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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唉....黃世銘!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9/25/2013 2:22:02 PM
發表內容 整個氣勢被打趴

跟他之前在特偵組出來開記者會說是關說判若兩人!

----------------
不懂為什麼一個堂堂檢察總長連行政不法也要經過法院程序(正當法律程序)都不懂(民事不法也要經過法院審理),而不是你檢查機關說了算(當然也不是總統說了算)

唉.....下台吧!

如果一個檢察官只能在自己的偵查庭耀武揚威,到別人的場子就整個氣勢弱掉,那麼這能叫作權威嗎?

回覆 .. 在9/25/2013 2:29:11 PM的回覆:
顯然檢察官當久了,把侵害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當作家常便飯,視為偵查手段之理所當然

才會這麼肆無忌憚的直接拿監聽所得的內容涉嫌行政不法的資料

夜奔總統官邸向總統報告

回覆 他法律程度真的很差 在9/25/2013 3:22:05 PM的回覆:
你要不要去查他的起訴後法院判決情形?

百分之90判無罪

這種人

連檢察官都不適格
回覆 ade 在9/25/2013 4:32:00 PM的回覆:
很多事情都是一體的兩面,特偵組之存在各有其優缺點,不宜一概而論。若能謹守法規範界限,對於澄清吏治打擊犯罪,尤其是高官貪瀆,肯定有其正面意義。當然若規範不清,抑或有濫權之虞,當然也應該依法辦理,繩之以相當之罪責。
個人是認為,若能藉由強化相關配套與規範,特偵組之存在,應屬可取。隱私權之保障與追查犯罪乃兩種價值之取捨,當中必然存在對立與衝突的兩難情境,請問您是要選擇可能犧牲隱私權可能被侵犯,抑或選擇讓潛在犯罪者繼續逍遙法外,侵吞國家人民之資產,乃至對於公權力之信賴。
個人看法是在兩種價值觀之取捨間,前者乃可以藉由強化規範而讓個人隱私被侵犯降至最低,但潛在犯罪卻可能因為特偵組被廢除而大快其心。還是請諸位大德好好想想,不要被立法院那些政客的三吋不爛之舌給蒙蔽了。因為他們就是最有可能成為潛在犯罪的當事者啊,特偵組對他們而言,當然是欲除之而後快。
回覆 看戲 在9/25/2013 5:17:31 PM的回覆:
這個人屢次違法監聽,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傳訊後,可能會以預防性羈押來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他。
回覆 脺... 在9/25/2013 5:55:27 PM的回覆:
樓上上的文章

是從那裡貼上的

也應該註明一下吧

講的好像自己的高見一樣
回覆 柯老大真威 在9/25/2013 9:08:44 PM的回覆:
真的是柯建銘比較有氣勢

居然對著黃世銘說:「你已經死了!」

真的很像黑社會老大才會講的話         XD
回覆 ade 在9/25/2013 9:59:06 PM的回覆:
文章之著作權屬於本人所有,何來註明出處。
回覆 .. 在9/25/2013 9:59:52 PM的回覆:
柯建銘是說:你死了,咱們法院見!

----------------
其意思是類似「你死定了」!

黃世銘也夠奇怪了,柯建銘名銘問得很清楚,他是問:排除隱私部分,關於本案部分,關說部分,你是全部的譯文嗎?

結果黃世銘在那�塈隤F扯西扯甚麼隱私部分不能公布。

回覆 你好大我好怕 在9/26/2013 6:19:18 PM的回覆:
要上法院,就可以嗆人家:你已經死了?

是說法院會判死刑嗎?
回覆 氣勢完全被比下去 在9/26/2013 8:00:08 PM的回覆:
K:你已經死了
H:怎麼會?...
回覆 黃死了 在9/26/2013 8:07:33 PM的回覆:
檢察總長非法監聽
連監聽案號都對不起來
也沒有關連性
柯說他死定了難道是指他真的會死?
還是說他完蛋了?
有點腦子的人都知道   
陷入咬文爵字說柯恐嚇黃
真的是讓人笑到不行...
內幕一定很多黃今天說謊又自爆已經把馬都拖下水了
可悲喔
一年監聽六百萬人   你他媽的不怕耳朵聾掉?
哈佛攝影學博士果然狗改不了吃屎
職業慣性阿
回覆 ㄏㄏ 在9/26/2013 8:17:17 PM的回覆:
其實大家不是支持王金平
純粹是唾棄馬英九
這五年來對台灣人民一點都不好
除了加稅   漲價   圖利特定人   沒有任何貢獻
此外超愛凹又自我感覺良好
光是在防災中心度估就不知道拍到幾次
菲律賓事件根本就是證明他是個廢物
釣魚台事件也證明他是個廢物
對方照樣吃定你
自己關說司法案件沒檢討
反而喜歡用放大鏡看別人
今天大家真的不是支持王金平
純粹討厭馬英九這種濫權的廢物樣
賴素如跟014不都放出來了
他真的創下歷史紀錄
五年內從台灣最受歡迎的人
變成台灣最討厭的人63%到9%的支持率
怎麼辦到的?
回覆 ㄏㄏ 在9/26/2013 8:17:23 PM的回覆:
其實大家不是支持王金平
純粹是唾棄馬英九
這五年來對台灣人民一點都不好
除了加稅   漲價   圖利特定人   沒有任何貢獻
此外超愛凹又自我感覺良好
光是在防災中心度估就不知道拍到幾次
菲律賓事件根本就是證明他是個廢物
釣魚台事件也證明他是個廢物
對方照樣吃定你
自己關說司法案件沒檢討
反而喜歡用放大鏡看別人
今天大家真的不是支持王金平
純粹討厭馬英九這種濫權的廢物樣
賴素如跟014不都放出來了
他真的創下歷史紀錄
五年內從台灣最受歡迎的人
變成台灣最討厭的人63%到9%的支持率
怎麼辦到的?
回覆 讚 在9/26/2013 11:04:37 PM的回覆:
說的好
回覆 .. 在9/26/2013 11:06:46 PM的回覆:
黃世銘阿黃世銘!

你最好能保證你所洩漏的監聽譯文不是肇因於違法監聽,否則,依法,即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4   條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5   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覆 .. 在9/26/2013 11:08:31 PM的回覆:
你最好祈求神明保佑你所揭漏洩漏的監聽譯文不是肇因於違法監聽,否則,依法,即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覆 .. 在9/26/2013 11:11:16 PM的回覆:
一直在實務界打滾,累積了那麼多經驗

難道閒暇之餘(於辦公室泡茶之餘),不該翻翻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的書嗎?

唉......................

回覆 .. 在9/27/2013 12:33:41 AM的回覆:
林山田:
理論與實務「分道揚鑣」

------------
?
回覆 .. 在9/27/2013 12:44:12 AM的回覆:
從黃世銘案例看檢察官的檢察一體

檢察一體
1.打擊犯罪說(我國深受此說之配)
2.防範誤斷濫權說

3.國會監督說:基本論點
下級對上級負責   上及對國會負責

此說向來為德國主張維護檢察機關上命下從者最堅強的論據。(Geisler,ZstW93(1981);Krey,1988;Lambauer,1985;Sch'a'fer/Boll,1966)

4.統一追訴法令說

---------------
以上,林鈺雄,檢察官論
回覆 .. 在9/27/2013 4:16:06 AM的回覆:
至於違法監聽與明知違法而洩漏,應屬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
回覆 樓上的有在看新聞稿嗎 在9/27/2013 8:50:04 AM的回覆:
要適用法律前,
先把事實搞清楚,
整天在那邊實質競合云云。

去看看新聞稿,
都已以公布監聽案號了,
包含林秀濤的部分,
還在那邊違法監聽。

真是ㄎㄎ。
回覆 樓上的有在看新聞稿嗎 在9/27/2013 9:08:36 AM的回覆:
要適用法律前,
先把事實搞清楚,
整天在那邊實質競合云云。

去看看新聞稿,
都已以公布監聽案號了,
包含林秀濤的部分,
還在那邊違法監聽。

真是ㄎㄎ。
回覆 樓上的有在看新聞稿嗎 在9/27/2013 9:08:36 AM的回覆:
要適用法律前,
先把事實搞清楚,
整天在那邊實質競合云云。

去看看新聞稿,
都已以公布監聽案號了,
包含林秀濤的部分,
還在那邊違法監聽。

真是ㄎㄎ。
回覆 樓上的有在看新聞稿嗎 在9/27/2013 9:08:37 AM的回覆:
要適用法律前,
先把事實搞清楚,
整天在那邊實質競合云云。

去看看新聞稿,
都已以公布監聽案號了,
包含林秀濤的部分,
還在那邊違法監聽。

真是ㄎㄎ。
回覆 .. 在9/27/2013 9:23:21 AM的回覆:
你非得一次連po四則一樣文字的回應嗎?

回覆 .. 在9/27/2013 9:28:01 AM的回覆:
講到林秀濤,黃世銘也夠扯了!

一開始說是涉嫌「濫權不起訴罪」,吳秉叡說本罪不能監聽,後來黃世銘又改口說涉嫌「收賄」,吳秉叡要其釋明,有何證據顯示其涉嫌收賄?黃世銘啞口無言。

----------------
只能說實在太扯了!


回覆 案號 在9/27/2013 11:20:00 AM的回覆:
是公布了沒錯啦
可是案號跟事由對不起來啊
嘖嘖
還連人家十二歲女兒都申請監聽票監聽
太扯了   這種人再當總掌還得了
全台灣有超過1/4的人被監聽
他把台灣人當成甚麼
全部都是潛在犯人嗎
完全踐踏憲法人性尊嚴監控台灣人民
應該要修法限制擴線監聽
增設偵查法官專職審查監聽事由
除有刑事偵字案外強化違反事後通知義務的刑事責任
太誇張了      他字案也拿去監聽   甚麼東西啊你
回覆 Ade 在9/28/2013 7:52:56 AM的回覆:
個人對於黃劉立院質詢看過後的感想是,黃世銘固然在處理關說案有點避免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感覺,且面報總統也引發質疑。但若從動機論出發,個人還是覺得黃的行為整體而論,本人持肯定的態度,我想這些在檢察實務界也會有所公評。
這個事件凸顯的是程序正義與實質真實的權衡問題,憲法44條固然沒有賦予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的依據,但也沒任何法律規定不能向總統報告,面對到重大國會議長關說案件,黃的判斷是向提名他的總統報告,雖有越級報告的瑕疵,但個人認為評鑑處分上頂多到申誡的程度即可。
至於監聽林秀濤的部分,對於可能涉及是否違法或濫權監聽的問題,有待進一步釐清,初步看起來可能是檢察實務界的慣常做法,也許在法規範上有可議之處,但應無故意違犯之惡意,將來在評鑑處分上的懲處應該也有限。對於林秀濤之監聽是否合法乃黃可能面對之最大考驗,因為此可能違反通保法而有刑事責任問題。
感覺上,黃世銘總長面對此國會議長和最大在野黨鞭關說司法個案之重大司法案件,黃應有見獵心喜而希望向總統報告已達某種政治效應的心態動機,過程中之所採用之手段,例如掛線監聽與可能的違法濫權問題。但個人認為,黃在台灣司法界的貢獻總體而言,仍然不可抹滅,就個人而言,甚至仍然寄予厚望。試想,若真能將此國會議長與在野黨鞭關說之問題加以凸顯,並嚴予議處,則對於澄清台灣吏治將起到莫大的警惕作用。坦白說,就因為要揭發此重大關說案是如此困難,若不透過黃世銘與特偵組採取如此非常之手段,又怎能將此最高民意機關私底下所做見不得人的事公開於世呢?
相關違犯濫權之事絕對要去追究與檢討,此乃無庸置疑,但在社會大眾對於此事件一面倒的撻伐的同時,是否也能平心靜氣去思索一些比較更深層與理性層面的問題。否則,台灣社會真的到最後真的會變成劣幣驅足良幣,有心改革揭弊者會噤若寒蟬,善於權謀算計,合縱連橫,長袖善舞的政客媒體名嘴將成為未來主宰台灣命運的主要勢力,這樣的台灣未來,個人擔憂   是否會步上茉莉花革命失敗的案例--希臘的後塵。

PS:   以上乃個人基於自由意志所做之言論表達自由,請持不同意見者不要有惡意之攻訐,尊重個人不同之意見表達。
回覆 .. 在9/28/2013 8:03:28 AM的回覆:
我覺得黃世銘的行為在刑法學上值得討論的是:黃世銘是否具有不法意識?


-------------------
我覺得除非黃世銘根本在民國88年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過後沒有翻閱過,否則稍為有翻閱過的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當有所警覺!

一昧的以所謂的實務都是如此是無法屏除違法的嫌疑,而且這種說法顯然將自己的守舊與不知進取暴露無遺。

最重要的,顯然將「依法」束諸高閣!

ps.
檢察官在訴訟法上的義務
1.合法性義務:法定主義
2.客觀性義務

以Mittermaier作結語
(林鈺雄,檢察官論)

回覆 些許回應 在9/28/2013 8:45:19 AM的回覆:
依法審判,司法獨立,在法律上乃無可挑戰的法理。
但對於法律本身之優劣與是否合乎時宜,其實又是另外一個課題。
試想在目前立法院密室協商出來的法律品質,加上這次涉及的國會議長與在野黨鞭關說案後,這樣的法律品質你敢恭維嗎?
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其實成文法並非最重要的裁判依據,而是經由法院所累積的判例,才是美國司法界在乎的個案正義。
法律是死的,如何活用必須經由個案解釋才能合乎公平正義。
不需要抓了某人一個可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就以為可以定一個人的罪,而大加撻發。

ps.   以上純粹個人意見表達,請尊重個人言論自由,理性討論歡迎,惡意攻訐請免,個人不想跟人打口水戰。
回覆 .. 在9/28/2013 10:10:09 AM的回覆:
所以在英美法系國家,其實成文法並非最重要的裁判依據,而是經由法院所累積的判例,才是美國司法界在乎的個案正義。

--------------------
可惜我們不是英美法系國家!

尤有甚者,我國的判例制度跟英美也大不相同!


在這裡扯到英美的判例有點不倫不類!

回覆 .. 在9/28/2013 10:16:55 AM的回覆:
試想在目前立法院密室協商出來的法律品質,加上這次涉及的國會議長與在野黨鞭關說案後,這樣的法律品質你敢恭維嗎?

--------------------
又是不知所云!

你如果要指控,請明確化!

不然你這樣子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說法是部隊得到別人的認同的。


是哪個法律?跟國會議長與在野黨鞭涉嫌關說有關?



回覆 .. 在9/28/2013 10:18:45 AM的回覆:
不需要抓了某人一個可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就以為可以定一個人的罪,而大加撻發。

------------------


你的不需要是你自己以為的,你覺得不需要不代表別人也覺得不需要。

回覆 可能 在9/28/2013 10:28:47 AM的回覆:
某一個人可能違反法律?
是誰?
王金平還是黃世銘?
如果是黃世銘   他不是可能違法
他是已經違法
案號拿出來比對監聽事由跟本案對不起來
對不起來就是違法監聽
我是覺得這件事情很奇怪
1.黃世銘違法監聽是違法監聽的問題
2.王金平關說是王金平關說的問題
3.馬英九要求監聽是馬英九要求的問題

三件事情雖然有相牽連   但是各應依照他們的職務
負起法律及政治責任
偏偏有些人就是喜歡把三件事扯在一起
人家說黃世銘違法監聽   他就跟你說王金平在關說阿
他關說跟你可以違法監聽到底有甚麼連結?
還拿出一堆監聽票和稀泥   最後還被抓包   這也能扯?
他字案跟偵字案都不會分?
回覆 Ade 在9/28/2013 10:54:02 AM的回覆:
台灣是個繼受法的國家,除了歐陸法系,其實許多制度都是因襲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國制度,最明顯的就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暴露出來違法的部分大家會大加撻伐,但隱而未現的罪沒人聞問,因為媒體沒有披露,但事實上卻存在的可能性絕對存在。
若沒有特偵組的監聽,你我會知道柯建銘和王金平會幹什麼事嗎??
在立院尚未質詢黃世銘之前社會輿論會是如此一面倒的批判嗎?
這些都是一種政治效應,透過媒體所產生的作用。
這種公民運動是民主很重要的表現方式,但台灣目前絕不缺此種自由管道,反倒是,台灣人民要去思考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就是台灣的民主政治要追求的是什麼樣的一個價值,至少由下而上的公民運動需要很小心去運作,不然,東歐茉莉花革命的後遺症已經陸續顯現出來,那就是原本以人民力量所追求建立的民主政府,後來演變成為暴力政治,希臘經驗殷鑑不遠。
回覆 .. 在9/28/2013 10:54:29 AM的回覆:
英美法系國家也積極學習和研究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的立法經驗,不僅制定了越來越多的單行刑法,而且在許多非刑事法律中以附屬刑法規範的行是對相關犯罪語刑罰輟出具體規定。事實上,當今英美法系各國,其成文刑法正在刑事司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就美國的情形而言,現在已有(至少)19個州已經明確廢除了普通法(判例法)上的犯罪而代之以刑法制定法(實定法)的範罪,....
往往以普通法作為「補充」,認定其為犯罪。

(英美刑法學)

----------------
顯然跟你講的大相逕庭!

回覆 Ade 在9/28/2013 10:57:06 AM的回覆:
個人認為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也都給予尊重。但很多事情的是非對錯並非你我說了算,有待權責機關去認定與論處。人民可以表達言論看法,但不宜淪為全民公審,請保留開放空間與討論的可能性,這應該也是台灣的民主文化應該要學習的重要課題。
回覆 .. 在9/28/2013 11:06:39 AM的回覆:
我國大法官還以美國的實定法(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18,   Part   Ⅰ,   Chapter   71,   Section   1460)來做違憲審查,認為刑法第235條並不違憲

-----------------------
18   U.S.C.   §   1460.   “Possession   with   intent   to   sell,   and   sale,   

of   obscene   matter   on   Federal   property

(a)   Whoever,   either—
(1)   in   the   special   maritime   and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on   any   land   or   building

owned   by,   leased   to,   or   otherwise   used   by   or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2)   in   the   Indian   country   as   defined   in   section   1151   of   this   

title,

knowingly   sells   or   possesses   with   intent   to   sell   an   obscene   

visual   depiction   shall   be   punished   by   a   fin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for   not   more   than   2   years,   or   both.

(b)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term   “visual   

depiction”   includes   undeveloped   film   and

videotape   but   does   not   include   mere   words.   ”

(許玉秀:多數意見主張所參考的是美國聯邦刑法的規定,但是所引用的美國法規定是一個沒有任何案例支持的規定,也就是一個實際上沒有適用、擺著好看的規定;而且管制的對象僅限於以視覺觀覽的圖片,不包括以文字論述的出版品,遭處罰的構成要件行為都限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與系爭規定的內容及適用範圍,差距甚大)
回覆 .. 在9/28/2013 11:17:18 AM的回覆:
關於實定法與普通法的效力

理論上:英美法系國家的制定法其效力應當高於普通法,當普通法與實定法發生衝突和矛盾時,應當優先考慮適用實定法。

事實上:實定刑法可以修改,否定或者廢除普通法上的犯罪語刑罰。

例如:
1.英國普通法上的偽造罪,就被1981年偽造與假冒犯罪法第13條廢除;
2.1967年刑事法第13條第1款a項也明文廢除了英格蘭和威爾士普通法上與實定法有不同規定的犯罪。

(英美刑法學)
回覆 .. 在9/28/2013 11:28:36 AM的回覆:
我國雖非英美法系國家,但事實上判例也對我國起著重要的作用,刑法教科書也多有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來說明(另如林山田的刑法通論,太多太多了)

但是本末倒置,說甚麼判例法才是真正的最重要的裁判依據,實定法不比判例法重要

云云

那就是大大錯誤!
回覆 123 在9/28/2013 11:38:56 AM的回覆:
ade剛才講那些其實是有些問題的
因為我也可以把你的話做進一步解讀
如果不是王金平跟柯建銘關說又剛好被黃世銘監聽到
我們又怎麼能知道黃世銘在做政治偵防濫權監聽
政治偵防在美國最出名的就是水門案
你這麼愛說美國法
應該知道水門案的結局吧
還有你那段改良式當事人的用法是有問題的
建議再確認   
因為我們的訴訟法架構其實跟美國法的關係並不深
回覆 .. 在9/28/2013 11:40:27 AM的回覆:
而且,判例似乎也並非無誤

例如刑法上的不能犯

19年非35乃錯誤判例(林山田,林鈺雄)

而林鈺雄因為採與黃榮堅相同的見解,認為不能犯要出於重大無知,所以認為70台上7323等是「實務誤解」。
回覆 .. 在9/28/2013 11:54:03 AM的回覆:
還有你那段改良式當事人的用法是有問題的
建議再確認         
因為我們的訴訟法架構其實跟美國法的關係並不深

----------------
agree.

我國民事訴訟法都不敢直接說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了,反道是刑事訴訟法直接大辣辣的說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還改良式的

呵呵.................



司法院還真會作夢!

回覆 可能 在9/28/2013 12:58:35 PM的回覆:
當初修正改良式進行主義
其實參考的是日本法
認真說起來
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其實跟美國法真的沒甚麼關係
你硬要說的話   其實連傳聞證據的面貌都不一樣
有些網路學說喜歡說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大修之後是參考美式
我只要問一句
請問一下陪審團在哪裡?
請問一下檢察官的起訴是誰來審查?
你要知道如果要全面改採美國式的訴訟架構
我們將面臨修憲的問題
這也是我們現在為什麼頂多只能推遊走在憲法邊緣的觀審
回覆 蟑螂怕拖鞋 在9/28/2013 1:23:44 PM的回覆:
123   在2013/9/28   上午   11:38:56的回覆:
ade剛才講那些其實是有些問題的
........恕刪
-----------------------------------------------------

他的邏輯很簡單
就是馬英九說的:如果你沒做壞事何必怕人監聽

這種說法可通的話,那麼...
如果你沒藏毒品,何必怕警察直接搜你家
如果不是我搜你身,怎會查出你偷東西
如果我不xx,怎知你沒有oo.....類推適用無遠弗屆

所以,建議下次去嗆馬的也不必丟拖鞋了
直接就脫他褲子
否則怎麼知道他是不是男人
回覆 樓上真是本日最中肯 在9/28/2013 1:46:19 PM的回覆:
依照德國的客體公式來看
他就是把我們都當成物來對待
看看他的言行
"我把你們當人看"
"沒犯法   不用怕監聽"
只能說職業學生當久了   他連當人最基本的價值都不知道
他以為這些法律設計的程序只是裝飾品
他口口聲聲的依法行政
卻是承繼形式法治國遺毒的最佳寫照
回覆 Ade 在9/28/2013 1:52:02 PM的回覆:
刑事訴訟法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主要表現於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轉換法官的職權調查責任。就這點而言,我國刑訴法的確由歐陸法系往英美法系移動。
至於歐陸法系的成文法與英美國家的判例法兩者間的確已經互相交流與混用,難以一概而論,目前應該為混和制了。本人前述之言論只是要強調,依法審判與司法獨立固然是憲政基本法理,但若立法部門採密室協商與關說司法之行徑時,難道其所立出來的法律不應該被檢驗與質疑嗎?   而這時英美法系就能彰顯其立法例之可取的地方,就是法律固然是規範之標準與依據,但對於可能有問題的法律在適用上應該要更加小心,目前我國實務做法是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做解釋。
最後本人還是要再次強調,每個人都可以有言論自由,甚至發表對於各種牽涉司法案件之看法,但就像民進黨立委劉櫂豪所說,你我都不是神,不要太堅持己見,大家可以理性討論,互相尊重,提出不同看法,至於對錯,就留待有權解釋與審判機關去定奪吧。
回覆 .. 在9/28/2013 2:04:00 PM的回覆:
關於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2/work02-01.asp)

翻閱了兩本美國刑事訴訟法教科書:(中文版)
Floyd   Feeney,Selected   Classic   Readings   and   Cases   on   

America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

也沒看到他們的教科書拿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搞起「兩極對立」(林山田)

而是兩種模式:犯罪控制(Criminal   Control,CC)vs.正當程序(Due   Process,DP)

回覆 可能 在9/28/2013 2:10:16 PM的回覆:
拜託
就算是職權主義下檢察官也一直都負舉證責任
不要把提出責任   說服責任   實質舉證   形式舉證責任混為一談
學說上早就論戰過了
你要不要先把這四個概念先區分清楚?
再來
就你的法官職權調查部分
請你把101年第二次還有我們的163條看清楚
簡單說法院只是澄清
"我們不替檢察官背書   以後不能拿我們沒有職權調查上訴第三審"
甚麼時候移轉到英美??
法院不替檢察官背書這不管在甚麼訴訟制度都是基本的原理
不然要檢察官幹嘛
我完全尊重你的言論自由   
但是對於概念上的區分不要混淆大家才有辦法討論
回覆 .. 在9/28/2013 2:16:50 PM的回覆:
林山田,別迷失在主義的叢林中~為職權原則與調查原則申冤,1999.
回覆 .. 在9/28/2013 2:33:17 PM的回覆:
John   Sprack,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

英國刑事訴訟程序(中文版)

連甚麼兩種訴訟模式的論述都省了
回覆 .. 在9/28/2013 2:42:52 PM的回覆:
但若立法部門採密室協商與關說司法之行徑時,難道其所立出來的法律不應該被檢驗與質疑嗎?         而這時英美法系就能彰顯其立法例之可取的地方,就是法律固然是規範之標準與依據,但對於可能有問題的法律在適用上應該要更加小心,目前我國實務做法是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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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違憲審查的標的除了法律,也包括判例

如果照你的邏輯,那判例是不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密室協商與司法關說下的產物?

英美的判例是有其悠久的習慣(法)與歷史所造就出來的,這跟我國的判例大大不同(我國本來就不是英美法系國家)


我不反對你質疑密室協商
但你因此而質疑法條的立法,我覺得你最好能有實例證明此間的因果關係。
回覆 .. 在9/28/2013 2:44:14 PM的回覆:
我不反對你質疑密室協商與司法關說

但你因此而質疑法條的立法,我覺得你最好能有實例證明此間的因果關係。
回覆 Ade 在9/28/2013 4:34:41 PM的回覆:
最後回應

這位   .   ........
你引用了很多某某學者的說法或著作,或者很多英文的文獻
我都看不懂你在說什麼,
我只問你自己的想法為何??
請把法律的的基本原理原則先搞清楚了再發表高見會比較好,
台灣很多法匠就是書讀很多,但都沒有自己的見解與主張。

我個人欣賞有自我主見的人,觀點不需要多,重質不重量。
回覆 .. 在9/28/2013 9:39:24 PM的回覆:
美國刑法的基本淵源
1.美國憲法
2.源於英國並在美國各州得到了不同發展的關於懲罰犯罪的『普通法』
3.州關於懲罰犯罪的制定法
4.聯邦關於懲罰犯罪的制定法

其中的2.普通法
一.歷史發展:
1066年「諾曼第征服英國」(註)以後,建立了皇家法院(Curia   Regis).......
二.美國法接納英國普通法及其發展

英國普通法在美國法院的『判例』及其解釋和運用,使美國的刑法產生了許多「含混」和「不確定性」,這些因素促成了一些州的刑事法律的法典化運動。

(儲槐植,美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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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盎格魯薩克遜
盎格魯-撒克遜(Anglo-Saxon)   是一個集合用語,通常用來形容五世紀初到1066年諾曼征服之間,生活於大不列顛東部和南部地區,在語言、種族上相近的民族。   他們使用非常相近的日耳曼方言,被歷史學家比德認為是三個強大的日耳曼部族-源自日德蘭半島的盎格魯人(Angles)和朱特人(Jutes)以及來自之後稱作下薩克森地區的撒克遜人(Saxons)的後裔。盎格魯人有可能來自Angeln,畢德描述他們的整個國家都來到了不列顛,留下他們空空的古老大地。

盎格魯-撒克遜英格蘭歷史
從五世紀羅馬帝國統治結束和盎格魯-撒克遜眾王國的建立到1066年諾曼人征服為止,大體上涵蓋整個中世紀初期的英格蘭歷史。

起源(西元400年-600年)
日耳曼人據信於五世紀從現今德國北部和斯堪地那維亞南部遷徙至不列顛(e.g.   Undley   bracteate)。根據畢德的《英格蘭教會及人民史》一書,遷入的人口傳統上分為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但是他們的組成並不十分明確,可能包含弗里斯蘭人和法蘭克人。The   Parker   Library擁有包含可能是日耳曼部族遷移至不列顛的最早紀錄的《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Anglo-Saxon   Chronicle)。盎格魯人、撒克遜人和朱特人在150年希臘托勒密的《地理學指南》(Geographia)裡被紀錄為一個聯盟。

語言
盎格魯-撒克遜語,又稱古英語,是在阿佛列大帝統治之下通行的語言並延續形成英格蘭(非丹麥區)的通用語言,直到1066年諾曼征服後,受到諾曼統治階級的盎格魯-諾曼語影響,在1150年到1500年之間大致轉變為中古英語。


wiki
回覆 .. 在9/28/2013 9:47:17 PM的回覆:
呵呵......好好玩!

沒想到提到『判例』(我國vs.英美)

可以牽連到『盎格魯薩克遜』Anglo-Saxon   的歷史呢!

回覆 .. 在9/28/2013 9:53:00 PM的回覆:
諾曼征服(英語:Norman   conquest)
或諾曼征服英格蘭(法語:)指1066年法國諾曼第公爵威廉對英格蘭的入侵及征服。這次征服改變了英格蘭的走向,從此英格蘭受到歐洲大陸的影響加深,而受到斯堪的納維亞的影響逐漸衰退。諾曼征服整個改變了英格蘭的文化,甚至是其語言。

起因
1066年,英格蘭國王懺悔者愛德華逝世,由於膝下無子,引發王位繼承問題。諾曼第公爵威廉與哈羅德皆聲稱有王位繼承權。

入侵英格蘭
1066年9月28日,諾曼第公爵威廉率領大軍橫渡英吉利海峽,於佩文西登陸。10月14日雙方交戰於黑斯廷斯(Hastings)西北方6哩的森勒克山丘(Senlac   Hill)。由於英國盎格魯-撒克遜王室末代國王哈羅德二世倉促應戰,陣亡沙場。威廉長驅直入直達倫敦,在1066年的聖誕節於西敏寺加冕為王。

意義
英國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結束,諾曼第王朝建立。古英語的發展進入低谷。由於諾曼第人在建國之初,就對法國國王承諾臣服法國、說法語,因而諾曼征服後的政府用語為法語。
回覆 .. 在9/29/2013 7:32:21 AM的回覆:
哈!

好巧!
歷史上的今天
9月28日
1066年法國諾曼第公爵威廉一世率領600多艘船艦與軍隊在英格蘭修適士郡佩文西登陸,諾曼征服英格蘭戰爭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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