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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老二去幫敵營對手的司法案件關說,老大一定要容忍?
發表人 吃裡扒外是對的?  

發表日期

9/9/2013 7:07:19 PM
發表內容 關說司法案件本來就不對了

更嚴重的是,黨的副主席(老二),是去幫敵營對手的司法案件關說

黨主席老大一定要容忍?

那以後黨裡一定是一堆人像這樣子一樣「吃裡扒外」

鬥這樣子吃裡扒外的人,本來就是天經地義
回覆 更正 在9/9/2013 7:10:17 PM的回覆:
吃裡爬外
回覆 .. 在9/9/2013 8:30:07 PM的回覆:
你把反對黨當作敵營對手,那乾脆國會就讓你國民黨一黨專政好了!

----------------
國民黨被趕到台灣來以後,在大陸還留有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可惜也只不過是中國共產黨底下的所謂的民主黨派,在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連邊都沾不上...........

國民黨,是民主無量,獨裁無膽

只能在台灣島裡玩照種小咖遊戲,有在野黨肯陪國民黨玩這種民主法治遊戲,國民黨該感到慶幸了!

回覆 .. 在9/9/2013 8:31:43 PM的回覆:
老早就應該掃入歷史灰燼的政黨,繼續上演著大爛劇!

回覆 .. 在9/9/2013 8:33:06 PM的回覆:
可憐的是我們台灣的小老百姓,每天都還要看到這個被趕到台灣來的爛黨,在那�堸直芩嚚袬翱し禰薔D法治


噁不噁心阿?


!
回覆 .. 在9/9/2013 8:35:16 PM的回覆:
而且,我們還要每年看著馬英九如喪考妣的到頭寮謁陵

每看一次他那臉孔,就覺的他馬英九是多麼的ㄆㄨㄚˋ   ㄍㄟ˙
回覆 拜託 在9/9/2013 11:07:38 PM的回覆:
樓上把違法的關說當成什麼?不能鬥違法關說的人?
回覆 民主法治去哪了? 在9/9/2013 11:10:09 PM的回覆:
生為立法院院長,居然去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關說司法案件

居然還有人在為這樣的人辯護
回覆 還有 在9/9/2013 11:12:04 PM的回覆:
哪個民主法治國家的立法院長

會容忍在野黨鬧到甚至「佔領」立法院議場?
回覆 那麼愛搞成打鬧 在9/9/2013 11:41:44 PM的回覆:
立法院被王主持成了不比人頭,比「拳頭」

王乾脆轉行去開武術館好了
回覆 66 在9/10/2013 12:20:37 AM的回覆:
通信監查法規定,檢察機關監聽的內容,不得提供給包括總統、監察院任何人,若監聽內容與原先調查目的不符,也必需銷毀不得另作他用,但黃世銘卻將監聽內容告知總統,又再媒體前曝光。
回覆 77 在9/10/2013 12:22:05 AM的回覆:
阿扁應該很欣慰,他作得原來都稱不上第一。
   馬總統也欣慰,特別費案與魚翅宴關切檢察官,更稱不上第一。

   更令國人欣慰的是,原來我們國家的道德標準如此的高,
   以後大家應該會對司法更有信心了,
   只要監聽又未指名道姓,就可以定罪,
   這樣哪會再有三三二三之輩出現?
回覆 88 在9/10/2013 12:23:29 AM的回覆:
要辦就光明正大的辦,偏偏挑人家不在的時候,還說的冠冕堂皇、正氣凜然?吃相這麼難看,正常人都知道你們在幹嘛!有這樣的蠢蛋當領導人真是台灣的悲哀,以後台灣菲律賓化,馬英九要負全責。
回覆 99 在9/10/2013 12:23:59 AM的回覆:
還形容關說跟貪污一樣是司法風紀「兩大毒瘤」???那為什麼有人能用特權辦護照?為什麼有人貪污趴趴皂?為什麼有人還在基隆當混蛋?法律的訂定就是公平的準則,如果執法者失去了公平的準則,就是打手.................
回覆 11 在9/10/2013 12:24:27 AM的回覆:
基隆市長也去警察局關說!!監察院不能彈劾!!   黃總長你這麼厲害!能不能也辦一下?
回覆 44 在9/10/2013 12:27:08 AM的回覆:
史上最大司法關說醜聞   
竟然是去關說一個可以用10萬元罰款處理的案子,
果然是東廠才說得出來
回覆 77 在9/10/2013 12:28:15 AM的回覆:
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2/9/6以「切勿錯過」之罕見強調方式,特地發佈官場鬥爭新聞稿,公開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經檢視其「切勿錯過」之新聞稿內文,發現黃世銘及特偵組至少涉嫌違法亂紀,踐踏法律之罪行高達七項以上,且多數犯行是涉及刑責,因此,特別就其違法之事實與所涉之法條,依其新聞稿作為具體證據,一一陳明如下:


   特偵組「非法長期監聽」:該新聞稿自爆,自100年特他字61號就開始監聽,一直監聽到102年九月五日,監聽時間整整長達三年以上。且就如其新聞稿所自承,監聽案由是「柯建銘涉嫌貪污罪」,但是,特偵組監聽之後,聽到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對話後,見獵心喜,卻將監聽內容竄改目的,改成以「曾勇夫關說案」之目的,並將之公布於社會大眾,明顯假藉「A案之偷聽」,遂行「B案之打擊」,這一犯行已經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十七條,監聽內容與監聽目的不符者,應為銷燬之規定。結果,特偵組不但不依法處理,反而將之刊載成為新聞稿,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所為,除了涉有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十八條、二十七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外,亦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公務人員保密規定。

   特偵組將監聽「內容非法使用」: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附件」中詳細刊出,柯建銘與蔡姓律師、柯建銘與王金平之兩次對話內容,且所有對話內容是以一字一句全部成為譯文的方式,加以刊出。這些對話都是個人隱私,也沒有進行犯罪企劃或其他犯罪通聯,且既然已經取得錄音在卷,將其譯文全部提送監察院,並無減其證據說服力(詳見該新聞稿之15、16、17頁三頁),然黃世銘與特偵組為遂行其官場惡鬥,為達新聞震撼效果,枉顧人民之個人隱私權於不顧,非法將其對話內容一字不漏,加以公布。此行為不只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之17、18、27條之規定,甚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保密規定。

   特偵組對林秀濤檢察官「非法行使監督權」:特偵組於9/7之媒體上公開表示,該案是以行政調查方式為之,並非刑事偵辦,依其說法,則特偵組檢察官對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進行之筆錄制作,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一項第二款與同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林秀濤檢察官之是否提起上訴,及「未為上訴」有無疏失之「行政責任」(檢察官上訴與否,為其個人專業判斷與心證空間,如有草率亦屬行政上之過失,無刑事責任),並非歸屬最高檢察署之權責(依同法11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是由法務部與台灣高檢署負責監督),再說,就算是係屬最高檢察署,也應該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官才可以進行業務監督,因為,只有最高檢察署的正式編制的檢察官,才是法定業務監督之檢察官,特偵組是屬於任務編組之檢察官,不能也不應進行行政監督之業務。特偵組依法院組織法63之一第一項規定,只能「偵辦」該項明定之「高官」(正副總統、院長、部長之貪瀆案件),本案林秀濤檢察官並未涉及犯罪,更不是特偵組業務監督之對象,特偵組明顯非法利用特偵組之「刑事案件」偵辦權力,濫權對其進行筆錄偵訊,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權責,是屬於越級且濫權訊問與濫權監督。

   特偵組非法濫權,要求檢察官不當具結: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第五頁第「參」項:證據資料(一)(二)分別刊載高檢察署檢察官林秀濤、陳正芬之「具結」證詞,是完全不合法的具結要求動作。依民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是「民刑事案件」之證人,才有具結義務,至於,一般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調查,有無行政疏失責任時,被訊問人並無具結義務,特偵組非法進行非其職掌之「監督」濫權,甚至,進而對檢察官非法要求具結,是假藉公權力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特偵組這種作法,除了可能成立「刑法之強制罪」外,亦明顯違反「公務員法服務法」第一條之規定:「公務員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法院組織法一百多條條文,怎麼找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條文,讓特偵組的檢察官可以隨便就叫高檢署的檢察官,來進行行政調查之筆錄偵訊並加以要求具結的。

   新聞稿與事實明顯不符,有「偽造文書」之罪嫌:特偵組明知,林秀濤收受柯建銘之判決後,有進行調卷審閱(依高檢署之調閱簿可以明確得知,林秀濤確實有進行調卷審閱,然而,黃世銘發布之新聞稿第六頁二、之(二)故意載明「(林秀濤)且自承其後並未調卷審閱是否有上訴理由,仔細研究更一審無罪判決內容」,故意栽贓林秀濤檢察官,誣指其辦案不用心,不看卷宗就草率決定不上訴,按,黃世銘正式發布之新聞稿,全部經其個人小心檢視再加以發布,且林秀濤有無「調卷」審閱之「事實」,關係全案是否輕率放水(未為調卷,即草率決定不上訴)至為重要,不論是黃世銘總長或是特偵組檢察官,不可能不知道該「事實」之重要性,也不可能不對該事實加以查證,更何況,新聞稿中特偵組亦自承,該案向新竹地檢署調取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之該案全卷,不可能不知道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調卷,但卻在該署以公權力發布之正式新聞稿中,故意登載不實事項(林秀濤自承其後並未調卷審閱是否有上訴理由),以達形塑「部長關說、檢察官草率放水」之新聞炒作效果,明顯涉有違犯刑法「偽造文書」罪,且其居心之叵測,令人生寒。

   「非法調閱」立法院長之「通聯」記錄:任何人之手機通聯記錄,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之對象,除非涉有刑事犯罪,且經檢察官立有案號,並根據該案號及案由,展開偵查,才得以進行調閱通聯記錄,以打擊犯罪維持治安。此一關說案,未有任何人涉及刑事責任,特偵組如何可以輕易非法取得王金平立法院長之通聯記錄?且將其通聯時間(102/6/28三次、7/1一次)、通聯對象(陳守煌、曾勇夫)、通聯時間之長短(75秒、93秒、25秒、172秒)等等鉅細靡遺的一一刊出,作為社會大眾得與見與聞之透明資訊,明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第二條、十六條、四十一條、四十四條的條文。

   違反公務員懲戒法,進行「非法移送長官」:黃共世銘總長之作法,如果不加以懲戒及追究,此例一開,今後,基層警員都可移送派出所所長,分局長都可移送局長。總長黃世銘雖是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但在政府組織架構下,仍是隸屬於法務部之單位,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之明文規定,只有「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才能送請監察院審查」有關公務員之懲戒,然而,在黃世銘的新聞稿之第十二頁「肆、相關責任」中,特偵組就違法主張,將認定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違反法官法94條之一項一款但書,並載明「本署將函送監察院審議其違法責任」,此乃明顯違反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以不具法定資格之單位,進行函送,是破壞公務員倫理。

   公布各人手機之基地通訊地點,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偵組及總長黃世銘為了羅織罪名,架構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三人之「關說結構」,特別在新聞稿之最後一頁(19頁)上,載明:「王金平院長、曾勇夫部長、柯建銘立委」之手機通聯於102年6月29日之所處位置,是在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三段91-93號、承天路28-4號、中央路三段76巷25號及中央路三段四號的地點,上述三人均是國會議長、法務部長、立委,有其個人社會地位,亦其個人社會活動、聯絡方式之自由活動空間、且均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範圍,依其公布內容,上述地點均有監視器,如加以追查,不難進而得知個人更多資料(車型、車輛號碼、司機、友人)等等。特偵組不應為達政治鬥爭之目的,無視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回覆 這不是關說什麼才是關 在9/10/2013 12:32:04 AM的回覆:
網友翻案 那一年,馬特別費案要王幫忙不成…如今?
NOWnews-2013年09月09日   下午14:35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關說案持續發酵,總統馬英九親上火線定調,一口咬定立法院長王金平關說,但此時,卻有人翻出當年馬英九身陷特別費案時進行對照,有網友譏諷「人生自古誰無關,留取黑心照汗青」。
2007年8月中旬,就在檢察官要不要對馬英九特別費官司提起上訴的敏感時刻,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由時任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帶隊,拜會時任檢察總統陳聰明,還直接表明要求侯寬仁不要上訴,陳聰明被立委追問下,首度公開會侯寬仁講話,針對筆錄不實的爭議,陳聰明認為應該給侯寬仁辯解的機會;國民黨的大動作,當時遭揭發馬特別費案的時任民進黨籍立委謝欣霓痛批是干預司法、無恥無法!

另外,關心時政的清大學生陳為廷也在臉書轉貼新聞寫道,「2007年總統大選前的新聞。怎麼那時候就不見馬英九出來表態?如果這不叫關說,那什麼才叫關說?如果這不叫無恥,那到底什麼才叫無恥?」

當時媒體報導,「國民黨總統提名人馬英九特別費案再掀黨內波瀾。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曾永權銜黨秘書長吳敦義之命,與立法院長王金平會面,希望王出面勸請有親戚關係的檢察官侯寬仁放棄特別費案的上訴,但遭王拒絕。」

當時媒體報導,王金平對黨內高層在他拒絕的次日,就拿他與侯寬仁的親戚關係放話、作文章,甚至扭曲事實,感到相當憤怒。他說,侯寬仁是馬英九任法務部長的部屬,關係不是更親密?讓他最生氣的是,那位高層既然要在他與侯的親戚關係上作文章,卻又找人來見他,要他勸請侯寬仁放棄上訴,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對於此案,前民進黨籍立委林濁水在臉書上說,馬總統已一口咬定國會議長王金平關說司法,行為「無限沈淪」,為了避免自己一起沈淪,馬只剩開除黨籍,使他議長位置自動去除外沒第二條路了,這一來核彈縱使炸倒王金平,但輻射塵四處瀰漫,更不用說籠罩總統府,後果真不堪設想。

這樣做是體會到社會對司法體系十分厭惡,所以要樹立自己「心中無政治,只有司法改革」的鐵面無私的形象嗎?看來社會的反應適得其反。   

檢察總長黃世銘今(9)日呼籲全體檢察官,遇到長官不當關說,要有風骨抗拒,不要順從;他曾遇過關說,但不會受長官影響而退縮。只是,現在卻有網友問道,王金平遭清算追殺,不知道是否是因為當年拒絕幫忙而惹禍上身?
回覆 11 在9/10/2013 12:32:10 AM的回覆:
黃世銘害死2人
   高植澎醫師當澎湖縣長,議員質詢有藥商非法賄賂,捐贈年終尾牙獎金5000元,馬英九當法務部長,在中央開火,黃世銘馬上火速查辦,將高植澎在衛生所服務期間,所有的病歷,成千上萬張,全部當做証據,扣案調查,全地檢署的人(連司機、工友都上場幫忙),通通投入辦案,加入「比對」行列,數以萬計的病歷,一張張「比對筆跡」,一張張「找毛病」,只要有任何可疑,就篩選過濾抽出來,仔細追查,就因為這種辦案手法,一網打盡,連和高植澎同事的「七位」女護士,一個也不放過。
   全部以貪污罪起訴。
   
高植澎因該案任期未滿,就被停職下台,官司打到最後,「貪污」部份全部都判「無罪」確定。(另以偽造文書追究不是親筆寫病歷、判緩刑)

只是,讓人不忍的是,那同時被起訴的七位女護士,竟有兩人身亡。

一位不堪長期訟累,自殺身亡,一位長期心情鬱悶,罹癌過世。

人在做天在看,黃終有一天會有報應的。
回覆 .. 在9/10/2013 3:28:59 AM的回覆:
心經(repo)
觀自在菩薩   行深般若波羅蜜多時   照見五蘊皆空   度一切苦厄   舍利子   色不異空   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   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舍利子•是諸法空相   不生不滅   不垢不淨   不增不減   是故空中無色   無受想行識   無眼耳鼻舌身意   無色聲香味觸法   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   無無明   亦無無明盡   乃至無老死   亦無老死盡   無苦集滅道   無智亦無得   以無所得故   菩提薩埵   依般若波羅蜜多故   心無罣礙   無罣礙故   無有恐怖   遠離顛倒夢想   究竟涅盤   三世諸佛   依般若波羅蜜多故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故知般若波羅蜜多   是大神咒   是大明咒   是無上咒   是無等等咒   能除一切苦   真實不虛   故說般若波羅蜜多咒•即說咒曰•揭諦•揭諦•波羅揭諦•波羅僧揭諦•菩提薩婆訶      

回覆 .. 在9/10/2013 3:30:34 AM的回覆:
心經
演唱版(齊豫)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tm24S2SbqI
回覆 吃裡扒外 在9/10/2013 7:47:37 PM的回覆:
1. 吃裡扒外   
   注音一式 ㄔ ㄌ|ˇ ㄆㄚˊ ㄨㄞˋ   
      
吃裡,靠自己人生活;扒外,竊取家中財物給外人。比喻不忠於所屬的團體,反而幫助外人。如:「像他這種幫助外人打擊自己,就是吃裡扒外的人。」   
   
回覆 趙敏 在9/11/2013 9:46:06 AM的回覆:

目前台灣有三害
1.   立法院
2.   資深媒體人
3.   無能總統

我的計畫是
先誅立院,   再除媒體,   後毀總統,   惟我民進,   台灣稱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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