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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彭愛佳的選任辯護人是 方伯勳律師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5/1/2013 11:34:04 AM
發表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益世 男 
選任辯護人 陳松棟律師
         丁中原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告 沈若蘭 女 
選任辯護人 楊明山律師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被告 彭愛佳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告 沈煥章  
         沈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君聖律師
              吳玉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最
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101   年度特偵字第3   號、第4   號、第5
號及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
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新臺幣貳仟佰萬元及美金
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應
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伍
佰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
算,新臺幣貳仟佰萬元及美金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
林益世其餘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
分,及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
無罪。
沈若蘭被訴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及
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部分,均無罪。
彭愛佳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部分,無
罪。
沈煥章、沈煥被訴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洗錢罪
部分,均無罪。
沈若蘭及沈煥被訴犯損害債權罪部分,不受理。
回覆 @ 在5/1/2013 1:10:08 PM的回覆:
判決的法官是誰呢
回覆 @ 在5/1/2013 1:11:34 PM的回覆:
我找到了
回覆 不知結果 在5/1/2013 3:48:04 PM的回覆:
二審可能會改判無罪。
因為之前某刑法大師就媒體所披露的事實先推論無法成立犯罪,若有許多未顯的事實那就不一定了
回覆 其實 在5/1/2013 4:37:03 PM的回覆:
方伯勳律師
真的上的不錯,邏輯很一貫
回覆 喔 在5/1/2013 5:52:27 PM的回覆:
李傳侯也是跟方同一間事務所阿
丁中原好像也是   但我不確定
以前南港展覽館的案子好像也是方辦的
不可否認他勝訴率真的頗高

這判決最大的問題是
他用甚麼來認定這是他在地方的勢力?
他在地方有勢力不就是因為他當立委   他當秘書長嗎?
如果這種判決無罪   那阿扁被抓進去關   就落差太大了

沈母跟彭愛佳
不成立洗錢罪簡直就是莫名其妙
我看那個北院的發言人自己都講得很心虛
要重大犯罪所得   然後就結結巴巴   
可悲的司法   初一十五不一樣
就算沒有洗錢
請問沒有滅證嗎?   請問燒錢沒有該當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嗎?



回覆 樓上真的忘了 在5/1/2013 5:54:06 PM的回覆:
什麼叫罪刑法定主義
回覆 續上 在5/1/2013 5:55:47 PM的回覆:
依罪刑法定主義
法律規定得不完善
也不能類推適用
回覆 啥 在5/1/2013 6:27:13 PM的回覆:
樓上不知所云
你沒看到他第一點是質疑法官心證
第二點是質疑適用法律有誤嗎

你的罪刑法定是甚麼   你倒是說來給大家笑一笑
回覆 ?? 在5/1/2013 7:12:14 PM的回覆:
那裡014無罪了?只是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而依刑法規定處罰而已阿,另外檢察官有起訴滅證或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嗎?如果沒有,法官可以不經檢察官起訴就直接判罪喔?看來以後也不用法院和法律了,只要由記者與媒體審判有無罪,或是直接人民公投有沒有罪就好了
不過我記得有國小老師因為班上有學生被偷東西用班上學生公投的方式來判斷誰是小偷,結果記者罵的比誰都兇,但是每次有司法事件記者倒是訴諸民粹訴諸的很高興,科科.......
回覆 .. 在5/1/2013 7:20:04 PM的回覆:
是不會變更起訴法條嗎?
哪那麼奇怪變更的都替他鋪耿
這麼爽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2013 7:23:56 PM的回覆:
基本上這個判決,個人覺得沒什麼問題,也可以接受,還有承審法官好像有出來說話,說法官不能因為社會大眾認為林益世很可惡,就用多數暴力,直接就隨便認定云云。
說的太好了,我希望其他法官在面對基層公務員或小老百姓的案件時,也是基於同樣心態(不管政黨藍綠),法律適用及共犯是否成立的認定標準,希望也跟本案認定一樣「嚴謹」,不要檢察官隨便起訴,說某某某「應該」也知情,然後又舉不出什麼像樣的證據,法官也多用臆測之詞,認定某某某確實知情,成立共犯。
標準要完全一致很難,但是至少不要差太多吧?否則法律人或許不會跟鄉民一樣,說什麼辦綠不辦藍的話,但是一般老百姓會怎麼想?
回覆 ?? 在5/1/2013 7:25:58 PM的回覆:
更好笑了,我國又不採訴因制度,檢察官沒有起訴的事實法官可以隨便用變更法條來追加?樓上真的有唸過刑訴?還是認為只要是人類的舉動都算是同一事實?
回覆 程序實體不分? 在5/1/2013 7:25:59 PM的回覆:
質疑法官認定   地方勢力跟職務上實質影響力的心證交代不清
就被某人跳針說014無罪?
這是甚麼邏輯?   
不管法院認定是甚麼
法院就是認定一罪才下了免訴判決
所以滅證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本來就可以審判   
奇怪了厚
急著幫014護航   你有黨證嗎?
回覆 啥 在5/1/2013 7:27:47 PM的回覆:
訴因制度跟變更起訴法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念過刑訴嗎?   
居然舉了這麼好笑的例子
回覆 ?? 在5/1/2013 7:27:54 PM的回覆:
喔   在2013/5/1   下午   05:52:27的回覆:
李傳侯也是跟方同一間事務所阿
丁中原好像也是         但我不確定
以前南港展覽館的案子好像也是方辦的
不可否認他勝訴率真的頗高

這判決最大的問題是
他用甚麼來認定這是他在地方的勢力?
他在地方有勢力不就是因為他當立委         他當秘書長嗎?
如果這種判決無罪         那阿扁被抓進去關         就落差太大了
---------------------------
是誰先跳針說014無罪的,不用再多說了吧
回覆 .. 在5/1/2013 7:30:35 PM的回覆:
我國實務用的是基本事實關係同一與否的標準
本來就可以變更   實務上變更多的是
而且變更幾乎90%以上就是有罪判決
本案法官壓根不想把另外兩個送進去關
所以才沒變更吧
回覆 ?? 在5/1/2013 7:34:39 PM的回覆:
我當然知道訴因制度和變更起訴法條沒關係,因為兩個根本就是不同的制度,只有採取訴因制度的國家,檢察官起訴的並不是罪名,而是一整個具體的犯罪事實,由法官決定被告到底是符合什麼罪的構成要件罪,當然就不會受到不告不理原則的拘束,因為具體來說檢察官已經針對有沾到邊的犯罪條文都有請求訴追了,但是這個案子是這樣嗎?燒國幣跟洗錢可以認為基礎事實同一,那吃飯跟殺人也可以認為基礎事實同一了
回覆 無聊的人 在5/1/2013 7:38:28 PM的回覆:
沒錯,還有個人認為,很大的問題出現在當初偵查的檢查機關,辦得阿裡不答,甚至於有放水之嫌,過程充滿許多問號(關於此部分,已有許多方家及前輩提出專業的質疑),原告都很弱了,法官總不能自己幫助原告,讓原告變強吧?
不過還是跟我之前講的,希望其他法官標準不要差太多。
回覆 ?? 在5/1/2013 7:40:44 PM的回覆:
推樓上,其實有時候法院真的很可憐,檢察官在訴追的時候亂辦並配合媒體作秀起訴一個重重的求刑,結果到了法院因為囿於依證據及構成要件審判,卻變成了代罪羔羊.....
回覆 .. 在5/1/2013 7:42:03 PM的回覆:
   ??   在2013/5/1   下午   07:25:58的回覆:
   更好笑了,我國又不採訴因制度,檢察官沒有起訴的事實法官可以隨便用變更法條來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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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現在又知道了喔?
而且你講的還是不對   就算採訴因制度   還是受到不告不理的拘束
拜託你回去把刑訴基本原則學好再來
基本事實關係同一   就是只看事實好嗎   甚麼叫做事實?   我應該不用解釋給你聽吧?

你其他錯誤的地方就不想再說了
回覆 ?? 在5/1/2013 7:54:17 PM的回覆:
看來樓上認為只要一起訴所謂的犯罪事實是包山包海,我虛心受教,要再去從頭學習刑訴基本原則了,謝謝樓上法學先進的指教喔....
回覆 .. 在5/1/2013 8:01:55 PM的回覆:
這跟包山包海一點關係也沒有
檢察官把事實包裝上他適用的法律丟到法院去
法院就事實來看認定法律有誤本來就可以變更
評價的點還是在進入法院的事實

你說訴因制度沒有不告不理真是法學上的大發現阿
ㄎㄎ   
回覆 路過 在5/1/2013 8:55:45 PM的回覆:
我國刑事訴訟迄今仍以「案件」作為審判對象,換言之,以「被告」及「犯罪事實」作為訴訟客體。雖稱被告為訴訟當事人之一,形式上提升被告為審判程序上訴訟主體之地位,但實質上,被告仍為被審判之對象,其為訴訟客體之地位並未被完全消除。而就犯罪事實言,如果檢察官指摘之犯罪事實,可以任意由法院假「校正」之名,而行「變更」、「抽換」之實,則將違背「不告不理」原則,崩壞彈劾式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理念,使訴訟客體不安,妨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實施。
回覆 罪刑法定 在5/1/2013 10:44:51 PM的回覆:
沈母跟彭愛佳
不成立洗錢罪簡直就是莫名其妙
我看那個北院的發言人自己都講得很心虛
要重大犯罪所得         然後就結結巴巴         
可悲的司法         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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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林益世的罪,並沒有在洗錢防制法所明定的「重大犯罪」裡面
所以當然不能成立洗錢罪
回覆 罪刑法定 在5/1/2013 10:49:50 PM的回覆:
簡單言之
洗錢防制法明定的洗錢罪
必須是正犯違犯「重大犯罪」

而何謂「重大犯罪」
洗錢防制法全都有列舉出來,全都有明文規定
因此除明文規定的那些犯罪之外,都不能算是洗錢防制法所稱的重大犯罪
回覆 Boshi 在5/1/2013 11:41:14 PM的回覆:
吵够了吗?那么会辩还会名落孙山吗??少在那边废话,小孩子去读书啦!
回覆 eeee1669 在7/12/2013 7:10:50 AM的回覆:
全國警察及檢察官結夥幫助犯嫌對我強盜,擄人勒贖故意殺人及犯罪,並要殺我滅口
我去隆乳後,長了腫瘤,得了乳癌,政府還幫助犯嫌要殺我滅口

   (警察及檢察官及犯嫌還找人把我網路的求救文章刪除,妨害我救救)
   
政府幫助犯嫌強盜殺人,警方及檢方共同幫助犯罪,並要殺我滅口.他們�媕野~合,外面犯完罪後,找警方及檢方及法官共同偽造文書隱匿犯罪,妨害我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權,甚至要殺我滅口.他們下毒殺我,我快被犯嫌殺死了.
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分院開立不實診斷書駡我是精神病.(當時在看診時,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分院的醫生就問我會不會想提告.我當時就說,有人侵害我的權益我才會去提告.).而台北市立松德分院醫生明知我沒有精神病.卻偽造診斷書駡我是精神病.由我姐姐周丹清拿到我服務的地方,(即審計部所屬機關)及審計部,就將我資遣.結果我多次寫信到醫院及審計部,甚至提國賠,結果審計部審計長林慶隆及原任職台北縣審計室主任的張錦堂是共犯,共同強盜我的錢,及妨害公務.
二.在台北市中正一分局交通組林俊燁把我毆打成傷後,找了救護車假裝執行公務要綁架我.
三.民國九十三年左右,我住台北縣新莊時,被人下毒,不定時產生幻覺,有時甚至幻覺在草地中.(而在幻覺當中草地當然是沒有車子的地方,當時連人與物也不認識.,甚至連上廁所都不會),而警察不但未依警察法防止危害,甚至讓犯嫌有機會要殺我.
四.我在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會計室任職時,會計室的主任及陳文敏及湯雅惠及林宜瑾及楊美露.幫審計長林慶隆犯罪.林宜瑾及楊美露,還多次向同仁說要打他們.我當時很害怕,寫信到台北市停車管理處處長那邊申訴.(因為依規定要提供公務人員良好的工作環境.).但台北市停車管理處的主任及處長及林宜瑾及楊美露及陳文敏及湯雅惠等人偽造文書說沒這回事.但他們偽造文書完第二天,楊美露及林宜瑾仍又繼續向跀事說要打他們之類.我又申訴.他們又偽造文書,而警方及檢方是共犯.後來他們乾脆偽造公文書說我成績不及格,叫我離開不可任職公務員.
五.後來我又重考,到桃園蘆竹鄉公所任職.第一天報到時,人事主管,公然侮辱我說我偽造公文書.後來他們申請差旅費的時間,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會計室的主任及趙翊婷就來向我胡說八道,還說他們可以出差完畢三個月內申請.後來有人盜取公庫的錢,他們還要求我幫他們盜取公庫.(我當然不願意).後來他們給約僱人員的薪資超過預算書上的金額,我就把實情寫在公文.結果他們結夥七,八個人向我詐欺.向我說我寫他們要支付的金額超過預算書上的金額,是表示他們所有薪資都不可以領.所以他們因為沒領薪資,什麼東西沒繳,我要去負責賠償他們.(我當時根本沒寫他們所有薪資不可以領,他們自己加油添醋來向我詐欺及妨害我公務,後來蘆竹鄉公所鄉長褚春來還恐嚇要殺我.甚至會計室主任顏毓芬及鄉長褚春來等人,因為我不願意幫他們犯罪,他們就結夥故意讓我成績不及格,不可任職公務人員.而警方及檢方是幫助犯,因為我報完案後,他們找地檢共同偽造文書,妨害我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權)
六.我去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73之2號3樓的藝術家整形外科給吳武璋醫生隆乳,產生腫瘤及得了癌症,而警方及檢方又隱匿犯罪.
七.台北市志光補習班教審計學金永勝在課堂中公然駡我們說「你們都會要白痴」.教會計學的郝強還叫我們自己先寫,並向我們說若寫錯要用板擦丟我們.(當時我心生畏懼就向台北市忠孝西路派出所報案),而忠孝西路派出所的警察不但未處理此事件,並且幫助審計部審計長在犯罪,並綁架我,向我勒贖,叫我不可告審計長,並不可請求犯嫌賠償.警方及檢方還下毒殺我,使我每天拉肚子.又找警察扭我的手要把我手折斷,並且叫警察毆打我,叫我要說我犯罪駡他們.警方及檢方及法官還找受刑人駡我幹你娘.又找另外一位受刑人駡我幹你老師.又找另一位受刑人駡我賤.又找另一位受刑人叫我趴在地上撿頭髮.又找其他受刑人多次公然侮辱我.並找法官向我勒贖,拿了一萬元.他們又找了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分院的主任駡我是精神病.
八警方及檢方多次幫助犯嫌隱匿犯罪,妨害我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權,我打電話到全省各派出所,而各派出所又把案件送到當地派出所,後來當地派出所未處理,我又打電話,結果他們置之不理,甚至向我胡說八道說駡人精神病不構成犯罪.有的警察還辱駡我三字經,我到新北市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報案,臂章14167還大聲嗆我叫我出去,不可報案.(他的意思是叫我錢要讓對方強盜,不可要回,對方要殺我,我要讓對方殺死,不可報案).政府殺人,強盜我的錢,並三番二次對我犯罪,再找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官共同偽造文書隱匿犯罪,妨害我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權.我快被犯嫌殺死了.我快被政府及政府�堛漱H殺死了.   公道何在.他們甚至,把我錢強盜光了,不但我沒錢生活,而且沒錢治療,   甚至還讓我整個胸部潰爛,必須每天換藥,而我根本沒錢買紗布換藥,醫生還叫我請看護,我都沒錢付掛號費,沒錢搭公車,怎麼會有錢去治療及請看護.我兒子生活費及註冊也沒有錢.我的錢被全國的警察及檢察官及犯嫌強盜光了.

回覆 喔 在7/12/2013 10:19:11 AM的回覆:
有些人把罪刑法定跟文義解釋畫上等號

其實真的很可憐......

許澤天的文章去看看   不是一味限縮就叫做罪刑法定

這幾個法官分明在解釋論上的運用就有問題

地方勢力那段法官更是自打嘴巴阿

貪汙的處罰重點在於職務關係上的對價行為

基層公務員因為職務範圍受限   能做的當然是自己職務範圍

如果能夠證明在條列職務外有決定性影響力   自然是運用職

務關係建構對價關係

高級公務員在執掌上甚或有運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解釋上如果能建構對價關係與職務影響力的關聯

當然就應該成罪      怎麼會有人說法定職務是一種觀點

實質影響力是一種觀點?   會這樣說的人根本就是把法學解釋

限縮在只有文義解釋上      難道有人會說不確定法律概念是違憲?

說要另立關說罪   這根本就是笑話      因為兩者在概念上未必互斥

台灣已經太多個案性的愚蠢立法      這三位法官就別鬧了


回覆 ....... 在7/12/2013 11:30:01 AM的回覆: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紀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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