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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司法官沒有出家事
發表人 考完  

發表日期

10/20/2013 5:27:26 PM
發表內容 民訴好法理呀!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3 5:42:01 PM的回覆:
押錯寶,家事依照邱說,可以從財產考到人事及上訴審,還以為會來個100分
回覆 莊孝維 在10/20/2013 5:43:08 PM的回覆:
昨晚都在念家事事件法,想說去年都沒考,今年差不多考各簡單的點應該會有,結果又沒出,民訴考的真的ooxx,最後一題考什麼審理流程,只好把他當作報告來亂寫一通XDDDD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3 5:45:58 PM的回覆:
審理流程那題很狠,學術味很重,所以分數應該......唉
回覆 ㄎㄎ 在10/20/2013 5:51:50 PM的回覆:
可能我駑鈍,這種很學裡的東西,真的以後考取司法官了,作個幾次不就會了嗎?有必要配分這麼高,然後盡寫些自己都覺得很空洞的話,寫完都感覺自己很空虛,整各再亂掰,考這種題目真是有點誇張。
回覆 QQ 在10/20/2013 5:56:38 PM的回覆:
家事法還附條文
馬的~   一度以為要考了
這樣真的很白目
每年都要猜

審理流程那是舊題了吧
喬書中就有兩題了
只是時間跟配分上
很難寫的精簡   漂亮

看來應該是固定學說   實務對分了
賭實務考點其實投資報酬率也很高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3 6:00:29 PM的回覆:
結論而言,準備這種考試就得方方面面,說不定明年會出現超級比一比的考題(98司有考過喔)
回覆 審理流程不是實務出的 在10/20/2013 6:15:01 PM的回覆:
邱派不是沈出那題鑑定那題嗎

幹      死人
回覆 546 在10/20/2013 6:20:13 PM的回覆:
沈師不在國內.不可能參加臨時命題的.那題應是大腕師出的
回覆 大腕是誰呢' 麻煩再 在10/20/2013 6:22:03 PM的回覆:
所以最後一題真的是邱派喔

我死了


我那題鑑定還寫了一些邱派的東西
回覆 546 在10/20/2013 6:32:45 PM的回覆:
看看現在台灣民訴誰可對抗邱師.看看他文章和書就瞭了
回覆 QQ` 在10/20/2013 6:36:50 PM的回覆:
鑑定契約也是貓空的守備範圍吧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3 6:40:53 PM的回覆:
其實2家都有寫,但是要集大成有點難
回覆 QQ 在10/20/2013 6:46:24 PM的回覆:
不知道是不是錯覺
總覺得二試的老人好多
回覆 抱歉 確定一下 在10/20/2013 6:58:44 PM的回覆:
剛剛看大家討論

鑑定那題是貓空的

最後一題是邱派的


是這樣嗎   謝謝大家
回覆 文化畢業生 在10/20/2013 7:10:46 PM的回覆:
大家覺得各科難度如何?
回覆 說好的家事法ㄋ 在10/20/2013 7:50:36 PM的回覆:
說好的家事法ㄋ?
柑嘛.甘草.....ㄍㄢ

以後還要考複選題
一定整死你們這些考生

我的名字叫....保成

還不去報名

堂堂一個部會級的政府大單位
卻只管考試一項業務

考選部放著正事不做:
考試題目的效度.篩選度.試題是否能切合考試的舉辦目的...等
評分標準的參考解答.心證,一直不公佈


光做一些旁門左道.無卡效碌用的歪主意:
改改應考資格.增加工作經驗.不暫缺受訓.一試改二試.考試考複選題....等

真是
柑嘛.甘草.....ㄍㄢ

廢了吧
保成
回覆 xyz 在10/20/2013 7:56:55 PM的回覆:
三
是不是寫244iv可以分類,如果法官未盡闡明....(黃?)
不可僅以xxx就不傳...仲裁鑑定拘束法院...      (貓?)
六
寫作文.....(邱?)
押租金契約係從契約或要物契約...(實務?)

每題都當作簡答題寫,完蛋
回覆 QQ 在10/20/2013 8:27:18 PM的回覆:
推樓上   真的變簡答
尤其三個小時手就沒力   字歪到不行
真不知道考選部有沒有找人自己寫看看
新版的紙也一直寫不順

我看過兩個這兩年考上司法官人的答案
說真的
感覺不太特別
就中規中矩
其中還有寫的不對的地方
但真的自己親自寫
就算讀再多   有些東西可以寫
問題就是寫不好   寫不漂亮
時間也很難控制   常會恍神   跟兩個小時的安排差很多   
餔陳到底要多大多小
這種小一題又內塞三四個小題的寫法
真的會吐血

後來一個很深的感觸
原來考上的人   (至少是新制
不在書念多念少
而且寫答案本身就是一門特殊學問
難怪這兩年名額大砍   還是不斷有應屆雙榜的人
寫字跟答題方式真的是一種天分
真想哭
回覆 合意選任鑑定人有拘束 在10/20/2013 9:10:14 PM的回覆:
1、請問可以沒有數額的請求嗎?不是至少要最低數額嗎(244)

2、合意選任鑑定人有拘束法官嗎?
                  我知道仲裁鑑定有拘束法官@@

請強者回答
回覆 你們這些考不上的 在10/20/2013 9:14:35 PM的回覆:
急啥,明年還要考一次。說不定就會出了。
回覆 你們這些考不上的 在10/20/2013 9:15:00 PM的回覆:
急啥,明年還要考一次。說不定就會出了。
回覆 QQ 在10/20/2013 9:18:33 PM的回覆:
若是邱派出的   鑑定人應該是有
有聽過兩三年前邱發表的論文
感覺他的主軸就是想把法官廢掉了
要找信賴之法   就是要讓當事人找專業的來
而不是靠法官

若是貓空出的
我就不確定了
回覆 所以律師應該部會出家 在10/20/2013 9:22:29 PM的回覆:
丘跟姜都出了   幹   媽的


誠心發問   要寫最低數額嗎
還有鑑定人有拘束嗎
回覆 55 在10/20/2013 9:27:54 PM的回覆:
應該是在談訴之聲明明確性原則的問題
回覆 我知道訴之聲明明確性 在10/20/2013 9:30:33 PM的回覆:
那到底金額要最低數額才明確   還是我只要說   損賠就明確了

這邊   邱跟姜的看法各是?
回覆 QQ 在10/20/2013 9:35:01 PM的回覆:
邱的最終理念跟目標
真的有點偏激   也有點恐怖   
單看書感覺不出來霸氣

光在場不是民訴學者
就很多教授對他的講法提出疑問了
然後邱又趕快補正更多論述
算是很有意思
我是不知道貓空是不是也同樣在建構這種遠大理想世界
回覆 55 在10/20/2013 9:35:39 PM的回覆:
明確性原則是為了審理範圍特定及將來可執行性.最低金額表明是在原告一開始有表明確定聲明之困難時.法律所規定對於該原則的緩和.   兩者沒必然會衝突阿.
回覆 xyz 在10/20/2013 9:43:21 PM的回覆:
244IV那個,記得是有主張1.可以分項目   2.如果未盡闡明義務,就OOXX            ....兩點都符合了..所以去扯法官未盡闡明義務為違法,....法院未盡訴訟照料,那兩項應該不落在既判力範圍,另訴合法。

配分也才20*1/2,當簡答題寫4行而已,看能有幾分
回覆 我要明確的答案 在10/20/2013 9:50:31 PM的回覆:
合意選任鑑定人有拘束   在2013/10/20   下午   09:10:14的回覆:
1、請問可以沒有數額的請求嗎?不是至少要最低數額嗎(244)

2、合意選任鑑定人有拘束法官嗎?
          我知道仲裁鑑定有拘束法官@@


關於這位同學的問題   我也是不會   有人明確知道就說一聲吧

不要語焉不詳   當我慧根低吧
回覆 路人 在10/20/2013 9:52:50 PM的回覆:
聽上述的討論,感覺是貓空出的.而且是2篇期刊混再一起考
回覆 sss 在10/20/2013 9:53:41 PM的回覆:
楼上說人要明年再考一次的!
你或妳嘴巴超臭!
一點修養也没有!
理性討論,真實論証!
你或妳這捶人,永遠永遠只能酸人!你或妳,永遠就是“分母“
什麼叫分母?就是比“水母“還差的東西!

get   a   real   job!...ok?
回覆 求答案 在10/20/2013 9:54:12 PM的回覆:
如提   求答案!
回覆 xyz 在10/20/2013 9:57:29 PM的回覆:
合意選任or仲裁鑑定,差別不就在有無拘束當事人及法院,法院要闡明讓當事人選,後者較佳....         
一樣4-5行解決,看看能拿幾分
回覆 請問XYZ大 在10/20/2013 9:59:34 PM的回覆:
那請問要最低數額嗎
回覆 55 在10/20/2013 10:01:41 PM的回覆:
訴之聲明僅要求特定即可.另表明可最低金額聲明.也無傷
證明預斷禁止原則要固守
合意選任鑑定人之鑑定意見無當然拘束性   仲裁鑑定契約則有
實務跟姜見解一樣
供參考
回覆 所以沒有表明最低數額 在10/20/2013 10:04:31 PM的回覆:
沒有表明最低數額   是違反證據預斷禁止?
回覆 xyz 在10/20/2013 10:08:25 PM的回覆:
沒闡明補充應該是違法,第一個問號應該沒問題。

第二個,好像有認為可以分項,像題目的慰撫金、醫療費、車損,每個就是一個單獨的損賠請求,各自表明最低金額...?
因為沒啥印象,胡亂寫去陪考而已

還是請強者開示吧。


回覆 xyz 在10/20/2013 10:16:09 PM的回覆:
證明預斷禁止<--這是在講認為警員可能不足採就不傳..
回覆 ?? 在10/20/2013 10:45:09 PM的回覆:
蠻奇怪的
像是審理計畫那種題目
沒當過法官   或是沒研究過
他會改嗎
有些直接出國念書
又沒考過國考
不是自己的研究領域
搞不好連審理都沒看過幾次
根本不太懂吧
回覆 sss 在10/20/2013 10:59:54 PM的回覆:
&#27004;上說人要明年再考一次的!
你或妳嘴巴超臭!
一點修養也&#27809;有!
理性討論,真實論証!
你或妳這捶人,永遠永遠只能酸人!你或妳,永遠就是“分母“
什麼叫分母?就是比“水母“還差的東西!

get   a   real   job!...ok?
回覆 xyz 在10/20/2013 11:32:11 PM的回覆:
原來去年已經先出現過了...         文山區      恩
-----
101高考法制
民訴
一、甲於民國(下同)99   年   7   月   5   日起訴主張乙於   99   年   5   月   1   日在臺北市文山區某址持棍棒毆打甲,造成甲受有腦震盪及骨折等傷害,迄今仍住院醫療及復健中,請求醫藥費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一百萬元整,並表明係請求之最低
金額。問:   
�謢b訴訟審理中,甲陸續復支出三十萬元醫藥費,如訴訟中未聲明請求之,於法院就前開聲明為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甲可否另起訴請求該後續支出之醫藥費三十萬元?(12分)   
回覆 sss 在10/21/2013 12:34:24 AM的回覆:
55...是唸書人!
不必跟這堆人魯了!
加油!司訓所或律訓見!

樓上引的101法制,與102司二之題目,恐怕無關喔!
有一點差&#21035;!
回覆 sss 在10/21/2013 12:41:34 AM的回覆:
55...是唸書人!
不必跟這堆人魯了!
加油!司訓所或律訓見!

樓上引的101法制,與102司二之題目,恐怕無關喔!
有一點差&#21035;!
回覆 Thy again 在10/21/2013 1:30:54 PM的回覆:
90   年律師第2題不是考過?
回覆 重點 在10/21/2013 2:43:25 PM的回覆:
重點是家事沒出吧
真的很糟糕
已經兩年了
要出就該趕快出   不然就講白不要出
今年連條文都附了
實務爭點   討論已經夠多了
學說也分兩派了

這樣一直釣考生   除了賣書   吸引焦點外
是有啥意義
真無言
回覆 .. 在10/21/2013 3:47:07 PM的回覆:
週末還有一場,唸的說不定就用得著了。
回覆 hmm 在10/21/2013 9:07:04 PM的回覆:
家事法說:我要出來了...要出來了...阿阿...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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