情形)或特定內容之
                  行政處分(在案件已經成熟的情形)外,另附帶聲明請求
                  將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下同)撤銷,其乃附屬於課予
                  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
                  具一體性,不可分割。
回覆 前半段想法類似Sut 在10/29/2013 11:22:35 AM的回覆:
我也覺得由法條文義、內部分擔權來看
丁僅為指定代繳人(代表人)
納稅義務人仍是四人

所以我直接將將甲至丁四人的協議告知行政機關之函解為觀念通知,然後說行政機關的前行政處分及後通知都無瑕疵。

我另外寫如果實務上對於共有物納稅人的「推定」有「登記」制度的話,那告知行政機關甲至丁四人的協議就是「申請登記」而非單純之觀念通知,此時行政機關未受理申請即已違法,所以直接寄發稅額核定給甲就不生合法送達的效果。

這答案顯然不是老師要的
但是我覺得解行政契約我也寫不下去
所以還是順著自己的邏輯寫
希望會拿點同情分
回覆 心已死 在10/29/2013 11:26:32 AM的回覆:
想問s大

保險何解?

看你一直都在討論擔保金

可否也說說保險一題跟公司第一題

高點的答案正確否   版上似乎兩極
回覆 承上 在10/29/2013 11:28:32 AM的回覆:
我覺得Suton大用行政程序法27選定當事人比蛋糕店解的有道理多了
行政法一科我只有念行政程序法,卻沒想到寫這個
真的該打屁屁
好啦,至少前半段可能可拿幾分
回覆 kk 在10/29/2013 11:33:04 AM的回覆:
我的想法和Suton   類似.
又,我覺得   Suton   的刑訴(連96年的判決都能輕鬆記得起來,看來Suton在律二的刑訴一定是超高分)和行政法真的很強,   像Suton這樣的程度應該今年司法官和律師都會雙榜.   
回覆 suton 在10/29/2013 11:51:05 AM的回覆:
謝謝您!但我沒有很強啦!
準備考試很努力就是了。
相信大家也是!而我是一直抱著學習的心在看宇法的討論區。
像民訴擔保金那題我考試時也不懂考完才懂也沒用了XD

說真的,我是商法苦手,去年律二商法只拿7X落榜飲恨。
今年拼了命念了一堆商法文章跟經濟部函示都沒考出來,
實在也沒啥好說嘴的。司法官二試的商法我還比較有心得。
但是是我絕得商法本來就學術介入的色彩重,如果有暗器。
你也很難防,你看連今年律二證交也考的很不證交吧!真令人心慌慌。

不過,你如果問我保險那題,
我解得跟糕點比較像,
不定直,在危險事故發生說認定而否認複保險,勇山未出險不賠。
第二題法定債之移轉代位依但書,受僱人非故意,縱有重大過失保險人已無從代位。大概就這樣。

回覆 suton 在10/29/2013 12:07:44 PM的回覆:
近中午了,大家記得吃晚餐吧!我也要來去了。
大家考完得失心或許都還很重。
一時間也會覺得有點失去重心而變的太閒而發慌吧!
今天北部天氣很好,週末會變天。
趁天氣好有空可以出去郊外走走或運動。
舒緩一下考試沉重的疲憊,
祝福有緣在此相遇的大家都能榜上有名。
回覆 kk 在10/29/2013 12:12:14 PM的回覆:
Suton   真的是令人尊敬的高手.今年司律一定雙榜啦!

又,   民訴的訴訟費用擔保金這題......

民訴這麼多超級重點和爭點,   但偏偏今年律二考訴訟費用之擔保這一塊,

剛翻了下考古題,   訴訟費用之擔保章節相關部份(民訴96~106),
好像是最近15年都沒考過.   補習班老師在教民訴時,
對於訴訟費用之擔保和訴訟救助的部份,好像也很快就帶過去.   

回覆 心已死 在10/29/2013 12:22:02 PM的回覆:
希望su大能順利上榜   始終覺得法律就是要討論

願意討論的人不多   發表自己想法的不多

多的是像sss這種人

多討論可以學習他人   檢討自己哪裡的思緒出了問題

在這段考生已經沒有控制能力的時刻

討論一下自己一年來的努力   我是覺得重要且值得
回覆 sss 在10/29/2013 2:49:01 PM的回覆:
“法學“或“司法改革“才需要討論!“法律“不用討論!
法律,只有勝訴或敗訴、以及修正或刪除...
回覆 喔 在10/29/2013 3:01:47 PM的回覆:
樓上有種公布真實姓名
回覆 sss 在10/29/2013 3:04:05 PM的回覆:
“真實姓名“
公布了!
回覆 ㄏ哈哈 在10/29/2013 3:05:06 PM的回覆:
小屁還
回覆 sss 在10/29/2013 3:05:34 PM的回覆:
我承認我是智障
回覆 sss 在10/29/2013 3:49:25 PM的回覆:
樓上的,您冒用sss好多次了!
導致真正有意義以及具體的本人發言,遭到污名化!
甚憾!
如今,您又以sss之名而偽為誹謗言論!
我只能說這是您的不自愛而幼稚行止!
sss,世界上根本&#27809;有這個人!...
好了!要進電影院了!不多談!
回覆 sss 在10/29/2013 3:53:59 PM的回覆:
樓上的,您冒用sss好多次了!
導致真正有意義以及具體的本人發言,遭到污名化!
甚憾!
如今,您又以sss之名而偽為誹謗言論!
我只能說這是您的不自愛而幼稚行止!
sss,世界上根本&#27809;有這個人!...
好了!要進電影院了!不多談!
回覆 .. 在10/29/2013 4:27:01 PM的回覆:
以有無登錄E-MAIL為區分標準
回覆 .. 在10/29/2013 4:28:13 PM的回覆:
sss   在2013/10/29   下午   03:04:05的回覆:
“真實姓名“
公布了!

--------------
哈!

這以前許恆達也玩過。
回覆 .. 在10/29/2013 4:28:43 PM的回覆:
許�盚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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