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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 94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第三題
發表人 JR  

發表日期

5/21/2013 11:20:47 PM
發表內容 某甲接獲A稅捐稽徵機關寄送之補繳稅款通知書,載明要甲至遲於民國94   年5   月1   日止應補繳新台幣十五萬元,甲接到該通知書後,即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以無理由駁回甲之復查,甲收到復查決定書後隔天即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又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之。甲收到駁回訴願之決定書後,並未再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三個月,甲又收到A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告知甲該機關第一次之補繳通知書將五十萬元誤寫為十五萬元,因此重新函請甲應繳納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請甲至遲於同年10   月31   日止繳清。
問:
��(1)第二次之補繳通知書是否合法?(15   分)
��(2)甲是否可對第二次之補繳通知書再提起救濟?(10   分)

想請教老師   第一小題的爭點是在考訴願法95條嗎
還是有其他爭點?
學生實在想不出來
懇請老師解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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