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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法務部長曾勇夫涉關說 特偵組移送批「傷害司法」
發表人 懷念陳定南  

發表日期

9/6/2013 11:34:43 AM
發表內容 知法犯法?特偵組今(6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史無前例將法務部長曾勇夫以涉嫌接受立委柯建銘關說,介入個案為由,移送監察院議處。特偵組痛批曾勇夫,「介入個案、傷害司法」。

特偵組上午以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涉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及立委柯建銘關說,針對柯建銘涉背信案更一審獲判無罪,要求高檢署檢察官不要再上訴,涉違法關說個案。

特偵組今早將曾勇夫移送監察院,陳守煌則依《法官法》移送檢察官評鑑。

另王金平與柯建銘部份,特偵組表示,因為涉及立院自律,特偵組不宜介入。

特偵組痛批曾勇夫,介入個案、傷害司法,檢察總長黃世銘對此「深表痛心」。

現年70歲的曾勇夫,歷任臺灣雲林、嘉義、臺南、臺北的地檢署檢察長,中華民國法務部主秘、政次、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代理中華民國檢察總長。2010年3月前任部長王清峰因死刑問題而請辭,接任法務部長的職務。

曾勇夫在檢察界素有「勇伯」之稱,做事情該做就做,行事風格力求周延。他曾在上任法務部長一個多月,火速批准死刑槍決令,表現他強力執法的魄力。

此外,針對關說案。,立法院長王金平辦公室表示,王金平現在人在馬來西亞家庭旅遊,連絡不上,無法得知回應;至於柯建銘則說,「不予回應。」
回覆 恥 在9/6/2013 11:53:05 AM的回覆:
等他下台
可以換一張律師證書嗎??
回覆 QQ 在9/6/2013 12:22:50 PM的回覆:
社會經驗爆表   ??
每次出事好像都是社會經驗太豐富
回覆 路人 在9/6/2013 12:30:28 PM的回覆:
立法院藍綠共黑?王金平不要老躲不分區,下來選選看吧~
回覆 .. 在9/6/2013 3:40:13 PM的回覆:
林山田:法務部長應由檢察總長兼任

------------------
?
回覆 .. 在9/6/2013 3:47:56 PM的回覆:
一直很好奇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常都在幹嘛?

回覆 .. 在9/6/2013 3:49:57 PM的回覆:
就像司法院的   大法官,大法官平常都在幹嘛?

(該不會是閒閒沒事幹,平常都在對於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案件」作怎麼「不予受理」的審查吧?)
回覆 .. 在9/6/2013 3:54:07 PM的回覆:
就像釋字617,大法官竟然厚臉皮的說自己的原釋字(617)解釋:
(repo)
查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解釋客體、「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
--------------
自己說自己的解釋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又說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然後自己又補上: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

希望司法院大法官的不受理決意,不要再在那�堸韃K,同樣的用語一再出現,而且是自吹自擂,受不受理根本不應該設下前提,更何況釋字617被批評得很兇(連許玉秀自己都批評多數意見知不知道自己在說甚麼),卻被司法院自己說是:解釋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又說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
回覆 .. 在9/6/2013 3:56:13 PM的回覆:
光看到硬蕊的絕對完全禁止,就知道釋字617號.....無可救藥!

回覆 .. 在9/6/2013 4:02:20 PM的回覆:
repo:
還有,聲請補充解釋,有規定說要是原聲請人嗎?
Q13: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認為還有疑義,可否聲請補充解釋?
A:依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會議決議,人民對於已經公布的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才會被受理。

-----------------
也沒說原則上要是原聲請人阿?
1.仍應具備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要件,
2.經大法官審查認為確實有正當理由

那為什麼要說:
查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解釋客體、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聲請人既非原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有補充解釋必要之正當理由,自無受理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人:王○華(會         台         字第         8743         號);郭○勝(會台字第         9102         號))

作為刑法第235條的構成要件要素,能說符合明確性原則?(要不是釋字617拿(軟蕊)<適當之隔絕措施>來阻卻期違憲性,刑法235能不宣告違憲嗎?

問題是適當之隔絕措施怎麼能拿來當作是刑法的構成要件要素?(特別是,例如網路,怎麼做到所謂的適當的隔絕措施?
)
那釋字623的必要之隔絕措施呢?

!

如果大法官作出了解釋,人民依照大法官的解釋來行為,以為這樣就不會被刑罰,不構成犯罪,卻仍然會被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追訴甚至被法院判決有罪,那有問題的除了是檢警審以外,最有問題的就是大法官的解釋本身了!因為人民的性言論自由在解釋公布後,仍然沒有獲得保障,不僅如此,卻可能因為大法官解釋限縮系爭法條做成合憲解釋,反而造成人民更容易犯罪(自以為不會被刑罰),也就是說,大法官的解釋反而成為人民入罪的幫兇!
這樣,還能(敢)說: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

刑法235要保護的法益都講不清楚(善良風俗絕不能被當作是刑法所欲保護的法益),還敢說: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

之前有人提出聲請,包括聲請原確定判決適用系爭法條牴觸大法官解釋,該決議說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第948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但該決議就此部分,並沒有說明何以不受理。(原決議是說: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其所陳,係針對前開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之猥褻書刊,爭論應如何客觀認定是否為猥褻物品,及聲請人並非故意犯,暨該書刊既有透明塑膠封套,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閱覽者限於十八歲以上,何以仍受查扣等認事用法之妥當性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處。........)
可能是<忘了>寫吧!(因為前面是說: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
-----------------------
不知道是忘了寫,還是應該要受理故意裝糊塗!而這其實是最重要的部分,亦即確定判決適用系爭法條時有無牴觸大法官解釋(或者說成:確定判決適用系爭法條時與大法官解釋有無發生疑義)。從其決議,已說出:聲請人....該書刊既有透明塑膠封套,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閱覽者限於十八歲以上,何以仍受查扣等....。
如果這樣還不構成受理理由,那真的不知道要怎麼寫,大法官才會認為是<具體敘明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究有何牴觸大法官解釋>?才肯<依第948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聲請人並非故意犯,暨該書刊既有透明塑膠封套,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閱覽者限於十八歲以上,何以仍受查扣等認事用法之妥當性為爭執,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處。........)
--------------
如果拒絕受理的理由,是因為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處(與釋字617),重點是刑法235本身有何牴觸憲法與釋憲文,那才真得是莫名其妙!刑法235本身已經透過釋字617合憲性限縮解釋,如何還能用刑法235法條本身來具體敘明究有何牴觸憲法?
完全不符合邏輯!結果竟然大辣辣的寫在不受理決議裡頭,也可說是世界奇蹟。
真正的問題點恐怕是:審理案件的法官有無適用釋憲文的法則而且其適用無誤,如果沒有適用或者適用錯誤,那就出現了所謂的<憲法訴願>的問題了!
決議文中所謂的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第948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難道不就是憲法訴願嗎?(who         knows         !)

結果不受理理由仍是囿於系爭法條本身究竟有無違憲!而前面還寫說甚麼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第948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請問有審查嗎?有視個案情形嗎?

邏輯完全不通!

問題重重的釋字617,本身就是系爭!結果竟然還好意思說甚麼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

這恐怕也是宇宙形成以來的奇蹟。

恐怕不是論證遺漏而是有論證謬誤的問題(詳參許玉秀不同意見書:....姑不論解釋理由書第二段所謂男女生活關於性資訊、性言論及性文化表現的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先於憲法與法律而客觀成為風化的描述,如何地不知所云,如何敢於暴露對於人類起源的歷史、人類文明進化與規範形成如何相互作用的欠缺理解與思考,.......。)!



最後,真的有一種違憲審查的方式,是拿別國也有類似的規定來論證本國的系爭法條合憲性的?如果這樣也行得通,那違憲審查真的也太簡單了,連小學生都會。
更何況,拿外國的法條來論證說嘴,不怕外國的法條也有同樣的爭議嗎?
回覆 曾勇夫不齒自家人 在9/6/2013 8:11:26 PM的回覆:
..曾勇夫:不齒自家人羅織罪名
中央社   –   2013年9月6日   下午12:43.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6日電)特偵組今指控法務部長曾勇夫涉嫌關說。曾勇夫召開記者會表示痛心特偵組羅織罪名,以莫須有電話入人於罪,陷害自家人,「我感到不齒」。

曾勇夫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嚴守部長職掌以及檢察行政的分際,絕對沒有涉及個案干預關說,歡迎監察院詳細調查,還他個人清白。

曾勇夫說,從特偵組的新聞稿看來,「哪一點可證明我涉及關說?」他對特偵組作為感到痛心,對於司法會羅織罪名陷害自家人,光憑莫須有電話入人於罪,感到不齒。

他說,「是否涉及私人恩怨報復,各位可以去了解」。

曾勇夫說,部會和立法院之間當然要聯繫,立法院長王金平有無涉及個案關說,外界可問王金平;但他明確保證,不管對方是否關說,他絕對堅守部長職掌和檢察行政分寸,從未介入或關說個案。

媒體詢問是否會請辭?曾勇夫說,「對於我沒有做的事   ,我為什麼要辭職?如果我有這種行為,我會考慮辭職」。

特偵組上午召開記者會,指法務部長曾勇夫、陳守煌涉嫌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違法指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就柯建銘背信案不要上訴,讓全案定讞。特偵組認為曾勇夫涉嫌接受關說,函送監察院審議;陳守煌涉嫌「建議」檢察官勿提上訴,違反法官法情節重大,移付個案評鑑。1020906

回覆 人治國 在9/6/2013 8:14:24 PM的回覆:
奉命不上訴
回覆 sucks 在9/7/2013 12:21:38 AM的回覆:
繼續內鬥內耗吧
一點營養都沒有
回覆 999 在9/7/2013 3:56:23 AM的回覆:
某人人生過太順遂了,知所進退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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